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 2026年第1期(总第10期) 年报审计工作专刊
- 发文机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布日期: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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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2025年年审工作提示
为做好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升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质量,现提示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严格执行审计收费要求,杜绝或有收费、账外收费等;在业务承接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评估客户诚信情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完善质控复核安排,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安排质控复核合伙人,防止交叉复核,并保障充足的质控复核时间;加强舞弊风险分析,通过系统工具、数字化银行函证等方式规范基础审计程序执行及审计证据收集;严守数据安全底线,做好数据安全相关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和信息保护。
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保持职业怀疑,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模式、行业状况和监管环境,特别是包含AI、机器人概念的新业态;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考虑上市公司由于融资、业绩承诺、退市等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粉饰风险,考虑挂牌公司由于融资、分层调整、筹备公开发行并上市、强制终止挂牌等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粉饰风险,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财务造假问题线索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关注监管要求
(一)执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的要求,审慎履行职责,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在收入审计中执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舞弊风险。
(二)执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关注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合理性,结合上市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评估及应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等。对于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的要求开展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建立健全与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收入确认、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针对性执行审计程序。
(三)执行注册会计师轮换的规定
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业务中应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关于审计轮换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执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及薪酬发放情况等,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及问题线索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五)执行特定事项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等规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出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等规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审计应当执行关于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挂牌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专项说明;对已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形式,对挂牌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挂牌公司拟筹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进行的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专项鉴证报告中提供具有合理保证的专项鉴证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
三、关注重点领域的审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规范性,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特别关注收入、资产减值、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审计风险。
(一)收入
注册会计师应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识别、评估及应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管理层是否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结合商业背景的真实性、资金资产交易的真实性、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识别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等情况,对资金流、实物流与票据流不匹配、毛利率异常波动、回款依赖第三方代付等情形保持警觉,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关注公司是否准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关注公司是否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关注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是否恰当区分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是否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关注收入确认时是否正确运用时段法或时点法,是否采用恰当方法确认履约进度。
(二)资产减值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资产特点、内外部信息,识别评估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应对通过不恰当计提减值准备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或利润的风险。重点关注公司资产减值的测试过程和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充分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评价管理层作出的与资产减值相关的重大判断和估计;关注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合理性,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准确分析第三方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利用资产减值进行财务“洗澡”等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三)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注册会计师应恰当识别、评估及应对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舞弊与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收入规模是否匹配;关注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提前于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支付款项、供应商规模小或成立时间短且提供大额工程服务合同等异常情形。关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是否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关注企业是否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
(四)研发支出
注册会计师应恰当识别、评估及应对研发支出的真实性、归集的合规性、资本化时点的准确性等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是否准确区分,是否将非研发性质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关注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是否正确区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的判断是否合理;企业以前期间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规定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本期不得重新资本化。
(五)企业合并
注册会计师应恰当识别、评估及应对操纵合并范围、合并对价计量错误等相关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企业合并的商业实质,检查被合并企业的业绩真实性、财务数据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虚增收入、利润实现并购业绩承诺精准达标的情况。关注公司是否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三要素判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核查结构化主体及委托持股等特殊安排;关注被合并企业是否构成业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联营企业股权的,购买方不得仅因该联营企业本身构成业务即直接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业务;关注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司是否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是否正确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
(六)关联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做好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相关的风险评估,识别、评估及应对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商业安排的合理性、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关注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完整性,是否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否存在通过相关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进行利益输送或掩饰资金占用的舞弊行为。
(七)资金占用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识别、评估及应对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在风险评估时,充分了解公司的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行业状况、经营活动及投融资活动,关注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以及控股股东大额资金需求和相关情况,恰当评估公司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关注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通过各类预付款项、应收款项、无商业实质的购销等方式变相将资金资产转移给大股东或其关联方等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关注资金受限情况,大额存单是否存在异常,大额预付款商业实质;关注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有效性;关注货币资金重要账户的期后流水。
(八)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
注册会计师应恰当识别、评估及应对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公司对于构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判断是否合理,不得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等个别事实为由,随意变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关注金融工具分类的恰当性,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是否准确区分;结合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关注金融资产分类是否恰当,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关注公司是否恰当识别和判断客户信用风险,是否存在未充分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预期信用损失的情况,评价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的合理性,不得仅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或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计提减值准备;关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否满足合同权利终止或满足规定的转移;关注金融负债现时义务是否解除、终止确认的时点是否恰当;关注公司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是否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并将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公司是否准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关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前期差错更正当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关注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意图与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关注公司判断前期差错是否重要时,是否综合考虑该项差错对差错发现当期及其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要求审慎判断“错报”与“受限”,合理区分对财务报表影响的“重大性”和“广泛性”,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恰当运用强调事项段,不得以强调事项代替保留意见、以强调事项段代替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对于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关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事项最新进展,及其对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加强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出具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助力提升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质量。
市场动态
1.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5年12月26日,北交所制定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覆盖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交易场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重点规范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购买出售资产等四类关联交易行为。二是强化重大交易监管,引导聚焦主业。重点规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四类交易行为。三是提升操作便利性,降低企业披露成本。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7452.html
2.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31日,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挂牌规则》是北交所私募债券的基础业务规则,对私募债券的挂牌转让、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私募债券的挂牌转让要求,包括挂牌转让条件及挂牌业务办理流程。二是明确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及中介机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对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偿债保障义务、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此外,《挂牌规则》还对私募债券的停牌、复牌以及终止转让,可交换债券的特别规定以及自律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7529.html
行业政策
1.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各方协同、运行有效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2025年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财会〔2025〕2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为七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二是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在办理会计事务、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人员配备、开展内部监督和配合外部监督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责任。三是单位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单位会计人员、单位其他人员的会计工作责任。四是会计服务机构工作责任,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计软件服务商的相关工作责任。五是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财政部门、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监管责任。六是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责任,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责任。七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责任。
2.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9号》就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五个问题作出解释。
3.财政部等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气候准则》起草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以《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为基础。《气候准则》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一般披露要求和相关术语概念等不再重复规定。在披露框架设计上,《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核心支柱,同时特别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构建了“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
二是坚持国际趋同与中国特色相结合。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措施、增加国家自主贡献的情景假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总体保持衔接,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三是兼顾行业特点及应用需要。《气候准则》主要对各行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规定,未对不同行业设置差异化条款。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已着手开展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不同行业应用《气候准则》提供指引,形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行业应用指南”的全链条行业应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