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讲解(2023年11月27日发布)

  •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专题线上培训的通知
  •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司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生效日期: 2023-11-27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 会计准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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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我们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要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治理、安全等作出基础制度安排,其中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

二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

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相关企业、数据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等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企业数据资源的有效运用和有序流通。例如,《数据二十条》提出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等;北京市印发《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发布《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印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等等。

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同时,也能够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企业丰富的数据资源应用实践中,继续获取和提炼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特点,为持续深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积累中国经验,有助于在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研究制订等工作中更好发出中国声音。

三是推进会计领域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有关各方对企业数据资源均存在一定的信息需求,希望通过会计信息披露渠道,来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来源权属、投入成本、应用场景等有关信息。

制定《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引导企业强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有关各方更好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相关情况,为有关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第二部分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对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作出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具体分为四部分,即适用范围、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以及附则。

一、适用范围

什么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是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存储在媒介物上的可鉴别符号,是对客观事物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物理符号的组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资源。”

数据可从多种维度进行分类,反映出数据在存储、加工、应用、安全等过程和场景中的复杂性。

分类维度 数据类别
数据结构分类 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
数据存储 基础层数据、中间层数据、应用层数据等
加工程度 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品等
安全分类分级 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等
生成方式 自行采集、记录客观现象所得到的数据,采集与 用户的交互记录所得到的数据、基于已产生的数据,在赋予数据全新价值过程中所得到的数据等
…… ……

数据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存在多种特征。

哪些数据资源属于《暂行规定》的规范范畴?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有些数据资源不符合会计上资产的定义,从而不能作为资产确认。

例如(1):A企业利用“撞库”的黑客手段,获取了某社交网站大量用户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网银信息等个人信息,并打包后出售给B企业。

例如(2):C、D企业通过相关开源数据平台,免费下载了某国家法律条文、法律判决等数据集,用于司法人工智能研究。

例如(3):E企业订阅了某宏观经济数据库的普通会员,可在2023年全年实时登陆数据库查询有关数据,该数据库对其5000家普通会员提供相同的查询服务。

例如(4):F企业从其他多家企业购买了一系列原始数据集,但后续分析发现,从数据质量上看,其中一些数据集在准确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有严重欠缺;从所属领域看,这些数据集分别属于金融、医疗、通信、能源、消费等不同领域,难以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分析等加工。

F企业分析认为,尽管前期花费了数据集的外购成本,也获得了大量的原始数据,但难以与企业其他资源相结合来支持经营活动,也无法挖掘形成有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是对外出售实现经济利益。

例如(5):G企业从事智能财务共享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客户企业的费用报销、合同台账等数据。

G企业认为,如果取得客户授权,对原始数据脱敏并加工处理后的数据存在挖掘潜力,但由于尚未构建起清晰的应用场景,无法确认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有些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能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 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也不能作为资 产确认。

例如(1):A企业从事数据产品开发服务,其对轨道交通领域某细分行业和相关区域数据进行汇聚,形成相关分析工具,用于出售给轨道交通行业企业。但由于该细分行业仍在发育初期,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行业认可度也不够高,导致难以找到需求方,因此在相关成本发生时不能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资产确认条件。

例如(2):B制造企业在过往生产重型设备过程中收集了一系列生产数据并做了初步的清洗整理,但由于当时内部数据治理基础薄弱,未能对该生产数据的清洗整理成本等进行可靠计量,而是已在生产过程中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产品成本。对这部分生产数据,由于不符合“该资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资产确认条件,B企业不能将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这并不影响B企业运用生产数据继续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只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方可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按照经济实质,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即《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

受当前数据权属、流通市场建设、主要业务模式等影响,其中存货类别极为少见。

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实务中,企业数据资源可能有多种形成方式和具体应用方式。不同业务模式下,企业数据资源的运用方式和经济业务实质可能存在差异。

《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当前企业运用数据资源的主要业务模式:

1.将数据资源同其他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其他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

例如:

(1)A电网企业在运营当中,积累形成用户企业用电量相关数据库,并研究形成用电数据分析工具,可通过季节、时间段、地理区域等维度的用电历史分析,形成未来用电趋势预测结果。该数据库和分析工具可以用于自身经营管理,例如合理设置电力设施,电力的配网调度等,有助于A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2)B电子商务企业基于充分告知并取得用户授权,汇总分析用户的APP浏览行为和购买历史等数据,还通过外部购买一些地区消费水平、趋势等辅助数据,整合形成智能推荐算法工具,用于向B企业的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和喜好的产品,提升了推荐的精细化、个性化水平。

从会计上看,企业将此类数据资源用于内部用途,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他资源结合形成的技术优势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基于其非实物性,当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2.运用数据资源为其他主体提供有关服务。

(1)利用相关数据资源,经过汇总分析等,形成其他主体所需要的新的数据(例如分析结果、信用评级),并通过调用数据接口API方式提供查询或验证服务。例如:

A电网企业对合法采集到的企业用户用电数据进行脱敏和深度分析,形成了一些可以反复使用的评价指标和数据库(不包含涉及企业隐私、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原始明细数据)。某银行在信贷反欺诈、辅助授信、贷后预警等业务中,经过申请、企业授权、分析并返回查询结果,获取根据企业用电行为、缴费情况、用电量水平和趋势等特征信息形成的评价结果,为完善“用户画像”提供支撑,并按查询次数付费。

从会计上看,这种业务模式下,供方企业凭借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对其客户(需方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相应收入,其所利用的数据资源在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时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是,如果供方企业所利用的数据资源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虽然不能确认为资产,但其价值也在获取的服务收入中得到了体现,发生相关支出的应作为服务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2)利用数据资源和技术提供数据资源相关的专业服务,例如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或是提供算法模型、搭建平台等数据相关整体解决方案。例如:

1)B技术公司从事数据标注服务,受C智能家居公司委托,对C公司自行采集的数据集进行人物语音转写、行为意图、声纹识别、领域识别、语句泛化、语义分割等数据标注服务。

2)D科技公司聚焦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利用其掌握的分布式大数据、Al、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据资源和技术,提供智能工厂建设、城市数据湖建设等整体服务。

从会计上看,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到对数据资源利用的,即便有关数据资源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其价值也在获取的服务收入中得到体现,作为服务成本进行核算。

3.直接交易原始数据或加工后的数据,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通过转让数据资源而消耗。受法律法规约束,当前各方对直接转让有关数据较为谨慎,此类业务模式在实务中相对较少。

例如:

(1)E技术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对数据进行采集和清洗、标注等加工后,出售给其他企业。某客户基于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裁判与教练系统,向E公司采购篮球运动图像数据分析产品。双方约定:E公司需在合规前提下,提供达到客户要求的数据质量和数量等标准的数据分析产品,经验收后交付相关数据产品,并收取合同对价;交付数据产品后,E公司应当完全销毁采集和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不得将其转让、授权其他方使用;除非监管部门管理需要,不得向其他方提供该数据产品的原始数据来源、规模、质量等信息,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2)F公司专门从事语料收集与加工,并出售给相关科技企业。F公司基于对人工智能领域市场需求的判断,主动采集了某小语种的不同年龄段、性别、地区、生活和工作场景等的语音数据,加工形成数据集,准备未来出售给有关企业。

从会计上看,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如果企业持有相关数据资源的最终目的即是为了对外出售,且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当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作为存货予以确认。

《暂行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分别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数据资源存货),结合数据资源的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等方面作了重点指引。

其中:

1.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主要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暂行规定》指出,对于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应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银行从外部购买了一批数据,拟与行内自行采集的数据整合形成一项数据库用于精准营销分析,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判断认为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从而将该外购数据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对外购数据进行质量评估时发现该外购数据需要按照金融监管要求进一步脱敏,并聘请专门从事数据脱敏的机构完成脱敏处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对于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支出,不应出于增加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规模等考虑,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成本,也不应不加判断,将开发阶段支出一概作费用化处理,而是应当严格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作出判断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正确反映有关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形成情况。

例如,B企业从事大宗商品贸易领域数据服务。2×24年1月1日,B企业开始一项数据库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内容为基于自行收集采编的数据和外部购买的数据,经过数据清洗、标注、整合、分析等必要流程后形成数据库,未来以订阅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大宗商品贸易的供给、需求、库存、物流等数据查询服务。在研究阶段发生相关支出200万元;在开发阶段发生支出800万元,其中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万元。

截至2×24年12月31日,该数据库完成开发,达到预定用途,B企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

该数据库完成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后,每年还会发生一定的数据维护、安全管理等支出。由于该数据库已达到预定用途并确认为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已经确定,B企业分析认为后续数据维护、安全管理等支出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主要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

关于摊销: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对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作出了规范。

《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例如(1):C企业主要从事APP营销推送服务,由于行业对客户数据实时性的要求较高,C企业基于历史数据,根据业务模式、市场同类产品功能等因素分析发现,其用于提供服务的某些数据的使用寿命为2年。

例如(2):D企业利用拥有的数据产品为客户提供产业链、供应链等企业图谱的查询服务,该数据产品满足资本化条件并确认为无形资产,D企业根据历史情况、市场竞品、技术发展等因素分析认为,该数据产品在未来5年内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形成稳定收入,且有关数据时效性逐年递减。

关于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要基于数据资源的类型和特点,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合理估计,并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等方面持续关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减值情况。

例如,E化工企业在过往生产某产品过程中,积累了关于某生产工艺中原料投入、化学反应和产品精炼等流程的一系列数据,并进一步加工形成数据模型并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可用于优化生产。由于技术更新迭代,E企业将于一年内改用其他生产工艺,且预计全行业都将淘汰原生产工艺,原来形成的相关生产数据将不再适用。

3.利用数据资源对外提供服务。

主要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

①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

企业对于其提供服务所利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如果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根据受益原则,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对于从客户处获取的对价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②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

企业对于从客户处获取的对价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例如,F通信运营企业在过往经营中形成了客户的月通话费用、缴费金额、欠费情况等相关衍生数据,目前利用相关数据资源形成用户画像产品,客户授权金融机构向F企业查询其个人历史交易情况等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支持。

尽管由于当时数据治理基础、信息系统建设等限制,F企业未能准确可靠计量相关数据资源的成本,从而未能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并不影响其开发相关数据产品并形成相关服务收入。

此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同时还应按照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予以确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数据资源存货的初始计量。

主要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暂行规定》指出,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例如,G企业的日常活动和主要业务模式是,在合规前提下从事语料收集与加工,并出售给其他企业。该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从有关数据交易场所直接购买了一批原始数据,准备进一步加工后直接出售给下游企业。假定G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批数据符合存货准则有关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作为存货进行核算。在数据采购过程中,为了核实原始数据的权属合法、质量符合要求等,G企业借助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等服务。

5.数据资源存货的后续计量和出售。

主要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

关于减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存货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以确凿证据为基础确定数据资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发生跌价的数据资源存货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出售:企业出售数据资源存货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同时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此外,对于一些因不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而未予以确认的数据资源,同样可能因客户需要等实现出售,对于符合收入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列示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其他有关具体准则就相关交易和事项的列示和披露作出了有关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等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作出进一步指引。

《暂行规定》围绕有关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进一步细化数据资源相关列示和披露要求,以更好反映企业数据资源有关定量和定性信息,帮助投资者、监管部门等报表使用者更好了解数据资源有关情况。

1.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规定,企业资产负债表应当单独列示存货、无形资产等报表项目。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指出,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据资源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要求,规定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有关报表项目下增设其中项,以更加直观反映企业数据资源相关资产价值情况。

(1)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

(2)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

(3)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此外,对于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分析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相关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规定,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通过附注相关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相互参照,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项目 外购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其他方式取得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内部研安        
其他增加        
3本期或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全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一方面,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形成方式,以及分别评价不同形成方式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有助于在资产负债表相关报表项目列示金额的基础上,更好了解企业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

《暂行规定》汇总了无形资产等具体准则的附注披露要求。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项目 外购的数据资源存货 自行加工的数据资源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的数据资源存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出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        
4.期末余额        
三、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一方面,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数据资源存货的形成方式,以及分别评价不同形成方式的数据资源存货。 另一方面,有助于在资产负债表相关报表项目列示金额的基础上,更好了解企业数据资源存货的增减变动。

(3)其他披露要求。

《暂行规定》从更好反映揭示企业数据资源的价值出发,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提出了数据资源评估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以及鼓励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对数据资源相关信息自愿披露的方向指引。

①数据资源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披露目的:考虑数据资源作为新生事物,其相关评估方法等也在不断完善当中,《暂行规定》兼顾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规定当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时,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从而为报表使用者了解数据资源评估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企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均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不涉及根据估值技术取得的公允价值,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进行调账处理。但在进行减值或跌价准备相关会计处理时,可能会借助评估意见来分析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等。同时,在企业进行数据流通交易,或是分析数据资源的应用前景、定价策略等时,可能会涉及对数据资源的相关评估。

例如,A公司从事商品贸易领域数据服务,基于自行收集采编的数据和外部购买的数据,经过数据清洗、标注、整合、分析等必要流程后,形成相关数据库用于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有关商品贸易企业会订阅该数据库,利用交易历史信息、市场供需等数据作为交易的结算依据和参考标准,行业协会也会订阅该数据库作为行业监测的信息来源等。

2×24年9月30日,A公司完成数据库研究开发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该数据库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历史成本360万元入账,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2×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A公司利用该数据库对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A公司在确认相应收入的同时,将该数据库的摊销金额9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2×24年12月31日,该数据库的账面价值为351万元。A公司与有关金融机构拟就数据资源质押融资开展合作,聘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该数据库的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等规定,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采用收益法对该数据库进行评估,假定得出在评估基准日2×24年12月31日该数据库的评估价值为500万元。

报表列示方面,在2×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A公司应当按该数据库的期末账面价值351万元进行列示。虽然该数据库的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发生了增值,但按照会计准则的成本计量规定,对该数据库的评估结果并不改变其账面价值,A公司不得调增该数据库的账面价值。

附注披露方面,A公司分析认为,基于拟开展的数据资源质押融资,相关评估活动的评估结果预计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具有重要影响,并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了该评估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

②对数据资源的自愿披露。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即,自愿披露的数据资源,不仅涵盖已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源,还包括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

自愿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暂行规定》要求的八个方面。

应用场景描述和分析。

披露目的:通过应用场景相关信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能够更好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潜力;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交易双方可以清晰描述产品和需求促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从中了解行业产业的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治理。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具体实务中可能包括:①数据资源在交易流通方面的应用场景、应用模式、业务模式等;②相关数据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特征、服务内容、销售模式、盈利模式等;③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应用场景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新发布的法规对行业的影响情况等。

例如,某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对行业相关的贸易、生产、需求、库存等数据进行系统采编形成相关数据资源,在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方面,具体拟披露的应用场景包括上中下游企业利用其提供的数据,作为经营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有关行业协会在产业运行监测中将其提供的数据作为参考等。

来源的合规性。

披露目的:企业应当切实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合法性也是企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的基础前提。通过来源合规性相关信息企业能够主动说明有关合规情况,打消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疑虑,更好参与数据流通交易。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具体实务中可能包括:①原始数据类型,包括涉及的数据库等结构化数据,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空间等形式的非结构化数据等;②原始数据规模,包括数据库个数、数据品种个数、数据指标量、数据条数、数据覆盖范围、存储大小、数据时间跨度等;③原始数据来源,包括公共数据开放/授权、企业系统生成、外部采购等来源;④原始数据权属,可依照原始数据的来源类别,对其权属进行说明;⑤原始数据质量,包括及时性、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关联性等质量指标。

例如,某企业拟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授权取得、通过有关交易场所采购取得等数据资源来源情况和权属情况,所采购的数据资源需要符合的质量要求等。

加工投入情况。

披露目的:通过加工投入情况相关信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等可以更好了解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可以结合相关资产形成情况等综合评价相关开发投入与产出情况、企业对数据资源价值的开发能力等。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具体实务中可能包括:①采集和加工情况,包括数据采集加工的颗粒度、更新频率、加工技术、采集渠道、采集标准等;②安全保护情况,包括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对机制、管理模式、软硬件层面情况、相关资质证明等;③相关人才的持有和投入情况,包括人才团队结构、技术水平、人员数量等;④关键技术的持有和投入情况,包括在各个环节使用的核心技术以及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内容等。

例如,某企业拟披露其部署的防火墙产品及相关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情况,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行为管控、定期开展弱口令探测等规则情况。

应用现状。

披露目的:能够更为直接地帮助投资者等了解数据资源的相关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当前实际的收入利润产出能力等,也有助于行业主管部门了解业务现状、加强管理监督,更好引导支持行业产业发展。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具体实务中可能包括: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运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使用情况、收入情况、注册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数量、每用户平均收入等,还可根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形态进行分类披露;②根据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用途来说明相关产品或服务作价出资的情况;③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收入情况,并可对在数据交易场所挂牌的和未挂牌的产品或服务收入情况分别披露;④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计费方式,例如预付款方式、按用量计费、按时间计费、按查询次数计费等等。

例如,某企业拟就其提供的智能标签、产业图谱等5类数据产品及API接口功能、订阅年费标准等进行披露。

重大交易事项。

披露目的:重大交易事项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造成影响,主动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等进一步了解交易情况和相关风险等,对企业价值作出评价。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例如,某企业拟就集团内部不同企业间开展数据共享等情况进行披露和分析。

权利失效情况。

披露目的: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将直接影响到相关业务的开展,以及相关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数据资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据服务和产品用户等需要了解相关信息,从而相应作出投资和经营决策。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权利限制情况。

披露目的:随着数据权属规则的健全完善,可能会对当前一些数据资源业务和流通交易等产生影响,通过权利限制情况相关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服务和产品用户、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潜在风险,更好评价企业及数据资源的价值和变动情况。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对有关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作出规范,企业可能需要就有关活动是否受限等作出说明。

其他自愿披露。

披露目的:除上述自愿披露内容外,企业根据行业产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加强对其他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形成充分、有效的披露范式,可以向报表使用者更好说明其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情况,积极展示自身的数字化能力、数据价值创造力和数字化发展前景。

《暂行规定》要求:披露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规定,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对于《暂行规定》施行前会计期间已经费用化处理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应再以追溯调整为由,重新作为相关资产予以确认。

《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例如,A企业2023年4月1日起自行采集和研究开发一项数据库,未来拟通过API接口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查询验证结果,A企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数据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数据库在研究阶段发生相关支出200万元;在开发阶段发生支出800万元,其中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数据库尚未达到预定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因素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研究阶段的200万元相关支出,应当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300万元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在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中列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500万元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024年1月1日《暂行规定》施行后,该项目的资本化金额仍为300万元,过往已经费用化处理的700万元支出(200+500)不应调整计入资本化金额。企业后续为该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有关支出,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三部分 实施《暂行规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正确做好前后衔接。

《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暂行规定》施行前后,企业应当对相同或相似的数据资源有关交易或者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和滥用会计政策。

企业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二)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确认方面,《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的确认条件与现行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企业应当综合数据资源的法律权属、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判断,并非简单的“数据=资产”、“凡数据皆入表”。同时,《暂行规定》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也与现行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企业应当严格对照现行准则要求,结合数据资源研发活动特点进行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不应简单予以全部资本化或全部费用化。

在计量模式方面,《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按照现行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规定,均采用成本计量,并未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无论是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企业均不得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将持续关注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待未来市场成熟后适时研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行性。

在后续计量方面,数据资源具有价值易变性等特点,企业应当持续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相关情况,严格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存货准则、资产减值准则等要求,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或跌价准备等处理,不得滥用准则规定,掩饰相关减值损失,或利用相关减值实施财务“洗澡”违规行为。

(三)积极加强信息披露。

随着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加快,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特别是数据相关企业的价值创造等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均关注数据资源的利用情况。各方共同关注数据资源的来源权属、合法合规、安全保护等合规信息,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经济潜力、失效和权利受限情况等关系价值创造的信息。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数据资源相关信息对帮助有关各方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积极探索更加符合行业产业特点和自身业务情况的自愿披露内容和范式,并以此推动企业内部加强数据治理和应用,更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创新与发展要求,共同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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