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 2022年第1期(总第1期)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文标题: 全国股转公司暨北京证券交易所 会计监管动态 2022年第1期
  • 发文机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布日期: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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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更好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我们编撰形成《全国股转公司暨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以下简称《会计监管动态》),旨在向行业通报本司(所)监管情况,促进交流与分享,共同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营造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会计监管动态》主要设置“市场监管简讯”“典型案例研究”“行业交流分享”和“行业政策资讯”四个专题,并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其中,“市场监管简讯”主要向行业传递近期本司(所)会计审计监管重点关注事项;“典型案例研究”旨在对监管实践中存在的共性、疑难问题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探讨;“行业交流分享”主要邀请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开展经验交流和专业分享;“行业政策资讯”则是分享国内外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的最新政策和研究动态。

《会计监管动态》不构成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使用,请勿外传。如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及时咨询本司(所)会计监管部,以本司(所)解释为准。

一、市场监管简讯

(一)北交所和新三板公司2021年年报会计审计监管情况

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即将拉开序幕,本期监管通讯向行业通报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2021年年报会计审计监管相关情况,供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参考。

1.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21年年报,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其余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共有6,502家挂牌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报(包括1,178家创新层公司和5,324家基础层公司),其中5,715家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87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

北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由25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三板挂牌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由78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包括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1家),与前一年度62家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增幅约26%。

2.变更审计机构情况

根据挂牌公司公告,对于2021年年报审计,共有44家挂牌公司年内2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30家挂牌公司连续2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37家挂牌公司由原证券资格所变更为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

3.年报会计问题情况

(1)关于收入确认

一是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理由不充分,以“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为依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但合同条款中有权收取款项仅为补偿其已发生的部分成本,不能充分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二是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时,采取了产出法与投入法孰低的方式确认履约进度,确认履约进度所采取的方法未一贯使用。三是报告期内新增履约义务的,未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将履约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

(2)关于资产减值

一是未恰当识别和判断客户信用风险,对于本期信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仍将其纳入原组合计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后新获取的交易信息,估计和调整报告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未按要求以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获得的所有合理信息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是以存货库龄为标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其它

一是研发项目立项时,公司出现经营亏损,面临无法为项目进行市场推广并出售的可能,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当期全额计提减值,公司资本化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二是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投资标的为非公众公司的情况下,采用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二)现场检查情况

今年下半年,本司(所)与地方证监局开展监管协作,配合证监局对部分审计机构及其审计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部分审计机构存在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内部治理不完善,例如未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不规范。

二是实施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例如人员管理上还存在各自为政状态;又如技术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不到位。

三是质量管理不完备,例如项目风险分类流于形式,不同风险类别的项目履行的程序相同,未体现风险导向原则;又如部分项目存在交叉复核的情况,质量复核的独立性存疑。

四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对销售循环实施的控制测试程序、获取的单据凭证不足以实现检查目的;又如工作底稿记录错误较多,对凭证单据检查流于形式。

(三)审计机构培训情况

为帮助行业提高对监管要求的理解和把握,今年本司(所)组织了一系列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活动:

一是于1月开展2021年年报编制与披露系列培训会计师事务所专场,6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2000多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二是于7月向新备案所开展“新三板执业第一课”专题培训,就证券法律法规、挂牌准入财务审查要点、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重点问题以及新三板会计审计监管案例等方面进行解读和交流。24家在新三板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14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三是于9月邀请专家解析《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并作为公开课程在本司(所)官网供大家学习。

四是于10月与中注协开展培训合作,为其举办的2022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培训班”提供关于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关培训课程。

后续,本司(所)将结合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持续推出丰富、优质的培训交流活动,以期加强沟通,共同提高新三板、北交所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四)建立北交所审计机构直联机制情况

前期,本司(所)已建立审计机构新三板业务联系人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与北交所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监管沟通,更好地提供监管服务,促进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本司(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建立北交所审计机构直联机制。该机制下,北交所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安排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管联系人,与本司(所)专人对接,及时反馈问题,加强业务沟通,推动北交所高质量发展。

二、典型案例研究

1.产业园区运营收取的水电费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其他综合服务。A公司为产业园区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水电供应服务收取水电费。A公司认为其业务模式不属于代收代付,因而将向客户收取的水电费全额确认收入。A公司能否以总额法确认相关水电费收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本案例中,收取水电费能否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在于综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A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一般来说,水电的提供方为水力公司和电力公司,产业园区不存在主导水力电力公司代表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亦不存在提供重大整合服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产业园区取得水电控制权?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从是否承担转让商品主要责任的角度考虑,产业园区仅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直接从水力、电力公司转移至园区用户。从是否承担存货风险的角度考虑,基于水电的供应模式与日常使用模式,水电直接被用户使用,产业园区不存在储存的情形。从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价格的角度考虑,水电属于民生基本物资,相关价格均由物价局定价,即使园区或物业提供二次加压等额外服务,亦需遵循物价局确定的价格区间合理收取相关费用,无法自主定价。

综上分析,本案例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水电,不应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了其他额外服务,应当以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取的相应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2.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差错更正

案例:A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于2020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2021年之前A公司一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技术开发收入。2021年开始,A公司将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客户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和披露。A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本案例中,A公司披露其只有在软件开发完成后交于客户,客户才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客户在履约过程中无法控制在建的商品。同时,根据合同安排,A公司只有在开发完工并向客户交付,客户验收完成后才能取得货款,无法在履约过程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所以A公司于2020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时,软件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已不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因此2020年公司继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2021年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应当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不充分。

3.建信融通是否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案例:A公司年报显示,期末应付票据余额2,000万元,其中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余额1,300万元。A公司能否将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分析: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建信融通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平台,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亦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票据,供应商不应将收到的电子债权凭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相应地,作为采购商的A公司也不应将其作为“应付票据”核算,而应列示在“应付账款”项目。

当供应商以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融资时,A公司应判断对供应商的合同义务是否终止,若已经终止,A公司终止确认“应付账款”。同时,A公司支付义务对手方转移至上述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应确认一项新的负债,A公司需根据资金提供方的性质,考虑列示“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等项目。

4.通用周转件能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案例: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租赁和销售,其中包装物租赁形成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90%。A公司在租赁开始前按客户所需发出整套包装,整套包装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其中内包装为客户定制产品;外包装属通用周转件,非为特定客户的定制产品,包括木质托盘、塑料包装箱等。A公司能否将通用周转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尽管某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将“单位价值高低”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实务中公司一般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区分,即单位价值低于某一标准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即使采取简化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摊销),也不会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误导性的影响,不至于影响真实、公允列报目标的实现,划分为低值易耗品。

在本例中,A公司对外租赁使用的通用周转件,是为出租而持有,而不是为了出售,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虽然该通用周转件单位价值较小、数量多,但是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租赁使用通用周转件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包装物为公司自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A公司对外出租使用的通用周转件符合固定资产的相关定义,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权条件认定

案例:A公司按照市场有效参考价的一定折扣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激励对象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只能以成本价转让持股计划份额给员工持股计划内适格的其他员工,但公司不会从员工持股计划中回购注销股票。公司在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时,应一次性确认还是在36个月内分摊?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A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了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尽管公司不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注销股票,但离职员工转让持股计划份额存在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的限制,相当于公司将持股计划份额回购后再重新授予给其他适格员工,即锁定期内离职的,激励对象实际未获得股份。因此,该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属于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权支付费用应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三、行业交流分享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以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目前,在新三板、北交所市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达80余家,承接新三板、北交所审计项目规模各有不同。本期,我们邀请了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就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交流与分享。

以一体化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构建新质量管理体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质量与技术合伙人 王霞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和注册制改革落地,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变革。北交所成立,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逐步建立,资本市场高效服务于国民实体经济发展的脉络更为清晰。与此同时,作为资本市场发展中重要参与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文”),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财政部2020年11月修订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新质量管理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3项准则》)(财会〔2020〕17号文),考虑中国实际情况,从目标、总体思路、八个组成要素等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和指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一直秉承“诚信为本、质量为上”,目前正基于对质量管理准则系统性深入研究,利用现有优势,着重以下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加速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更高质量地服务于资本市场、国民经济:

第一,以“一体化管理”为基础,贯彻“诚信为本、质量为上”事务所核心文化。新质量管理准则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机制,信永中和自创立以来一直采取“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同时,信永中和一直秉承“诚信为本、质量为上”事务所核心文化,一体化管理模式确保全体合伙人行动一致,将核心文化贯彻到位。一体化管理和事务所核心文化,将是构建高效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

第二,启动风险评估,梳理质量管理矩阵,构建以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新质量管理准则的一项核心变化是将内部控制理论运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以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目前,信永中和已对标准则八大要素分解质量目标,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分别开展事务所层面和项目执行层面全面风险评估,据此设计应对措施,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矩阵,必要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变化而动态调整,致力于形成以风险为导向的、动态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体系建设,优化独立性系统建设。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永中和结合新职业道德守则,正加大该领域制度及系统的建设,如加强以服务公众利益为宗旨,细化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增加以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实质性轮换的源头导向,将新三板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纳入轮换范围;加强对业务收费独立性的审核和监控;同时加快独立性系统建设,分期、分批建设标准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独立性管控系统等。

第四,审计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将全面质量管理融入审计系统全流程。质量管理本身并不是结果,而是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和具体方式。信永中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以数据和互联网思维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审计,目前致力于正打造“专前台、大中台、强后台”的管理模式和审计作业模式,并将全面质量管理融入智能审计平台,贯穿至业务承接、业务执行、报告出具的全审计过程中,确保质量管理准则在项目层面的落地执行。2022年10月,基于新质量管理准则而自行开发建设的新的智能审计平台已发布并将试行,为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质量管理准则奠定基础。

第五,根据项目特征,实施项目分类管理,建立高风险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信永中和一直将维护公众利益视为己任,对于资本市场业务,建立了更严格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更有效地评估和应对资本市场的特定事项和风险。以资本市场项目为例,所有项目承接均需应用反舞弊工具“信弊查”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并由总部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新承接或新挂牌、进入创新层、转北交所项目,均纳入A类项目管理,已挂牌或已上市的保持类项目,每年将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其AB分类。对于AB类项目,将统一指派复核合伙人代表事务所对鉴证业务进行质量复核,风险较高的项目还将指定质控经理对项目实施跟踪复核。所有项目执行过程中高风险或争议事项均需提交专题会讨论;A类项目在报告出具阶段,均需履行报告前的内核会质控程序;对于具有特别高风险项目,还需提交集团风险会予以审批。通过实施项目分类管理,实现更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六,加强监控与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善。新质量管理准则高度重视监控与整改程序,强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于能及时发现和识别缺陷,并确保及时纠正和改善,并促进持续提高。信永中和多年来一直执行年度监控检查制度,以风险为导向每年针对重点领域进行特别检查,确保每年检查合伙人覆盖1/3,在促进事务所质量体系持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根据新质量管理准则,加强问题及缺陷的根本原因分析,并促进应对措施的有效设计和整改落实,以持续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完善。

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将是系统化、常态化、长期化工程,上述方面仅仅是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部分领域,审计质量提升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们将持续优化和完善事务所一体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守正道、谋创新,以卓越审计质量服务为资本市场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和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在全所范围内设计实施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提升业务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谌友良

2020年8月,为完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加强业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明确鹏盛所及其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积极主动应对风险,保证满足业务高质量要求,鹏盛所从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等质量管理控制制度六要素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现主要从制度上介绍鹏盛所对业务分类、风险评估和业务承接、业务人员委派、业务执行、业务复核、分歧处理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情况。

一、业务分类

根据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将业务分类为A、B、C、D四类业务。其中,A类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服务业务等,包括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及拟挂牌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B类业务为合并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的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等;C类业务是指除A类和B类业务之外的鉴证业务;D类业务是指非鉴证业务。

二、风险评估和业务承接

按照内部《业务承接保持管理办法》规定,由业务管理合伙人负责业务承接管理工作。质量监管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承接或保持进行监控。

根据鹏盛所严控风险源头要求,对于A类和B类业务项目,一律由鹏盛所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承接或保持决策。对于除A类、B类业务项目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业务管理合伙人委托该项目的项目合伙人负责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承接或保持决策。根据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调查,严控风险源头。

三、业务人员委派

按照《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由业务管理合伙人(或由其授权的其他合伙人)委派项目合伙人和项目参与合伙人(需要时),项目合伙人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组其他成员。若承接的项目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项目合伙人需要其他合伙人协助时,可以委派其他合伙人作为参与合伙人协助完成项目承接和执行,但需事先就责权讨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参与合伙人也是项目组成员。

四、业务执行

项目合伙人负责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项目经理在组织管理、进度管理、业务督导、信息管理、与客户的沟通、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业务现场管理。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向项目组以外的人员进行业务咨询、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复核,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合伙人)之间意见分歧的解决等事项,分别适用《业务咨询管理办法》《业务复核管理办法》和《意见分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业务复核

鹏盛所对业务实施分级复核制度,具体分为项目内部复核、质量监管部复核、项目质量复核和内核小组复核。

项目组内部复核:一般分为项目经理复核和项目合伙人复核2个级次,特别情况下,项目组内部共有3个级次复核。鹏盛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需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

质量监管部复核:质量监管部具体负责鹏盛所的业务质量监控工作,设有专门从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质控经理岗位;分所层面设立分所质量监管部,由专职(或兼职)质控经理人员从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质量复核: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合伙人)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由某一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另一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则不能由后者的项目合伙人对前者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内核小组复核:在相关业务报告出具前,由鹏盛所相关专家组成的内核小组对已经完成项目组内部复核、监管复核和复核合伙人复核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金融保险相关业务报告和其他高风险业务报告,以及项目合伙人、质量监管部和复核合伙人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务报告进行重点评价和最终复核。

六、分歧处理

项目合伙人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复核记录,要求项目经理做出书面说明或项目组予以恰当处理。当项目合伙人与项目经理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或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难以准确把握时,应及时寻求技术咨询。

如果项目合伙人与复核合伙人等在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存在意见分歧,复核合伙人应按照《意见分歧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只有复核合伙人提出的问题均已得到合理解决,项目合伙人与复核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得到合理的消除,项目合伙人才能将业务报告提交风险管理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发。复核合伙人应就项目质量复核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和复核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等形成详细的复核记录。

需要实施内核小组复核、重大专业判断分歧处理小组处理的业务报告,在提交风险管理合伙人签发前应通过内核小组的复核、重大专业判断分歧处理小组同意。

对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过程所发生的内核小组复核未能解决的重大专业判断分歧事项,由鹏盛所重大专业判断分歧处理小组进行决策。

质量管理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对业务分类、风险评估和业务承接、业务人员委派、业务执行、业务复核、分歧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有利于提升业务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合理保证审计质量。

优化质量控制体系,为提升审计质量保驾护航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 技术分管合伙人 陈韵桦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职信或我所)的前身是于2008年成立的广州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6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中职信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20年11月,成为首批在财政部、证监会备案的46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一、积极调整组织架构,强调质量优先

为了更好地控制执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中职信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要求,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近两年持续优化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成立了专门的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及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同时将原由首席合伙人直接管理的技术支持和风控部调整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事务所的技术研发和业务质量控制,在实践中作用明显。

二、推行业务分级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中职信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央企、省市属国企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报审计、专项审计和类咨询的管理审计等,业务种类繁多,风险差异较大,需要根据项目类型和需求对风险进行评估,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业务领域。

中职信本着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原则对《项目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A1类高风险项目等级,将涉及公共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全部纳入A1类管理,其中也包含“新三板”业务。虽然“新三板”业务的客户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但中职信认为,对于首次备案的事务所而言,应当从制度层面将“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传递到每一位员工心里,通过一次次高标准地执业去不断提升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达到持续提升审计质量的目标。

三、严格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质量管控

中职信建立了质控对外联络人机制,解决日常各部门重大问题的上报与回复问题的同时,还点对点落实项目组高风险项目的全流程质量管控。

当需要讨论一项重大项目的承接时,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技术支持和风控部部门负责人均会参与项目讨论会,对所识别的项目风险与风险应对策略进行充分讨论,以确定是否能够承接;在确定可以承接后,由技术支持和风控部根据项目特点及人员经验委派质量复核人员,该质量复核人员则作为点对点的质控对外联络人与项目组保持充分沟通,参与项目组重大事项的讨论,督促项目组提交项目小结、汇报审计进度等。通过全流程质量管控流程,质量复核人员能够更早、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对项目组提出的重大事项可以及时反馈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减少复核沟通成本,提高整体复核效率。

作为一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相信只要事务所内部不断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文化理念,不断优化质量控制体系,在未来行业发展新格局下一定可以有更好的发展天地。

四、行业政策资讯

1.财政部、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全面从严要求。《意见》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开展的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注册制下廉洁从业的重点风险领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了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执行;三是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

2.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2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主体责任、监管要求等内容;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体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评价与检查,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行业协会实施检查评价两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为评价结果运用,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特定实体择优选聘等方面对一体化检查评价结果提出运用路径;第五章为附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第二部分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第四部分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

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监管机构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8月26日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启动相关合作。

合作协议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是确立对等原则。协议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中美双方均可依据法定职责,对另一方辖区内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被请求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提供充分协助;二是明确合作范围。合作协议范围包括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其中,中方提供协助的范围也涉及部分为中概股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底稿存放在内地的香港事务所;三是明确协作方式。双方将提前就检查和调查活动计划进行沟通协调,美方须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

5.财政部印发通知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2022年10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文件指出应充分认识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意义,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持续加强审计秩序管理和业务指导。通知还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等11个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及重点应对措施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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