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
-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3-01-30
- 生效日期:2023-01-30
- 文号:银协发〔2023〕2号
- 原文链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0号)、《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集中处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8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银行函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监管要求、行业诉求以及函证业务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自律实施细则(含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制度、倡议等)。
第四条 银行函证业务自律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开展银行函证业务的商业银行、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函证业务自律管理及函证数字化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促进函证数字化转型。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搭建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行业性第三方函证平台,协同各有关方面,积极促进平台推广使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水平,加快函证业务数字化转型,稳步有序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
(二)推动函证集中处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规定时限内完成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实现至少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函证回函。同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文件及《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等要求,做好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官方渠道公示实现函证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情况,完善银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间信息沟通机制。
(三)组织做好风险评估。牵头梳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风险要点、制定风险评估相关标准规范、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同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在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前做好风险评估及信息科技外包报备等工作,合规有序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防范平台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四)完善相关口径及标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组织编制业务操作手册,帮助行业进一步理解监管新规,统一执行标准;不断建立完善业务、数据和安全等标准体系,规范函证业务各项流程、指标口径和技术标准。
(五)引导落实减费让利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减费让利、惠企利民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函证业务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优惠措施透明度;贯彻执行小微企业优惠支持政策,切实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函证收费;积极应用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函证业务成本,为减费让利提供空间。
(六)监管部门交办及行业自律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统筹组织相关工作。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属地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相关的自律管理,推动落实集中处理、风险评估、规范收费等要求,督促辖内机构加快函证业务数字化转型,配合做好第三方函证平台在辖内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自律措施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将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管理职能,通过外部线索收集、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等方式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相关情况,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违反监管文件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告监管机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管检查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对于违反自律规范或相关配套管理细则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发警示函、高管约谈、行业通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等自律惩戒措施,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关于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收费的倡议书》《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页模式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管理规则》等已发布或后续发布的银行函证业务相关自律管理制度,是本规范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规范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