-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 2009-06-04
- 生效日期: 2009-06-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国税函〔2009〕312号
-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 = 利息支出可能无法税前扣除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最多5年时间就要缴足,虽然税务机关检查时,仍然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例如,章程规定2年缴足,那么从第3年开始执行312号文件,这个最长期限也就5年了,5年内未缴足,税务机关就可以从第6年开始认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