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燕庆
日期:2022年9月26日
标语:记录值得分享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资讯。
审计
1. 中注协:发布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中注协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了《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2. 中注协:非执业会员年检系统功能上线
2022年9月22日,中注协上线了同时包含手机端和电脑端的非执业会员年检系统。
欢迎广大非执业会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非执业会员年检操作说明》及所属地方注协(境外会员联系中注协)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通知要求登录使用。
3. 江苏注协: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近日,江苏注协网站更新了三期专家网上答疑汇总,答疑详情和主题内容如下:
- 《江苏省注协2022年8月19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IPO前期财务规范问题以及城投业务中的相关财税问题。
- 《江苏省注协2022年8月26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科技结题专项审计、高企专项审计。
- 《江苏省注协2022年9月9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审计准则相关问题。
会计
1. 财政部:发布五项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
2022年9月16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五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分别为: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对减资程序的考虑》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中止和恢复回售权》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
-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投资者保护条款》
2.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旨在反映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最新改进,并确保相关准则适用于中小主体。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3年3月7日。
征求意见稿中建议本次修订涉及的项目主要包括:《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
3. 福建注协:发布《专家提示第31号——关于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若干思考》
专家提示对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控制权的评估和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其中,明确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对上述原则作出了全面的表述:“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控制权”是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代理人的主要判断依据。
税务
1.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 加力助企纾困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加力助企纾困;确定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配套支持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扩市场需求、增发展后劲;部署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举措,助力经济巩固恢复基础;确定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的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核准福建漳州二期和广东廉江一期核电项目,要求确保绝对安全。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再延长4个月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涉及缓税4400亿元。
针对该项内容,税务总局、财政部于9月14日制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
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预计今年后4个月再为制造业企业退税320亿元。
(3)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配套支持设备更新改造
会议决定,对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以不高于3.2%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对商业银行予以专项再贷款支持。专项再贷款额度2000亿元以上,尽量满足实际需求,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同时落实已定政策,中央财政为贷款主体贴息2.5%,今年第四季度内更新改造设备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成本不高于0.7%。
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花税法全知道之各类经济合同具体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应如何适用印花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作出整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包括:签订买卖合同、代理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个人出租住房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9种合同适用印花税的问题。
其中技术咨询合同方面,上海税务表示,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 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前述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3. 上海市财政局等:上海市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经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监管
1. 北京证监局:发布《2022年第5期(总第48期)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本期内容为北京辖区2021年年报审计监管情况通报专刊。
2021年年报审计监管中,北京证监局紧盯重点机构、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对7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全流程督导33个公众公司年审项目,重点审阅139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北京证监局在年报审阅中关注了业绩收入、货币资金、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列报披露等多方面的问题或潜在错报风险迹象。
财经
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两重磅政策 扶持企业融资发展与上市挂牌
9月1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正式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通过贴息、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
① 企业上市挂牌扶持
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扶持,专项扶持由3,000万元资金扶持与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置合作区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扶持组成。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30万元的资金扶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给予70万元的资金扶持。
② 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满足标准的企业,自其上市或迁入合作区当年起至第五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但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③ 上市挂牌澳资企业及绿色企业扶持标准
上市挂牌企业为澳资企业或绿色企业的,按相应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