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5年第2期,总第62期)
- 发文机关: 深圳证监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6
- 原文链接: 深圳证监局
【本期导读】
截至2025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23家上市公司按时披露了2024年年报和审计报告,298家挂牌公司中286家按时披露了2024年年报和审计报告。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公众公司年报审计及年报审计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审计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现予以通报,同时,就近期会计审计行业政策进行传达,供参考。
【深圳辖区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23家上市公司均按时披露了2024年年报和审计报告,其中沪深交易所主板203家、创业板162家、科创板49家,北交所9家。407家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7家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7家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家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来看,409家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10家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3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1家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二、挂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深圳辖区共29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286家公司按期披露了2024年年报,其中创新层106家,基础层180家。已披露年报的286家挂牌公司中,254家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2家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家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辖区公众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换所比例大幅增加,部分公司审计机构连续服务年限较长
截至2025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23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由39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健(60家)、立信(55家)、容诚(49家)、致同(24家)、政旦志远(24家)、中审众环(19家)、信永中和(18家)、中兴华(17家)、毕马威(16家)、安永华明(15家)、大信(14家)、北京德皓(10家)、天职国际(10家)等13家所执业数量均超过10家,共计承接331家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78.25%,其余26家审计机构合计承接了92家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图1 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
与上年相比,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辖区执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上市公司换所比例大幅增加。2022年至2024年,辖区分别有35家、63家、103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年报审计机构,2024年辖区换所数量超过前两年之和。因部分审计机构受“资格罚”等影响,大华所在辖区承接项目数量从2023年的49家锐减至6家,同比减少87.76%;普华永道在辖区承接项目数量从2023年的12家锐减至3家,同比减少75%;天职国际在辖区承接项目数量从2023年的22家锐减至10家,同比减少54.55%。分析显示,103家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中,有14家上市公司存在“换所”但未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二是部分公司审计机构连续服务年限超10年。经统计,深圳辖区有57家上市公司连续选聘同一家审计机构超10年,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3.48%;其中1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已连续服务24年,该公司已于2025年4月30日发布公告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非标意见数量下降,风险问题有效揭示
2022年至2024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分别为21家、19家、16家,非标审计意见占比由2023年的4.44%下降至2024年的3.78%,财务会计报告非标意见数量及占比均呈下降趋势。相较去年,20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发生变化,有11家公司审计意见有所加重,9家公司审计意见有所减轻。1家深交所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已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1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表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23-2024年年报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类型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公司数量 | 占比 | 公司数量 | 占比 | |
一、标准无保留意见 | 407 | 96.22% | 401 | 95.48% |
二、非标意见 | 16 | 3.78% | 19 | 4.44% |
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7 | 1.65% | 8 | 1.87% |
保留意见 | 7 | 1.65% | 8 | 1.87% |
无法表示意见 | 2 | 0.48% | 3 | 0.70% |
合计 | 423 | 100% | 420 | 100% |
(三)内控审计全覆盖,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自2024年年报起所有上市公司均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辖区423家上市公司均按期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较2023年317家增长了33.44%,且内控非标审计意见占比由2023年的4.44%降至2024年的3.31%,内控审计全覆盖,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治理,促进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其中2024年内部控制非标审计意见数量为14家,较2023年非标审计意见13家增加了1家,4家公司连续两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相较去年,13家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发生变化,有7家公司审计意见有所加重,6家公司审计意见有所减轻。
表2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23-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类型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公司数量 | 占比 | 公司数量 | 占比 | |
一、标准无保留意见 | 409 | 96.69% | 305 | 95.91% |
二、非标意见 | 14 | 3.31% | 13 | 4.09% |
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10 | 2.36% | 7 | 2.20% |
否定意见 | 3 | 0.71% | 2 | 0.63% |
无法表示意见 | 1 | 0.24% | 4 | 1.26% |
合计 | 423 | 100% | 318 | 100% |
(四)持续经营能力和违法违规问题是导致非标意见的主要因素
16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类型较多。其中,出现频次最多的是持续经营能力,9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7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提及审计范围受限,5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提及违法违规,包括因虚假陈述被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等。
表3 上市公司非标报告涉及事项(单位:次)
事项/报告 |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保留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 合计 |
---|---|---|---|---|
持续经营 | 4 | 3 | 2 | 9 |
审计范围受限 | 5 | 2 | 7 | |
违法违规 | 2 | 2 | 1 | 5 |
内控失效 | 2 | 2 | ||
或有事项 | 1 | 1 | 2 | |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完整性 | 1 | 1 |
(五)平均审计收费略有上升,各板块收费存在一定差异
深圳辖区423家上市公司中,除9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未单独披露外(主要为新上市公司),剩余414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计8.62亿元,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为203.76万元,较2023年年报平均收费201.16万元略上升1.29%。其中,
189家上市公司审计费用上涨,上涨幅度最低0.51%,最高达172.73%;94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下降,最高降幅57.14%;131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与上年持平。各板块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平均收费差异较大,主板上市公司为288.08万元,创业板上市公司为132.55万元,科创板上市公司为110.37万元,北交所上市公司为91.89万元。
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新所”审计挂牌公司业务量上升
截至2025年4月30日,辖区已公布年报审计机构的286家挂牌公司2024年年报共由50家审计机构审计。天健(26家)、上会(19家)、鹏盛(18家)、立信(16家)、容诚(16家)、中兴财光华(16家)、致同(13家)、政旦志远(12家)、中审亚太(12家)、北京中名国成(11家)、中兴华(11家)等11家所执业数量均超过10家,共计承接170家辖区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60.28%,其余39家审计机构合计承接了116家辖区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新所”审计挂牌公司业务量上升。18家“新所”承接了辖区76家挂牌公司2024年年审业务,较2023年49家挂牌公司年审业务增长55.10%。
(二)换所比例大幅增加,少量公司换所未换人
辖区73家挂牌公司变更了2024年年报审计机构,较2023的54家增加35.19%,16家挂牌公司变更了审计机构但未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部分审计机构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量显著增加,如政旦志远审计家数从5家增加至12家,同比增长140%;中审亚太从8家增加至12家,同比增长50%,北京中名国成从6家增加至11家,同比增长83.33%。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非标主因,部分公司连续两年非标
已披露2024年年报的286家挂牌公司中,共有32家挂牌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32份非标审计意见报告中均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提及资产减值。此外,有27家挂牌公司连续两年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
【深圳辖区审计监管工作情况】
2024年辖区上市公司换所比例大幅增加,深圳证监局及时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2024年选聘年报审计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并联合深圳市财政局举办辖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培训班,编刊发布2期《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通报近期检查发现审计机构及执业项目的典型问题,提醒在深执业审计机构及执业人员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向辖区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警示风险,明确责任等,紧密围绕重点机构、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扎实做好2024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促进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深圳证监局结合相关风险因素,共确定79个重点项目,覆盖72家上市公司和7家挂牌公司。结合年报审计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风险提示、约谈提醒、现场督导等,共向审计机构发送68份上市公司风险提示函、1份挂牌公司风险提示函,督促审计机构加强风险提示事项闭环管理,在审计执业中切实化解相关执业风险。提示的具体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一、资产减值
27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应收款项、存货、商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事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形成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重要假设和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存货状况及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应关注上述资产减值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二、新承接年报
共有18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新承接年报。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重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目前状况及其环境,评价公司治理和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慎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切实做好期初余额审计,加强对新承接年报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综合考虑审计独立性、执业诚信记录与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委派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化质量控制复核。
三、持续经营
16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具体包括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扣非净利润持续为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长时间停工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审慎判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触及退市风险指标
13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退市风险,具体包括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两种。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审慎识别和评估公司是否存在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减值准备计提等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
五、收入及业绩真实性
12家公司风险提示事项涉及收入及业绩真实性、收入持续下滑的具体原因、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关注新增业务、海外业务、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及商业实质、收入成本核算的规范性、成本费用核算的完整性等。
六、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资金占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前期非标审计意见相关事项进展、行政监管措施所涉事项整改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充分履行审计程序,审慎作出判断。
2024年年报披露后,辖区2家上市公司锁定退市,其中1家因审计意见类型及财务指标不达标锁定退市,1家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面临退市;7家公司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统计,审计机构对辖区上市公司累计分别调增资产53.10亿元、调减资产73.64亿元,资产净调减20.54亿元;调增收入7.08亿元、调减收入18.09亿元,收入净调减11.01亿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5.23亿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7.33亿元,资产减值损失净调增7.91亿元;调增净利润10.38亿元、调减净利润43.57亿元,净利润净调减33.19亿元;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金额6.16亿元。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印发了(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修订的背景是《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为此需要结合近年来备案管理工作实践,科学修订《办法》,推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关注和投入,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一、修订《办法》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备案管理实践反映的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管理要求。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把紧备案入口,并加强首次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备案注销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三是注重协调贯通。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四章共十四条,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等管理工作安排,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施行日期及过渡期安排等作出规范。同时,《办法》还附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表、年度备案表、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等备案材料模版,供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使用。
三、《办法》本次修订的内容
《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备案材料模版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2024年底,财政部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施行。《独立性准则》出台是为了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对现行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作为财政部行政规范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一、《独立性》准则制定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考虑行业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一方面注重独立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规定上保持一致或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先进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涵盖了国际守则的要求和内容,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体现我国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心。
三是坚持准则闭环管理。特别注重归纳总结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保持独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能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独立性准则》的主要内容
《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一百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两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定义,共十七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二十一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第十四章,共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三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四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三、《独立性准则》亮点
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独立性准则》中,既有原则性条款,又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通常遇到的影响独立性情形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范,基本涵盖了审计实务中影响独立性的各种场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是注重准则本土化,立足我国国情,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更加符合我国语言习惯。再如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并且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视同项目合伙人执行轮换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相符,体现了中国特色。
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体现了注册会计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
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针对或有收费、逾期收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治理层的作用。
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针对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分别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四、《独立性准则》的贯彻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高度重视独立性的重要性,在全所范围内大力倡导恪守独立性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培训,促使其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独立性准则》的重点内容和核心要义。二是将独立性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有机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独立性相关制度,将独立性要求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立性指引,确保独立性要求落地见效,防止流于形式。三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落实独立性要求。针对《独立性准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经济利益等重点条款的规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实时跟踪与动态把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力保障准则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