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2024年第2期(总第8期)
-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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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做到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是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强调要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鉴证服务,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的重要力量。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勤勉尽责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本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聚焦年报监管事项,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典型执业质量问题、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常见会计问题,以及近期政策资讯。
监管通报方面,重点介绍了今年第二季度我所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及相关执业质量问题。
会计案例方面,本期介绍了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案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准则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会计资讯方面,本期收录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等通知简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不构成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使用,请勿外传。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扫描封底二维码反馈给我所会计监管部。
一、深市会计审计监管通讯
(一)审计评估机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我所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目标,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依规查处审计评估机构各类违规行为。
2024年4月至6月,我所共对审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暂不受理文件并处公开谴责1例、通报批评1例、书面警示7例,涉及7家次审计机构及28人次从业人员。相关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IPO审计业务中核查把关不严
(1)收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对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核查不到位,未完整获取项目日记账、系统数据、客户考核扣减依据等原始资料,未充分核实实际水量与结算水量的勾稽关系,未发现相关项目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异常情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2)关联交易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发行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项目组发现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但项目合伙人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审计机构,以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2)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
(3)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收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能发现收入确认跨期的情形。二是存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未发现公司仍需加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考虑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未关注当年已停止生产业务涉及的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三是商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在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时,未能发现重要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未能复核发现收入预测等关键评估参数依据不充分的情况。四是成本及费用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关注客户退回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未对子公司替公司承担报废品成本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2024年4月至6月,我所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通报批评1例、书面警示1例,涉及2家次资产评估机构及4人次从业人员,主要执业质量问题为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未充分核查设备改造费用、存在状态及权属等;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方法与实际评估方法不符;评估报告未说明关于专家工作的内容。
(二)审计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4月至6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对深市上市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作出9单行政处罚及1单市场禁入,相关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能有效识别舞弊风险;未对公司是否存在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未充分识别和评估公司二次更换审计机构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反映的境外业务审计受限事项的影响;未对由非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接审计工作保持职业怀疑。
2.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例如,在销售与收款流程控制测试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合同审批控制测试存在偏差;未基于销售订单总体特征选取测试样本;未关注销售订单相关会计凭证存在的明显异常情况;收款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3.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收入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在服务商拒绝提供运营商业务数据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到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异常或相互矛盾,如部分销售订单的客户名称与销售合同及其印章中的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等。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完整记录函证过程,未对反映财务舞弊迹象的回函差异及回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计划执行收入舞弊风险相关函证程序;未通过官网查询等恰当方式核实公司提供的客户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了部分境外客户函证地址为境内地址,但未进一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三是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在执行客户视频访谈过程中,未全面核验被访谈对象的身份。
二、典型案例研究
(一)关于会计差错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退回违规补贴资金是否属于会计差错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符合条件的光伏电站在发电上网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价补贴计入主营业务收入。A公司20X2年年报显示,其于20X2年6月收到地方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追回违规领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A公司部分电站存在未纳入规模管理、备案文件失效等问题,前期申请领取的补贴违反当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系违规领取,需要退回已申领的补贴资金。
问题:A公司退回违规补贴资金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前期报表编制时或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主要取决于A公司在前期财务报表编制时或批准报出时,是否能够取得可靠信息对相关电站领取发电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公司年报,A公司前期领取的发电补贴违反当时的补助政策,属于违规领取。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由于自身疏忽或曲解事实导致没有正确运用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属于前期差错,在退回补贴时,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24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在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往往需要进行会计估计,该估计应当以最近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如果没有恰当运用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则属于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前期差错更正通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有时难以区分,尤其是难以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由于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更正。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案例二:合同造价金额调整是否属于会计差错
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X5年,B公司与某住宅项目总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合同价款为5亿元。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包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报送产值表,A公司审核后完成付款。20X7年年底,住宅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并开始预售,20X8年,B公司聘请审价机构开展竣工结算审价,竣工结算价格以B公司、总包方和审价机构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价为准。
截至20X7年末,累计确认总包工程总成本已达到5亿元。20X8年,因发现存在配套增加及招标外施工,总包成本增加至6亿元。20X9年3月,审价机构提交总价为7亿元的竣工结算书初稿,B公司管理层不认可这一审定价格,认为最终结算价尚有谈判空间,因此20X8年度以6亿元总包成本为基础,根据当年销售面积确认当年应结转成本。20X9年4月25日,B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20X8年年度财务报告。20X9年10月,审价机构提交总价为6.98亿元的竣工结算书,B公司、总包方和审价机构三方对此予以确认。
问题:20X8年度B公司未根据最新获得的审定价格结转营业成本,是否属于会计差错?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本案例中,20X8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总包成本增加至6亿元。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审价机构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初稿显示总包成本为7亿元,显著高于资产负债表日前估计的总包成本,该事项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的总包成本提供了新的证据,系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在估计总包成本并结转当期营业成本时应当予以考虑。
公司管理层因不认可审定价格、认为最终结算价尚有谈判空间而未调整总包成本。最终结果显示,初步审定价格(7亿元)与最终三方确认的结算价(6.98亿元)相差不大,而公司使用的总包成本与三方确定价格相差较大。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认可审定价格、认为最终结算价尚有谈判空间的合理性。如无可靠依据,则说明20X9年3月审价机构提交的初步意见可以作为20X8年报估计总包成本时的最佳估计数予以恰当考虑。若公司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当时未予以恰当考虑的合理原因,则表明公司可能没有恰当运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20X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2)同案例一规则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问题
案例三: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变化是否为会计政策变更
1.案例及相关问题
C公司从事生猪养殖业务,将种猪认定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猪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后可以转为肉猪对外出售,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20X3年以前,公司将出售种猪视同处置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即将生产性生物资产淘汰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20X4年3月,C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考虑到种猪淘汰较为频繁,构成日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为了使生产性生物资产淘汰确认更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允反映业务实质,公司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淘汰成本账务处理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将生产性生物资产淘汰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淘汰时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公司自20X3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问题:种猪淘汰的会计处理方式属于会计政策还是会计估计?C公司变更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在单个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决定了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信息和列报方式,会计估计是用来确定与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有关的金额和数值。
本案例中,公司淘汰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相关事项的会计确认,即交易性质为处置资产还是销售商品,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报,因此,属于会计政策。
虽然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相关变更不必然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个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结合本案例,企业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通常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根据案例背景,公司由于种猪淘汰较为频繁而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有明显迹象表明该业务所处的经济环境或业务开展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若公司判断满足上述第二个会计政策变更条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和外部环境未发生变化,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即应当合理评估业务活动及实质,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审慎判断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更正。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同案例一规则
案例四:预期信用损失率调整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公司20X3年年报显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较去年同期大幅调增。公司表示,近年来客户类型和业务结构保持稳定,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减值计提方法并未发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率增加,主要由于本年度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影响、客户资信情况、回款能力及意愿等因素,对由迁徙率计算得出的历史损失率做出前瞻性调整,调整后4年以内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较历史损失率均有较大提高,因此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显著增加。D公司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上述由于前瞻性调整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变化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并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作出新的判断。
本案例中,D公司依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以获得的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主要参数作出调整,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减值计提方法未发生变化。相关事项不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追溯调整。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四十七条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第五十八条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一)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2)同案例三规则
小结
每年年报披露时,部分上市公司同时披露有关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涉及追溯调整的处理方法,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不同期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较大影响。相关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职业判断,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予以关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前期差错是指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本期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涉及公司没有正确运用前期编制财务报告时、财务报告报出日前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报表存在错报。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区分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为基础进行判断。
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相比,前期差错更正的重要区别在于前期报表编制及批准报出时,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运用了当时预期能够取得的所有可靠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仔细核实,以便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三、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一)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新“国九条”共九大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三是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四是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五是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六是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七是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八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九是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其中,新“国九条”要求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证监会系统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
2024年4月11日,深交所向市场公开发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履职手册》明确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的总体要求,强调相关主体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履职;详细梳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履职基本要求、履职监督重点等内容,特别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发挥事前审议监督职责、积极行使特别职权、加强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监督力度;归纳细化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事项、年报编制及披露的监督要求。
2.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具体包括严格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削减“壳”资源价值、强化退市监管、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
3.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2024年4月12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指引》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深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按照《指引》规定编制的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鼓励其他深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特点等情况,在《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并分析每个议题是否有财务重要性及影响重要性。《指引》还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信息、社会信息、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的披露要求。
4.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方面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十六项措施》强调要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5.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规则
2024年4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具体分为三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上述规则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指引》。主要制定目的是,落实从严监管高价超募要求,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行为,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三是2项上市公司监管类规则,分别是《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目的是,强化持续监管要求,优化上市条件,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严格退市标准,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6.吴清主席在2024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4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吴清主席表示,一是要积极主动拥抱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提升多层次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要壮大耐心资本;要从制度机制以及理念上解决包容创新的问题。二是要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要求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加快提升专业能力,在当好“看门人”的同时,更好发挥交易“撮合者”作用,通过更优质、更专业的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在推动产业创新的过程中做强主业、补链强链。三是坚持把保护投资者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全过程。强化穿透式监管,鼓励“吹哨人”举报,压实投行、审计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汇聚部际协调、央地协同的合力,提高发现能力、惩处力度和防范水平。对于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将一体查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对涉及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7.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
2024年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二是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调整相关披露要求;三是结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
(三)财政部、中注协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三是规范底稿管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四是强化网络管理。五是聚焦安全可控。六是压实监管责任。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预期信用损失审计指引》
2024年5月2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预期信用损失审计指引》,引导注册会计师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指引》分为六章阐述,包括总则以及影响审计质量的五个关键主题,即保持职业怀疑、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获取审计证据、利用专家的工作。针对每个关键主题,《指引》分别总结了审计时的总体考虑和有关预期信用损失关键要素的常见风险领域。
3.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总体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两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特别是“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的有益经验。《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可持续准则实现趋同。
4.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2024年6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1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案例列举了三种不同的股份支付修改情形,并明确了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确定方法。
(四)国际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IASB发布对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补充(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对第三版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补充(征求意见稿)》。补充征求意见稿的提议对2022年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以下补充:一是要求中小主体披露其各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属于该安排的负债金额(分别披露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金额,并说明该项负债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付款到期日的范围及非现金变动的类型和影响;二是要求中小主体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以及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估计采用的即期汇率方面采用一致的方法。
2.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2024年4月9日,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IFRS 18),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FRS 18引入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改进利润表结构,要求企业将利润表中的损益分为经营类、投资类、筹资类、所得税费用类以及终止经营类5类,并要求企业新增列示经营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2个小计项目。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将其界定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信息传播中使用的,用于向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看法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项目。三是强化信息汇总和分解,制定了报表信息归集的强化指南,明确阐述了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提出了汇总和分解项目的原则、一般要求及特定要求。
3.IASB发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项目总结
2024年4月17日,IASB发布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项目总结,标志着IASB正式终止该项目。IASB分析如何选择同控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时,提出了三个选项:一是继续研究制定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讨论稿中的初步观点;二是不规定企业如何选择同控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账面价值法和购买法的具体确认和计量要求,仅规定披露要求;三是终止同控合并项目,对同控合并交易的会计处理不作任何规定。
IASB经综合考虑,最终放弃选项一,原因如下:一是使用者仅偶尔遇到同控合并交易,二是同控合并会计处理的差异对使用者不具有重大后果,三是使用者认为同控合并项目不重要,四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五是IASB理事和利益相关方对具体方法未达成一致,六是制定和实施新规定的成本总体上将超过所获收益。
IASB决定放弃选项一后,曾考虑是否按照选项二推进同控合并项目。IASB最终也放弃选项二,理由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的一般披露规定(如关联方披露)适用于同控合并;二是选项二既不会减少利益相关方的成本,也不会减少同控合并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实务差异;三是选项二所需要的资源将超过所获收益。
综上,IASB最终于2023年11月确定选项三,决定终止同控合并项目。
4.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
2024年5月9日,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IFRS 19仅为披露准则,规定了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允许采用的简化披露要求,要求该类子公司无须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但应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
5.IASB发布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要求的小范围修订
2024年5月30日,IASB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小范围修订,对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分类及相关信息披露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