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 2025年第2期
- 发文机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布日期: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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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kuài)服务频道
(一)市场发展动态
1.全国首单中小微企业支持可续期公募公司债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2025年4月23日,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全国首单中小微企业支持可续期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3+N年,发行利率2.50%,国泰海通证券为主承销商,中银理财、中邮理财、兴银理财、中国银河证券、中信证券、首创证券等投资者参与认购。
北交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于2024年1月15日正式开市,目前已形成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科创债、中小微企业支持债等10个专项品种在内的基础债券产品体系。自开市以来,北交所开展债券专项调研培训,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引导金融资源流向需要更多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600.html
2.北交所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安排,2025年4月25日,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19件上市公司监管条线业务规则。
本次发布的规则主要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修订。重点是基于上位规则已经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前提,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规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的具体安排。同时,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细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等。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增加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机制等。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613.html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安排,2025年4月2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5件基本业务规则和31件细则、指引及指南,上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规则修订主要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基于证监会上位规则已经明确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前提,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具体要求,同时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细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等。
链接: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5616.html
4.北交所修订发布募集资金指引
2025年5月15日,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指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严格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超募资金只能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股份回购并注销,不能再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二是加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和募投项目延期监管。使用闲置(超募)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审议额度、期限等且情形严重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延期的,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详细披露延期原因、预计完成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产品类型不得为非保本型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四是规范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五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机构应当说明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899.html
5.北交所修订重组相关规则 丰富制度工具 激发市场活力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关于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以及“并购六条”关于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等要求,配套《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重组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发布。
此次修订中,《重组审核规则》和《重组业务指引》引入了“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和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并对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相关机制的引入,有效落实了新“国九条”和“并购六条”的政策要求,丰富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组工具储备,充分体现北交所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工具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态度。此外,规则还根据《公司法》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北交所自成立以来,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不断完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生态。随着市场的不断建设发展,优质企业持续上市,二级市场稳步向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求将进一步显现。通过并购重组制度市场化改革,北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将能够更有效利用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915.html
6.北交所首单科技创新绿色公司债券成功发行
2025年6月25日,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北交所首单科技创新绿色短期公司债券。本期债券由中信证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国泰海通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发行规模3亿元,期限为60天,发行利率1.60%,创交易所市场央国企短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历史新低。浦发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中信证券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认购。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决策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筹部署,北交所于2025年5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从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简化信息披露安排、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明确9项具体支持举措,全方位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通知发布以来,北交所积极开展科创债系列专题培训,加大走访调研力度,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切实引导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6189.html
(二)监管服务简讯
1.北交所和新三板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265家北交所上市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报,其中259份为无保留意见(含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2份)、4份为保留意见、2份为无法表示意见。共计33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审计服务,较上年增加1家。
截至2025年6月30日,5,918家挂牌公司(基础层3,751家,创新层2,167家)披露了2024年年报,其中5,699份为无保留意见(含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479份)、169份为保留意见、49份为无法表示意见、1份为否定意见。共计9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审计服务,较上年减少2家。
2.年报审计监管发现问题
在质量管理方面,一是业务承接审慎性存疑,如承接异常换所公司年审业务,某挂牌公司年内连续四次换所,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日距其年报披露日间隔仅10天,且存在审计意见较上年减轻的情形,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风险评估、资源投入及审计意见出具等方面审慎性存疑;二是人员委派审慎性存疑,如部分审计机构存在注册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以及高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情况,审计项目资源投入和执业质量存疑,又如部分审计机构复核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单一项目复核投入时间过短或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交叉复核的情况,复核质量及复核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存疑。
在审计程序方面,一是客户走访程序不到位,如访谈问题过于简单和程式化,未对客户变动频繁、新增客户较多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按科学抽样原则执行抽盘;三是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于公司大额费用的实际受益期间未予充分关注,未对公司费用核算跨期情况进行审计调整;四是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不完善,如审计底稿中收入细节测试抽样记录数量与附件中的抽样证据数量严重不符,且未识别出其中多笔抽样记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五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执行采购相关函证程序时,未充分关注供应商发函地址、发函联系人与实际回函地址、回函联系人不一致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见核实过程记录及佐证资料;对于部分函证客户,审计底稿中未见回函记录及相关数据,亦未见替代性测试记录。
在审计报告方面,一是审计意见出具的恰当性存疑,如形成保留意见基础的相关事项涉及多个科目,个别注册会计师未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得出“仅具有重大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判断,相关判断存疑;二是未恰当运用强调事项段,如个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疑似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情况;三是未按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个别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时,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相关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针对上述问题,我所司已采取相应措施。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应树立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审慎、规范承接业务,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二、案例研究
(一)关于破产子公司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A公司通过子公司P间接控制Q公司。20X4年3月,Q公司因短期流动性压力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X4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了有关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对Q公司进行接管。A公司认为,其与P公司为Q公司最大债权人及债务人,如对Q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则存在债权无法全额收回以及大额债务集中被管理人追缴的情况。因此,A公司认为推进破产和解对其较为有利。截至20X4年底,Q公司尚处于破产和解程序推进阶段,A公司认为,虽然Q公司被管理人接管后其丧失了对Q公司的控制权,但其持有Q公司权益工具的实质没有改变,且作为Q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其仍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将对Q公司的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问题
在丧失控制权判断恰当的情况下,A公司将对Q公司的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规定,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就该案例而言,虽然A公司在Q公司被管理人接管后,丧失对其控制权,但A公司作为Q公司最大债权人,其仍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如无其他特殊安排,可以认为A公司能够通过债权人大会对Q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进而可将对Q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票据贴现相关会计处理及披露问题
1.案例背景
母公司B公司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向全资子公司C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由甲银行进行承兑,C公司收到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后,向乙银行进行了贴现,C公司的贴现票据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2.问题
B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该就母子公司之间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进行抵销,有关出票及贴现事项应当如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条——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就该案例而言,对于集团内实体之间开具的商业票据,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全额进行合并抵销,视同从未发生有关交易;同时,为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母公司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票据融资安排。
(三)关于控制和合并范围判断问题
1.案例背景
E公司和子公司F公司及其他两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设立G公司。其中,E公司持股比例为70%,F公司持股比例为10%,其他两方合计持股比例为20%。E公司将60%的表决权委托F公司行使。根据协议安排,G公司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额作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在表决比例方面,G公司增资、减资、变更《公司章程》、审批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通过;其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后通过。G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E公司委派2名;G公司设有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并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投资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层面决议事项及表决权安排作出约定。F公司认为,E公司委托表决权后,其表决权股份占比达70%,超过三分之二比例,对G公司具有控制,应由F公司合并G公司。
2.问题
在表决权委托有效的情况下,E公司还是F公司应当对G公司进行合并?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识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利。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融资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就该案例而言,G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即财务活动)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任何一方股东无法单方面决定利润分配政策,因此,如无其他相反证据,G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E公司和F公司均不能控制G公司。
(四)关于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核算问题
1.案例背景
20X2年2月,K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有关激励计划等待期为2年。等待期内,公司未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抵扣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X4年2月,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K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当期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问题
K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后,一次性确认未行权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案例中,K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等待期届满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关于简化租赁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M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养殖及屠宰业务。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需租赁多处房屋及建筑物作为临时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厂房等。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租赁期几个月至10年不等,年租金区间为1万元至400万元不等,有关租赁均不包含购买选择权,M公司亦无转租意图。M公司结合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情况将年租金15万元以下的租赁作为低价值租赁,将租赁期不超过1年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对于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M公司进行简化处理,不确认有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年租金1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超过1年的租赁资产,M公司对相关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问题
M公司将年租金低于15万元的租赁作为低价值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作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相关规定,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进行评估,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影响,也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
就该案例而言,M公司需结合所租赁房屋及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而非公司自身资产或业务规模、支付租金高低等,对有关租赁是否满足低价值租赁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三、行业政策
(一)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固定资产准则等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4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1个应用案例。其中,实施问答内容涉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判断、研发样机后续销售成本费用核算、重要前期差错判断以及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列示问题;应用案例就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案例讨论与分析。
(二)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
《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的衔接协调。
(三)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
2025年6月1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指导。
《通知》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四)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即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五)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即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六)财政部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2025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整体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二是对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提示与分析。
总体来看,随着准则实施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有效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准则实施需要对一些复杂业务进行专业估计和判断,同时受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影响,仍有企业存在对准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分析报告》就长期资产、非金融资产减值、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等重点领域准则实施问题进行了提示和指导。
(七)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2025年7月18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以下简称《会计类5号》)。
《会计类5号》是为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提高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类5号》共涉及8个具体问题,分别是关于废弃电子产品拆解相关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合作安排中是否包含客户合同关系、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考虑信用保险、直接支付给联营企业的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处置或视同处置子公司时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八)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2025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会计监管报告》)。
《会计监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会计监管报告》对七个领域的30类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四号)
2025年7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四号)》,就2024年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对2,226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及9个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典型案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冒用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鉴证报告、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即出具审计报告等。截至通告发布日,中注协及地方注协共对存在违规问题的34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78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及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