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2026年第1期(总第62期)

北京证监局

  • 发文标题: 2026年第1期(总第62期) 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 发文机关: 北京证监局
  • 发布日期: 2026-02-13
  • 原文链接: 北京证监局

【法规动态】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5年10月30日,为进一步压实各方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财会〔2025〕25号)。《意见》以明确法定职责、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主线,合理区分了单位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落实财会监督责任,营造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作用。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2025年12月5日,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该解释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等5项较为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2025年12月19日,为稳步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制定并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号)。该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

2025年12月5日,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指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收益法评估中未来收益预测,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主要就评估假设和收益期、收入预测、成本费用预测等事项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指导性意见。

中评协发布《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025年12月31日,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5〕9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动态】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15日,为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5年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长期股权投资等17个领域的准则实施重点进行了专门提示,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5年年报质量,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2025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回应市场关切,弘扬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结合举报工作实践,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完善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23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吹哨人”的奖励条件、保护机制,规范了举报线索办理要求。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年10月1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

【警钟长鸣】

2025年第四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共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6家次、注册会计师22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6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16家次、注册会计师34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共下发行政监管措施3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3家次、资产评估师6人次。

【风险提示】

根据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归纳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1: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销售费用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抽凭执行不到位,抽取的凭证证据不完整,缺失业务结算单、记账凭证等关键业务单据。二是未注意到部分测试样本所附业务单据跨期、记账错误等明显异常。三是未按计划执行分析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已发现A公司存在工资、奖金等同比大幅上升而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并在审计底稿中明确需进一步分析变动原因,但实际未予以执行。四是广告费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未获取及检查广告合同涉及的广告发布确认书以及各月实际结算单据等资料,在无法验证广告费计提充分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得出了未见异常的结论。

案例2:合同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在对B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抽查了部分购销合同,但合同检查程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关注合同中有关非质量问题可退换货条款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二是未关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购货方提供货物流向表,未进一步了解下游公司实际库存及销售情况,导致未发现下游公司库存积压、B公司仍向其压货的明显异常。三是检查合同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仅获取框架协议,未获取包含退换货条款的执行协议、未发现部分合同缺少客户盖章的情况。

案例3: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C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公司年底集中确认收入、毛利率显著提高的异常情况进行必要分析。二是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无针对相关客户发函地址和联系人的核实记录,且未进一步核实异常回函情况。三是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公司送货单无提货人及运输车辆信息、未签收等异常情况。四是第三方代付销售回款的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客户回函与委托付款合同公章不一致等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案例4: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D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占合并范围存货总额的30%以上的子公司存货进行了监盘,针对盘点日存货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差异较大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未就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的存货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行业交流】

本栏目面向辖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征稿,交流行业发展想法和经验等。仅供行业交流探讨,不代表北京证监局监管意见。

浅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管理体系落地实施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已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提高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独立性、提升审计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保障公众利益和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在对标独立性准则第1号过程中,我们更加深刻体会到以“系统化思维”抓落地,将独立性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数字化建设和内部治理优化等互融互通是落地实施独立性管理体系的关键。

一、完善并用好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落地实施

(一)职业道德(含独立性)管理体系是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八要素之一,两者相互作用、互为依托。

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好比一颗树,文化理念和治理是其赖以根植的土壤,资源是影响土壤肥沃度的养料,职业道德管理体系是其根系,质量管理体系其他五个组成要素共同构成其内部组织有机循环的树干,只有土壤肥沃、根系扎实发达、树干粗壮笔直,质量管理体系这棵树才能最大限度地汲取土壤中的营养,更好地吸收外界的阳光、空气、雨露,以保持健康的光合作用,从而才能更好地抗击风雨、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

根正则苗直,加强职业道德管理体系建设,对于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健全和有效运行,具有根基作用。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也能够促进职业道德(含独立性)管理体系落地实施。

(二)用好质量管理体系框架,有助于完善职业道德管理体系,包括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落地实施。

1.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文化理念和治理机制为事务所落地独立性管理体系建设与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控制环境。

事务所各级人员达成独立性理念共识和行动,是落地实施独立性管理体系的重要文化基础。

科学的治理机制为事务所实现和传承独立性理念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越高,其独立性理念共识基础就越牢固;其质量管理领导层、组织结构就越有利于促进其在人事、财务、业务等各方面的高度统一管控模式以合理调配资源,提高职业道德管理、监控的效率和效果;将执业质量、诚信、独立性的遵循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对于相关违规行为扣减相关执业人员业绩,可以有效促进执业人员注重执业质量、自觉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切实履行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是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一环。

事务所可委任独立于日常质量管理和监控之外的独立的机构、人员设计并有效履行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内容重点聚焦质量管理八要素中的其他七要素是否能够有效保障独立性管理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事务所外部环境可能导致的独立性质量风险等。

3.加强独立性管理制度建设,是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基础。

事务所可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独立性政策、程序、措施,以合理保证其自身及其相关人员在执业中遵守独立性要求。

4.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与保持,以及业务执行全过程中同步、有效实施独立性不利影响识别、评估和应对,确保独立性管理体系在具体业务层面发挥作用。

事务所可建立健全独立性咨询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相关人员在投标前、新客户或业务承接与保持前、业务执行中、报告出具前针对遇到的独立性疑虑及时咨询或提请评估,以有效应对独立性不利影响。

5.充分利用事务所监控与整改程序,是促进独立性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

事务所应明确独立性管理相关的监控和整改程序的目标,委任恰当的治理及领导层以设计统一的监控活动,如年度的独立性检查、轮换监控等。对于监控活动中发现的情况,应识别和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针对监控活动识别出的独立性管理相关的控制缺陷,事务所应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如根源分析、沟通监控与整改活动、跟踪整改效果、建立问责机制,形成监控和整改报告等,以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6.加强信息与沟通,是高效促进独立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必经途径。

事务所可明确独立性相关事项的咨询程序,加强独立性培训和提示,强化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组成员独立性的督导与评价,及时通报内外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独立性相关问题,设置日常投诉与指控渠道及负面清单以惩戒独立性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公众利益实体清单;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以及时获得相关的反馈;就某些独立性具体事项加强与客户治理层的信息沟通。

二、落地独立性管理体系建设与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则

(一)全面规划、持续完善原则

独立性管理体系的落地实施是一项持续推进的系统工程,事务所应全面规划和持续完善。例如:

1.统一研究、分别确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非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独立性政策,适时重分类公众利益实体客户清单,做到动态维护及时准确。

2.完善具体业务及事务所两层面独立性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管理流程或机制,以及应对措施。

3.统一研究确定非禁止类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并考虑与治理层沟通非鉴证服务的方式;项目组应考虑提前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治理层沟通提供非鉴证服务对审计客户独立性的不利影响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以及审计以外的收费情况等。

4.协同考虑审计客户收费信息的统计与沟通方式。

5.持续推进独立性系统优化。

(二)量身定制、重点突出、闭环管理、问题导向原则

1.量身定制:基于对事务所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业务特点、以及独立性相关风险评估等本所实际情况,构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立性管理体系,防止流于形式。

2.重点突出:聚焦准则主要变化,以风险为导向,针对重点、难点,攻坚克难。比如多管齐下加强持有经济利益的管理以及针对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有效实施前置性独立性评估机制等。

3.闭环管理原则:核心还是充分利用好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事务所层面、具体业务层面同步全程做到独立性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闭环管理。

4.问题导向原则:以“问题导向”防风险。针对监管部门发现的独立性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三)加强独立性相关信息、数据的获取、维护、使用及管理

公众利益实体、关联实体、收费、重要独立性申报信息、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等,均需要有效维护、综合利用。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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