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5-12-29
  • 发文字号: 财办会〔2025〕51号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 会计准则委员会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配套利润表格式进行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与之配套的《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2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附件1、附件2、附件4)

魏群、薛杰 010-68552526 zhiduerchu@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附件3)

杨俊华 010-68553014 zhidusi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4.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报表称为基本财务报表,用于列示关于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现金流量等的结构化汇总信息;附注是对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共有(或相似,下同)特征(如性质、功能、计量基础等)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现金流量等信息进行分类并汇总为项目,根据不同特征分解项目,并将由此形成的财务报表项目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或在附注中披露,使基本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列报符合本准则第二条有关要求。对信息的汇总与分解,不得使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当信息具有重要性时,企业应当按本款所述原则对相关项目进行分解。

企业应当列报重要信息。如果对信息的汇总与分解导致未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其进行披露。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前款所称的模糊处理,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例如,对重要信息的描述或表达方式不清晰、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分布较为分散、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被不当汇总、具有共有特征的项目被不当分解、重要信息被非重要信息隐藏使其无法被使用者辨别等。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基本财务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 基本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如果具有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披露利得和损失。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示、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但有时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也可能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企业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企业仍应当将其划分为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当予以清偿。

(四)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

其中,本条第(一)、(三)和(四)项中所指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本条第(四)项中权利的主观可能性,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本准则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企业对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与资产流动性分类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权利将负债清偿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权利将负债清偿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由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当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二)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当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合同资产;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中的资产;

(八)债权投资;

(九)其他债权投资;

(十)长期股权投资;

(十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十二)投资性房地产;

(十三)固定资产;

(十四)生物资产;

(十五)使用权资产;

(十六)无形资产;

(十七)商誉;

(十八)递延所得税资产。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资产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适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合同负债;

(六)应付职工薪酬;

(七)应交税费;

(八)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九)长期借款;

(十)应付债券;

(十一)租赁负债;

(十二)长期应付款;

(十三)预计负债;

(十四)递延所得税负债。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负债项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适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其他权益工具;

(三)资本公积;

(四)其他综合收益;

(五)盈余公积;

(六)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一节 基本列示要求

第三十二条 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分类为下列五个类别:

(一)经营类别;

(二)投资类别;

(三)筹资类别;

(四)所得税费用类别;

(五)终止经营类别。

其中,分类为第(一)项至第(四)项类别的损益均为持续经营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费用主要按照功能列示,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但性质特殊且单独列示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应当按性质列示。

第三十四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营收入;

(二)经营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研发费用;

(七)信用减值损失;

(八)资产减值损失;

(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投资收益;

(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二)利息费用;

(十三)所得税费用;

(十四)终止经营净利润;

(十五)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对于利润表中名称含有“其他”的单列项目,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等规定,对具有重要性的分解信息在利润表或附注中进行单独列报。

第三十五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下列合计或总计项目:

(一)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合计金额。

(二)经营及投资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用于向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就该项目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但是,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规定将相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不得增加该标注信息。

如果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企业可以在该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与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

(三)持续经营利润总额,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金额。

(四)持续经营净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金额。

(五)净利润,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合计金额,即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总计金额。

第三十六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第三十七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二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识别下列特定资产:

(一)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三)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一)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

(二)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三)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类负债:

(一)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纯筹资交易负债”)。在仅涉及筹资的交易中,企业以获得现金、终止确认另一项金融负债或收回自身权益工具方式取得融资,并在后续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清偿。

(二)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负债,即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一)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二)直接归属于发行和清偿负债的增量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企业应当将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下列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损益分类规定:

(一)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

(二)向客户提供融资。

企业无需识别自身从事的所有主要业务活动,仅需判断其是否将上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企业在确定自身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如企业是否使用该业务活动的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作为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时使用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报告分部或经营分部从事的单一业务活动等。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得对变更日前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企业在进行本条第(一)项判断时,应当以单项资产或者具有共有特征的一组资产为单位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事相关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且未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投资性主体将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四)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非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资产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五)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六)企业不以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但是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1.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3.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将此类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二)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将此类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分类为所得税费用类别。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

第五十条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单一会计主体的判断可能不同。

第三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因用途变更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导致资产产生的损益类别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将变更时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变更前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二条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企业应当将该持有待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资产被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该资产被终止确认前产生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三条 一组资产(或一组资产和负债,下同)发生用途变更、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终止确认等交易或事项的,如果该组资产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上述交易或事项发生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否则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汇兑差额分类为与产生该汇兑差额的项目相同的损益类别。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企业应当判断该差额与被分类为筹资类别还是其他类别的损益相关,并与其保持一致的损益分类。企业不得将同一笔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不同的损益类别。企业无需将所有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但应当将类似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

如果上述分类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企业可以将相关汇兑差额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逐项评估每项汇兑差额的分类是否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多项汇兑差额存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可以合并评估。

第五十五条 对于签发的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相关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企业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六条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金融工具被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的,企业应当将未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相同的损益类别。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中的套期无效部分,分类为与套期有效部分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或者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果该衍生工具仅与纯筹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筹资类别,但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则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如果该衍生工具并非仅与纯筹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相关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分类取决于其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分拆:

(一)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分拆的,应当对分拆的主债务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别进行判断:

1.对于分拆的主债务,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2.对于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未分拆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

1.属于纯筹资交易负债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2.属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主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在初始确认后产生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损益、直接归属于其清偿的增量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

(2)混合合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的,企业应当将计入利润表中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3)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产生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六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当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六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六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披露所从事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及该业务构成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依据。

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披露该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当期损益项目在变更日前后的金额和分类,以及因该变更而导致损益分类变化的项目的上期金额和分类,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因不切实可行而未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基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基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对于利润表中按照功能列示的经营类费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相关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可以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六十六条 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本准则第三十五条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对于每项符合前述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管理层认为该指标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看法的说明及原因。

(二)该指标的计算方式。

(三)与最接近的本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或者其他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合计项目的调节表。

(四)上述第(三)项规定的调节表中,每个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以及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

企业变更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计算方式或上述第(四)项中调节项目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或者新增、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事实及其影响。

(二)发生上述变更以及新增或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原因。

(三)重述相关比较信息。重述比较信息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述的事实。

第六十七条 下列损益类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一)毛利(即经营收入减经营成本)或类似合计项目;

(二)扣除折旧、摊销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前的经营利润;

(三)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

(四)其他不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损益类合计项目。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本准则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时,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根据本准则列报的重述金额,以及此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的金额。企业可以自愿披露首次执行本准则当期或除最近可比期间外更早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上述调节信息。

第七十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第(二)项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作出此类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采用该会计政策变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通过合计和总计项目列示中间性和最终利润指标。其中,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为持续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同时,利润表各项目还要求填列上期比较金额。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一般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文件要求编制利润表。企业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总与分解原则、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一般企业利润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收入        
减:经营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        
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        
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经营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经营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类出租收入        
减:投资类出租成本        
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        
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        
加:其他投资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经营及投资利润(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        
减:利息费用        
其他筹资类费用        
四、持续经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加: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七、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八、综合收益总额      
  九、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标注“*”的项目为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可选择列示的行项目。

二、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损益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具体包括如下情况(本部分适用于未从事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一)关于经营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除了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损益外,经营类别中还包括辅助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不稳定或不经常发生的且未被归类为其他类别的损益。

1.“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损益类科目中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中,“经营收入”、“经营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和成本。除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即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下同)所产生的出租及处置损益外,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损益通常在“经营收入”项目反映,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损益通常在“经营成本”项目反映。

“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除按新列报准则有关原则分类为投资、筹资类别的相关税费(如特定资产在购买和处置时发生的税费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等)外,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合同履约成本的各种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除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股权投资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以及在“研发费用”项目中反映的损益之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包括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除外,以下统称“应收款项”)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等。

“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损失,包括自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以及合同资产、存货、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等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被分类为经营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损失在本项目反映;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并非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在本项目反映。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除外)或处置组(不含子公司、业务、除所得税资产外所有资产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自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2.“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经营类别、且未填列在经营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应根据有关损益类科目中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主要包括:

(1)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项目,如企业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的金额、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等。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2)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银行手续费、经营类汇兑损益、企业未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利息收入(如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以及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中的衍生工具有关损益等。

(3)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的衍生工具有关损益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终止确认的债权不属于特定资产的,以及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4)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及套期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认的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等。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6)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除外)、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负商誉),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7)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除外)、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二)关于投资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后、“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投资类别项目具体包括:

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其他特定资产产生的利息(在“利息收入”项目中反映的除外)、股利、交易费用、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终止确认的债权属于特定资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利息收入,包括货币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3.“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特定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在本项目反映。

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分类为投资类别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在本项目反映。如果按照套期工具损益与受该套期工具管理的风险影响的损益划分为同一类别的原则,导致将损益以总额方式列报,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果导致将利得或损失以总额方式列报或在识别管理风险所影响的损益的类别时需要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

4.“投资类出租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5.“投资类出租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所发生的折旧摊销等租赁成本。

6.“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特定资产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7.“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损失,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等。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在本项目中反映。

8.“其他投资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投资类别、且未填列在投资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主要包括:

(1)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企业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等。

(2)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投资类汇兑损益、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分类为投资类别的、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中的衍生工具有关损益等。

(3)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分类为投资类别的、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如果按照套期工具损益与受该套期工具管理的风险影响的损益划分为同一类别的原则,导致将损益以总额方式列报,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

(4)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等。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对于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5)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在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等。

(三)关于筹资类别(即“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后、“持续经营利润总额”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筹资类别项目具体包括:

1.“利息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利息费用,包括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借入长短期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支出、承租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付款项的利息费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利息费用、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筹资类别的、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中的衍生工具有关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2.“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筹资类别、且未填列在筹资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主要包括:

(1)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筹资类汇兑损益等。

(2)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损益等。

(3)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企业持有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负债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交易费用和处置损益、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筹资类别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的衍生工具有关损益等。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4)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分类为筹资类别的、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如果按照套期工具损益与受该套期工具管理的风险影响的损益划分为同一类别的原则,导致将损益以总额方式列报,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中反映。

(5)分类为筹资类别的、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包括企业分类为筹资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转债和可回售可转换优先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项目反映。如果按照套期工具损益与受该套期工具管理的风险影响的损益划分为同一类别的原则,导致将损益以总额方式列报,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中反映。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果需要将利得或损失以总额方式列报或需要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应将所有此类损益划分为经营类别,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中反映。

(四)关于所得税费用类别(即“所得税费用”项目)。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

(五)关于终止经营类别(即“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终止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项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列报。

(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及其各组成部分,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分析填列。

(七)关于合计和总计项目。

“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其中,“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应当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表明该项目用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

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如果能够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企业可以在“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与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符合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而不仅限于以权益法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八)关于每股收益。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信息,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填列。

(九)关于上期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本年度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栏。如果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上期金额”栏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企业的特殊分类和列报

(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

对于将投资性房地产投资和经营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收入和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购买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等,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涉及特殊分类和列报的报表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产生的收入在“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发生的成本在“经营成本”等项目反映。

2.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产生的损益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或增设“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

4.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在“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

5.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的减值准备,在“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

6.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时产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税费,在“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

(二)关于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如果母公司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该类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利、终止确认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购买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等,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涉及特殊分类和列报的报表项目主要包括: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的投资损益,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或增设“经营类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

2.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产生的损益(包括直接归属于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在“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或增设“经营类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

3.直接归属于购买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增量费用,即为相关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等,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反映。

4.对该类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反映。

附件3 金融企业1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通过合计和总计项目列示中间性和最终利润指标。其中,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为持续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同时,利润表各项目还要求填列上期比较金额。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文件要求编制利润表。企业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总与分解原则、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一、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一)同时以投资特定资产和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

对于同时以投资特定资产(即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下同)和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利润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利润表

会金融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总收入    
利息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经营类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经营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经营总支出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经营利润    
加:投资类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类出租收入    
减: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类出租成本    
加:其他投资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四、经营及投资利润(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    
减: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利息费用    
其他筹资类费用    
五、持续经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六、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加: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八、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九、综合收益总额    
十、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1:证券公司可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下分列“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等项目;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下分列“经纪业务手续费支出”、“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支出”和“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支出”等项目。

注2:标注“*”的项目为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可选择列示的行项目。

(二)仅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

对于仅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应当删除“经营总支出”项下的“利息支出”项目,并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利息费用”项目修改为“利息支出”项目。

二、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同时以投资特定资产和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损益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经营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除了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损益外,经营类别中还包括辅助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不稳定或不经常发生的且未被归入其他类别的损益。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也不得计入“经营类投资收益”等其他项目。

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可在经营总收入下列示“利息净收入”项目,并在“利息净收入”项目下分列“利息收入”项目与“利息支出”项目。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产生的收益归入经营类别的,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相关利息收入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办理结算、担保、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银行、证券公司可在经营总收入下列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并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下分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

3.“经营类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以及处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等。

4.“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认的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5.“汇兑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当根据与产生汇兑损益的项目相同的类别对汇兑损益进行拆分,但拆分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应当将相关汇兑损益归入经营类别。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除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出租及处置损益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损益通常在“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损益通常在“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

7.“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以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除外)或处置组(不含子公司、业务、除所得税资产外所有资产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处置组)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8.“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经营类别、且未填列在经营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主要包括企业因取得政府补助、捐赠(不含实质属于股东资本性投入的捐赠),以及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盈、盘亏、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等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负商誉)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清偿债务等产生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但不包含债务人清偿分类为筹资类别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

分类为经营类别、在“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9.“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拆入资金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归入经营类别的,相关利息支出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对于仅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因借款、发行债券等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对于仅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利息支出”项目应分类为筹资类别,并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利息费用”项目修改为“利息支出”项目。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11.“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12.“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等,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损益通常在本项目中反映。

13.“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的减值损失,包括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贷款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等特定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计入“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14.“其他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除“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外,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减值损失,包括自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以及合同资产等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被分类为经营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损失在本项目反映;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并非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在本项目反映。

(二)关于投资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后、“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1.“投资类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特定资产的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2.“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特定资产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3.“投资类出租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产生的租金收入。

4.“投资类出租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发生的折旧摊销等租赁成本。

5.“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等特定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6.“其他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归入投资类别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类别的减值损失。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在本项目中反映。

7.“其他投资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投资类别、且未填列在投资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主要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以及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汇兑损益等。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对于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在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等。

(三)关于筹资类别(即“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后、“持续经营利润总额”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1.“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利息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借款、发行债券等纯筹资交易负债的相关利息。企业选择将前述利息归入经营类别的,应当在“利息支出”项目中反映。

2.“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其他筹资类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负债和养老金负债等产生的利息、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汇兑损益以及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清偿分类为筹资类别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等。

(四)关于所得税费用类别(即“所得税费用”项目)。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

(五)关于终止经营类别(即“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终止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项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列报。

(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及其各组成部分,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分析填列。

(七)关于合计和总计项目(含终止经营类别)。

“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其中,“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应当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表明该项目用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归入经营类别的,则不得对“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

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如果能够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企业可以在“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与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符合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而不仅限于以权益法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八)关于每股收益。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信息,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填列。

(九)关于上期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本年度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栏。如果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上期金额”栏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通过合计和总计项目列示中间性和最终利润指标。其中,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为持续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同时,利润表各项目还要求填列上期比较金额。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文件要求编制利润表。企业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总与分解原则、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一、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以投资特定资产(即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下同)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利润表

会保险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总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      
利息收入      
经营类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经营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经营总支出      
保险服务费用      
分出的保费分摊      
减: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承保财务损失      
减: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经营利润      
加:投资类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类出租收入      
减: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类出租成本      
加:其他投资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四、经营及投资利润(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      
减:利息支出      
其他筹资类费用      
五、持续经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六、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加: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八、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8.可转损益的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      
九、综合收益总额      
十、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标注“*”的项目为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可选择列示的行项目。

二、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对于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损益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经营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除了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损益外,经营类别中还包括辅助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不稳定或不经常发生的且未被归入其他类别的损益。

1.“保险服务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企业不得将分出保费的分摊列示为保险服务收入的减项。本项目应根据“保险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金额也不得计入“经营类投资收益”等其他项目。

3.“经营类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以及处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等。

4.“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认的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5.“汇兑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当根据与产生汇兑损益的项目相同的类别对汇兑损益进行拆分,但拆分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应当将相关汇兑损益归入经营类别。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除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出租及处置损益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损益通常在“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损益通常在“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

7.“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以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除外)或处置组(不含子公司、业务、除所得税资产外所有资产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处置组)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8.“其他经营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经营类别、且未填列在经营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主要包括企业因取得政府补助、捐赠(不含实质属于股东资本性投入的捐赠),以及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盈、盘亏、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等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负商誉)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分类为经营类别、在“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中核算的损益,即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六条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9.“保险服务费用”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等。本项目应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10.“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项目,分别反映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确认的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本项目应分别根据“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1.“承保财务损失”和“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项目,分别反映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确认的签发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承保财务损失和分出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本项目应分别根据“承保财务损益”和“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确认的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该项目应分别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3.“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的减值损失,包括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贷款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14.“其他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除“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外,企业分类为经营类别、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减值损失,包括自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以及合同资产等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被分类为经营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损失在本项目反映;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并非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在本项目反映。

(二)关于投资类别(即“经营利润”合计项目后、“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1.“投资类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2.“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负债、指定套期工具和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投资类出租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产生的租金收入。

4.“投资类出租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特定资产发生的折旧摊销等租赁成本。

5.“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6.“其他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归入投资类别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类别的减值损失。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在本项目中反映。

7.“其他投资类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分类为投资类别、且未填列在投资类别其他单列项目中的损益,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以及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汇兑损益等。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对于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三)关于筹资类别(即“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后、“持续经营利润总额”合计项目前的各项目)。

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因借款、发行债券,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拆入资金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2.“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其他筹资类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负债和养老金负债等产生的利息以及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汇兑损益等。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所偿债务属于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损益,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四)关于所得税费用类别(即“所得税费用”项目)。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

(五)关于终止经营类别(即“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终止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项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列报。

(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及其各组成部分,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分析填列。

(七)关于合计和总计项目(含终止经营类别)。

“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其中,“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应当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表明该项目用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

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如果能够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企业可以在“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与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符合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而不仅限于以权益法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八)关于每股收益。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信息,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填列。

(九)关于上期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本年度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栏。如果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上期金额”栏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4 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并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通过合计和总计项目列示中间性和最终利润指标。其中,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为持续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同时,合并利润表各项目还要求填列上期比较金额。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集团,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文件要求编制合并利润表。本合并利润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保险公司等。企业集团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总与分解原则、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和本文件要求,对合并利润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合并利润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总收入    
其中:经营收入    
利息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经营总成本    
其中:经营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减:经营类信用减值损失    
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    
加:经营类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经营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经营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类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投资类利息收入    
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类出租收入    
减:投资类出租成本    
投资类信用减值损失    
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    
加:其他投资类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四、经营及投资利润(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    
减:利息费用    
其他筹资类费用    
五、持续经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六、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加: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八、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8)可转损益的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九、综合收益总额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十、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1: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保险公司专用行项目。

注2:标注“**”的项目为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可选择列示的行项目。

二、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一)基本列报要求。

合并利润表在一般企业利润表、金融企业利润表、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基础上,增加如下项目:

1.在“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个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由母公司所有者享有的份额和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当期合并利润表中还应在“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

2.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分别反映综合收益总额中由母公司所有者享有的份额和非全资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总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

同时,在“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部分,区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两部分进行列示。

(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列示调整。

1.关于对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合并范围内单一会计主体不同时的列示调整原则。

根据新列报准则第五十条规定,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单一会计主体的判断可能不同,从而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列示调整。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涉及新列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选择,使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企业集团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如果运用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则不得对“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

2.关于与个别利润表列示要求不同的项目。

在新列报准则的利润表分类原则下,部分项目在合并利润表中的损益分类与个别利润表不同,因此其具体列示的行项目也与个别利润表存在差异。主要包括:

(1)在合并利润表中,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股权投资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在经营类别的“管理费用”项目中反映。

(2)在合并利润表中,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损益,在经营类别的“经营类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

(三)金融企业利润表和保险公司利润表有关行项目的列示说明。

金融企业利润表和保险公司利润表(以下简称“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中的有关行项目在本表中的列示说明如下(此处不考虑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不同于企业集团单一会计主体时,相关合并调整的影响):

1.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费用”、“分出的保费分摊”与“减: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行项目的净额、“承保财务损失”与“减: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行项目的净额,在本表中的“保险业务成本”行项目中列示。

2.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行项目,在本表中的“管理费用”行项目中列示。

3.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中的“其他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在本表中的“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中列示。

4.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中的“其他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在本表中的“投资类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中列示。

5.金融(保险)企业利润表“其他筹资类费用”行项目中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利息、同时以投资特定资产(即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下同)和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利润表中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利息费用”行项目、仅以投资特定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金融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息支出”行项目、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利息支出”行项目,在本表中的“利息费用”行项目中列示。

附件5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企业管理、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结构和内容,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后于2014年对该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陆续针对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印发了相应报表格式文件。多年来,列报准则及其配套报表格式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服务投资决策、行业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结构化、明细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需求,现行列报准则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例如,现行列报准则将一般企业在投资、筹资等非经营类活动中产生的损益归入营业利润,使用者难以通过财务报表直接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的披露过于笼统、有用性降低等。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二)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会计准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经贸规则,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4年4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18),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其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下简称“五分类”),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结构化更强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并正在积极准备实施IFRS18。借鉴IFRS18的最新改革成果,结合中国实务情况修订完善列报准则,将为境外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中国企业财务业绩信息提供便利,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等各类跨境业务的交易成本,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政策支持。

二、修订过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调研论证、模拟测试、修改完善等阶段,具体如下:

(一)研究起草阶段。理事会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IFRS18后,我们即着手抓紧开展列报准则的修订研究工作。2024年,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入IFRS18的主要关切,并在部分A+H股上市公司中开展IFRS18初步模拟测试,重点了解实际执行IFRS18的操作性和成本。2025年以来,开展IFRS18翻译、课题研究、文件起草工作,于2025年5月形成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修订讨论稿初稿。

(二)调研论证阶段。修订讨论稿初稿形成后,于2025年5—7月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书面调研、电话会议等形式,再次听取了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代表意见,调研的企业范围涵盖了A+H股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大型混业经营企业集团、金融保险企业、非上市大型国有及民营企业、非上市中型国有及民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同时,与理事会密切进行技术交流,深入研讨准则起草中发现的重点技术事项。在多轮调查研究及修改完善等工作的基础上,于2025年8—9月就新列报准则及其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初稿的重难点问题再次书面征求实务专家意见,并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与来自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进行集中交流研讨和技术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讨论稿。

(三)模拟测试阶段。为确保新列报准则科学、合理、可操作,完善准则落地实操方案,于2025年9—10月在部分典型企业中开展了详细的模拟测试。根据修订讨论稿对各类型企业的不同损益分类要求,模拟测试企业涵盖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混业经营企业等具有不同业务特点的各类型企业。模拟测试结果显示,企业按照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修订讨论稿编制新利润表总体较为顺利,实施成本可控。

(四)修改完善阶段。2025年10—12月,结合模拟测试、与理事会进一步技术沟通、再次定向征求专家意见等有关情况,对修订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对于本次修订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本次修订坚持我国准则国际趋同的总体战略,吸收借鉴IFRS18的有益经验对现行列报准则作出重要修订,包括提出利润表结构化分类列示要求、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旨在推动企业聚焦主业、优化发展,服务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进行业绩比较、吸引投资,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坚持中国特色,着力服务实务需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牢牢把握服务中国实务需要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延续多年准则实施经验,在修订准则的同时,设计了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既有机嵌入IFRS18的“五分类”原则,又继承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本架构,在保持报表样式基本稳定、降低实务界适应难度的同时,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和有用性;二是拟借鉴近年来重大准则的修订经验作出分步实施安排,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在首批执行企业形成良好的实施经验和示范案例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实现新旧列报准则的平稳过渡。

(三)坚持综合施策,力求缓释实施成本。我们在起草《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同步推进系列配套举措,最大限度缓释企业的执行成本。一是配套开展会计科目体系修订起草工作,为企业掌握会计科目与报表项目的对应关系、更新相关财务信息系统等新旧转换工作提供便利;二是同步起草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执行新列报准则提供针对性细化操作指引,便于企业对新准则的理解和执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未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其中,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改动较小,主要是在不改变净利润金额的前提下对利润表进行更清晰的结构化呈现,并增加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等附注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利润表结构。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优化利润表结构,便于使用者识别企业利润来源,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两个合计项目,分别是“经营利润”和“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作为投资者等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业绩的基准,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的评价,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详细信息。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有利于向使用者提供更加透明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该修订有助于使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清晰、充分列报。

(四)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对“重要性”的判断提出了更完善的标准,也与我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基本财务报表”概念、明确基本财务报表和附注作用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2.关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利润表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其中:

(1)关于利润表中当期损益“五分类”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2)关于将持续经营损益与终止经营损益分开列示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3)关于利润表中合计与总计项目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其中:

①关于将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的名称表述为“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以表明该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规定将相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企业除外)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

②关于在“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下企业可自行选择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以便于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信息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

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4)关于企业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5)关于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6)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从企业集团合并层面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3.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5.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重要性”定义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6.若将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投资类别下的“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并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同时将《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利息收入”项目也并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您是否认为更合适?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7.关于《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8.关于《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9.关于《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10.关于《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11.您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1 不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利润表格式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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