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4年第4期(总第46期)
-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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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无新增受理首发申请。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9家,其中主板再融资受理12家,创业板再融资受理7家。2024年4月,主板再融资受理6家,创业板再融资受理1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共受理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3家。2024年4月,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受理1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共召开6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6家,再融资1家;否决再融资1家;2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2024年4月,本所未召开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53家,再融资17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2024年4月,本所终止审核首发19家,再融资5家。
5.注册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10家,再融资17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注册生效首发17家,再融资19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2024年4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3家。注册生效首发5家,再融资2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所共有14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4家、创业板10家,融资金额90.11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3.91倍,平均数为23.35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2.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
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对拟上市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例,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随机抽签的比例为5%”修改为“随机抽签的比例为20%”。二是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依据修改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37号、第170号、第207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3.证监会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4月26日,证监会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新增三方面要求:一是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的入股禁止期,离职人员离职前三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的,或者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根据审核实践及复核关注问题,中介机构应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相关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
4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申报暂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要求发行人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二是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结合创业板公司的财务指标和监管实践,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更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申报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工作措施
2024年4月,本所针对5家IPO项目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10份《监管工作函》,督促提醒发行人、保荐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执业质量,保证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24年4月,本所对2家首发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的3家发行人、5名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8家中介机构及20名执业人员,予以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1次,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1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6次,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6次。
3.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4年4月,本所对2家深市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网下投资者监管方面,对前期专项检查的6家网下投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对4家投资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2家投资机构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发行上市监管案例
案例【申报文件存在不实记载】
某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中收入和利润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阶段中,未勤勉尽责,相关申报文件存在不实记载。
1.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
经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发现该上市公司多个工程项目进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相关工程项目启动后长期未开工或者因资金原因停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对项目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中使用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重大异常信息对年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出具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
2.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报告存在不实记载,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担任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出具多份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问题”“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存在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保荐人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中列示的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实地查看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但未能提供执行访谈程序和走访程序的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
本案中,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连续多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等文件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本所除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外,对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及人员采取暂不受理文件、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对保荐人予以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对两名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对持续督导的两名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对签字会计师予以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开谴责。此外,另有三家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因在持续督导期间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被本所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