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