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5-12-26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原文链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提高审计市场透明度,更好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透明度报告,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反映其为提升审计质量所采取的行动、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能力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披露透明度报告,自愿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符合本指引要求。鼓励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披露透明度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透明度报告,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透明度报告,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透明度报告自披露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五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编制透明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涵盖所有分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有关要求,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不得作夸大宣传或过度推介,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与组织和治理相关的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党组织基本情况、“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党建业务融合情况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情况,包括在全所范围内推广和传承质量至上的文化的具体举措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自建或加入国际会计网络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与人员和业务相关的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层级结构、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占比等;
(三)执行业务情况,包括业务类型、主要或公开交易实体审计客户清单等;
(四)出具审计报告情况。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与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评价情况;
(二)遵循职业道德要求和独立性要求情况;
(三)合伙人薪酬政策,包括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的主要考虑因素等;
(四)职业风险保障情况。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与外部监管相关的信息:
(一)报告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透明度报告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做优做特、做专做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包括开展特色业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实体及其收入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活动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质量保证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要求,制定执行与外部沟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确保编制和披露的透明度报告符合本指引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对编制和披露透明度报告负责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首席合伙人或同等职位人员对透明度报告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披露透明度报告存在违反本指引或职业道德要求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够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特色、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适当的报告框架,但应包含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内容。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