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完善监督制度 提升监督效能——新注册会计师法系列解读之六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6-10-30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法治建设和行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法紧扣“加强监督管理”这一鲜明主题,在法律层面对行业监督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能,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深刻认识新法对加强行业监督的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行业监督,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本次修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业监督机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有利于夯实行业监督法治根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新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专章,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监督职责,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完善行业监督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执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有利于发挥行业监督引导作用,更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扩大服务业开放。《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资本市场正经历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刻转型,对审计鉴证的独立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法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通过构建更加完备的监督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有助于推动行业坚持正确导向、秉持专业精神,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监督整体效能,更加有力打击遏制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近年来,通过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财务造假案件存量加快出清、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依然复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个别机构及从业人员甚至沦为财务造假的“帮凶”。新法因时因势丰富监管手段、加大惩戒力度,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打击行业乱象,推动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新法核心要义,全面理解强化监督的制度安排
本次修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有力有序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在制度设计上作出针对性、系统性规定,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链条监督的制度升级,督促引导执业人员恪守准则、坚守底线,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一)依法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筑牢监督防线。
新法落实从严监管理念,在现行法赋予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同时,新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被检查对象的配合义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针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隐匿证据等违法情形,新法同步增设法律责任条款。通过监督职权法定、配合义务明确、违法责任追究的系统性设计,构建起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制度体系,以严密法治保障行业监督落地见效。
(二)丰富监管措施手段,进一步推动关口前移。
新法规定,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这类措施兼具警示性和教育性,既能够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又能够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同时,这些措施与后续的行政处罚形成梯度衔接,构建起“教育引导—警示纠正—行政处罚”的完整链条,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三)强化审计数据安全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会接触到核心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可能被记入审计工作底稿。若无法有效管控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资料,可能导致核心重要数据被非法获取、传播或滥用。新法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的管理,保证其真实、完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档案出境。同时,新法还新增相应罚则,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此次修改有利于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档案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防范审计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智慧监督水平。
新法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这一规定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能,为构建科学、高效、精准的行业监督体系提供技术支撑。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类型日益复杂,传统的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已难以满足全面、及时、精准监督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监督数据归集共享、风险动态分析、线索自动筛查,有利于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监督力量精准投放,切实提高行业监督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监督协同联动,切实推动新法落地见效
新法颁布实施,为全面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提供了重要契机。财政部门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新法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协同高效的财会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惩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监督效能。
(一)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持续优化监督方式。
本次修法在监督检查、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均授权财政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为保障新法有效实施,财政部将在充分总结执法经验基础上,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法律规定落实落细。同时,进一步优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行业监督效能。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好用好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综合平台,以数智化手段赋能监督,提升非现场监测、大数据分析与违法线索发现能力,推动行业监督数智化转型。
(二)提升审计执业质量,强化违法行为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健全常态化执业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紧盯重点领域,聚焦财务造假、审计失败等重大风险,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串通舞弊、关键审计程序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警示震慑。对于触碰红线、突破底线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同时,通过以查促改、以案促治,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引导行业牢固树立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推动审计质量整体提升。
(三)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广泛汇聚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工作机制,推动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优化重大案件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统筹发挥各级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督促引导作用,巩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夯实人才基础。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围绕新法实施需要,分层分类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新法条文、监督实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财会监督干部综合素质。坚持在监督一线培养锻炼干部,通过参与重大检查项目、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优化队伍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库建设,充实会计审计、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不断夯实行业监督人才基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已经搭建起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制度框架,关键在于落地见效。要以有力的监督措施、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压实注册会计师行业“看门人”职责,使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坚守专业初心,不断提升会计审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