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1期(总第15期)
-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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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1月,中国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从严,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督促行业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
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更好保持职业怀疑,本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介绍了相关审计评估监管情况、审计执业问题分析和会计案例研究。
审计案例方面,结合审计执业案例,重点介绍利用专家工作时,如何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如何通过利用专家工作实现审计目的。
会计案例方面,本期聚焦租赁的会计处理,通过租赁识别、可变租赁付款额认定、免租期租赁收入确认这三类典型案例,厘清实务中存在的会计处理偏差。
会计审计政策资讯方面,本期收录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等通知简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不构成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使用,请勿外传。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扫描封底二维码反馈给本所会计监管部。
一、深市会计审计监管通讯
(一)审计评估机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本所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目标,坚持严监严管,依规对审计评估相关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处分。
2026年1月至3月,本所共对审计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11份,涉及11家次审计机构和32人次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审计机构执业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风险评估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对重要子公司实施有效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未设计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未充分了解公司业务的流程和关键业务活动,未能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情况;未有效识别舞弊风险因素,在后期获取到相应信息后未根据审计证据修正风险评估结果,未修改相应审计计划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已评估关联方交易及收入确认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相关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也未了解与该风险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等。
2.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对销售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未对部分样本物流记录、验收单进行检查;存货循环控制测试样本采购合同签署日期早于合同审批时间,与公司采购申请及合同管理内控流程的规定不符,审计底稿未见对该差异情况原因进行核实的记录;对“完工检测”控制节点进行测试时,获取的报告与抽取的型号不符等。
3.对货币资金等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针对账面显示贷款资金长期存放于活期银行账户,相关账户活期存款金额相同、季度利息收入却相差近10倍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识别可能存在虚假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的情形;在内部复核人员提示项目组关注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存在管理失控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时,项目组仍未保持职业怀疑。
4.对收入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未对公司向疑似关联方的贸易公司销售相同产品单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年末异常大额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母公司大额异常关联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年末直接以低毛利率甚至负毛利率销售的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同时存在公司真实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伪造的《验收证明》,两者存在多处明显异常情况,会计师未对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恰当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等。
5.对预付款项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未按计划向管理层访谈预付款项有关情况,未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未与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未向部分主要供应商发函并检查双方业务交易支持文件及决策流程等。
6.对存货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未对发出商品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抽盘样本规模不足,未对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未就外购商品发出计价测试说明选样方法和过程,未能证明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也未评价审计抽样结果,测试过程存在缺陷等。
7.函证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对函证保持控制,存在询证函的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回函地址与函证对象的信息多处不一致,不同函证对象的回函人为同一人,回函时间相同或高度集中等异常情况;未按照计划执行函证程序;对部分函证对象未及时发函;未收到回函时没有实际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关注到部分客户含税销售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账面及审定金额均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等。
8.参与子公司相关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及时向相关审计机构通报工作要求;与相关审计机构沟通不充分;未参与相关审计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应对程序;未评价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证据等。
2026年1月至3月,本所共对评估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3份,涉及3家次评估机构和6人次签字资产评估师。相关评估机构执业问题主要表现为:
对抵账资产的权属情况核查、验证不到位,评估程序与评估资料无法支持抵账资产权属清晰的结论;收益法评估中,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资料;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重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评估底稿中未见收益预测重要参数预测依据的说明,也无评估师分析、判断的记录;评估报告中未说明案外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的情况等。
(二)审计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1月至3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对涉及深市相关业务的审计评估机构作出2单行政处罚,相关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对收入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未对发票开具年份和收入确认年份错配、涉及大额审计调整事项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基于重复项目资料对同一项目重复确认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
2.对关联担保事项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例如,未执行查验产权证书原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抵押记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案涉不动产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等。
3.资产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对涉及公司生产及持续经营的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在收益法估值中对折现率计算错误等。
二、审计执业问题分析
问题1:注册会计师应如何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及专业素质?
情形:A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K的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K聘请了R资产评估师为其某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A注册会计师利用其外部专家S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对前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但是A注册会计师在复核S资产评估师的工作时,仅获取了S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记录,审计底稿中亦仅记录S资产评估师的姓名,无任职单位等其他信息,未评价S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或专业素质。
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需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以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适合审计项目。在上述案例中,A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其过往利用专家工作的经验、与专家讨论、与内部其他熟悉专家工作的人员讨论等方式,判断S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及专业素质,以达到相应的审计目的。A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通过查阅S资产评估师工作底稿的方式,对其工作进行复核。若A注册会计师判断S资产评估师缺乏胜任能力或专业素质,需考虑更换为更有胜任能力的专家。
问题2:注册会计师应如何评估专家的客观性?
情形:B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L执行年报审计业务时,与上市公司L共同委托T资产评估师作为会计师和上市公司L的专家,对上市公司L的某项重要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B注册会计师将T资产评估师作为会计师外聘专家而非管理层专家,同时在审计底稿中记录T资产评估师与上市公司L“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利益或关系”。
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应用指南规定,当注册会计师拟聘请的专家是管理层的专家,且该专家在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消除对客观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采取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上述案例中,B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L均聘请T资产评估师为其外部专家,对客观性很可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且很可能无法消除。B注册会计师应审慎判断能否采取防范措施,将T资产评估师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后,再考虑聘请T资产评估师是否适当。
问题3: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通过利用专家的工作实现审计目的?
情形:C注册会计师利用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IT专家,对上市公司N的SAP系统和费控系统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信息处理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IT专家指出了SAP系统和费控系统中金额存在的差异,并提交C注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C注册会计师未就IT专家指出的问题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分析: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是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目的。业财一致性分析为信息系统审计汇总的一项重要环节,需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系统数据被篡改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IT专家提出的异常可能指向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篡改风险的问题,C注册会计师应与IT专家沟通,调查问题的实质和原因,评价相关差异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以确认是否需要执行恰当的追加审计程序,并将评价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底稿中,以实现审计目的。
小结
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过程中,涉及资产减值、股权转让、信息系统等领域时,因需要在会计、审计领域之外的专长,可能会聘请专家以协助其审计工作。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须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特别是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若拟聘请的外部专家不具备所必须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或对其独立性产生的影响无法客观消除,注册会计师应审慎考虑是否仍聘请该外部专家。
二是要与专家达成一致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应与专家明确双方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角色、责任等,与专家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是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且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若注册会计师发现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应通过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聘请其他专家等方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若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仍不能实现其审计目的,应考虑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三、典型会计案例研究
案例一:关于租赁合同的识别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与供应方就使用60个机柜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将相关机柜用于放置其自有设备,按季度向供应方支付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费、机柜租用费、电费、安保费等。
供应方按约定提供机柜设施,保障机房场所安全,为A公司的设备安装、联网调试、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A公司进入供应方机房开展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时,应当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由于设备安装需要考虑机架电源供给、线路铺设等情况,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挪动设备位置。
考虑到上述合同未约定A公司所使用机柜的具体编号和位置,A公司将使用机柜作为购买服务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A公司与供应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包含机柜租赁?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存在一定期间,存在已识别资产,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已识别资产,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明确或隐含指定资产,资产在物理上可区分,资产供应方不拥有对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当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且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该项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本案例中,A公司在三年期限内可以使用供应方提供的机柜,识别是否为租赁,需要判断其向供应方租用的机柜是否为已识别的资产。虽然合同未明确指定机柜编号,由于A公司已经实际开始使用机柜,应判断供应方对这些已经交付A公司使用的机柜是否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包括考虑供应方替换其机柜的实际能力及成本效益情况等因素。由于合同约定任意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设备位置,供应方单方面更换机柜在操作上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当供应方不具备实质性替换权时,机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其作为一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
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案例二:关于承租方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认定
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运营一家综合性医院,向出租方租赁一台医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涵盖该设备的可使用年限;出租方负责将设备运送至B公司指定医院并负责安装、调试及设备使用培训,B公司应当正确使用设备并给予必要的维护保养;租金支付方式为,B公司使用该设备每实施一人次治疗,应向出租方支付设备租赁费用30元。B公司结合市场调研预测该设备保底治疗次数为3万人次/年。
截至目前,设备运行接近一年,B公司使用该设备实际治疗人次约为5万人,年支付租金约为150万元。
问题:B公司如何就设备租赁合同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量租赁负债?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
本案例中,B公司基于每年实际使用设备治疗人次数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付款额设定为可变租赁付款额。首先,判断该项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否包含实质固定付款额。虽然B公司基于市场调研估计出保底治疗人次,但该业务量仍是基于租赁资产未来使用情况的预测数,并非与未来使用无关、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故该租赁合同不包含实质固定付款额。其次,判断该项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否为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由于其基于租赁设备未来使用情况,并非挂钩市场比率或指数变化,因此不纳入租赁负债。综上,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案例中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0。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案例三:关于可变租金的认定
1.案例及相关问题
C公司主营业务为不动产租赁及商业管理服务。C公司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为经营租赁,月租金按照固定租金与商户月营业额乘以一定抽成比例孰高确定,其中固定租金部分每年上调2元/平方米/天。
C公司认为,在租金以保底固定租金和营业额抽成租金孰高确定的模式下,实际租金水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抽成租金的实际水平,由于商户在租赁期的营业额具有不确定性,相关租金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在租金以保底固定租金和抽成租金孰高确定模式下,相关租金是否应全部认定为可变租赁付款额?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中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之外的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C公司出租商铺属于一项经营租赁。首先判断在该合同下的租赁期不可撤销,进而确定租赁期内的租赁应收款。虽然租金包含基于收入实现情况的可变部分,但是其最终金额将根据固定租金和抽成租金孰高原则予以确定,因此固定租金部分对承租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付款额,C公司应将该实质固定付款额纳入租赁收款额,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方法确认为租金收入。对于实际确定的租金超出固定租金的部分(如有),根据准则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同案例二规则。
案例四:关于免租期内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公司将其持有的厂房出租给第三方。合同约定租期自20X5年1月1日开始,租期15年(即180个月);前3个月免租金,从第4个月开始,初始月租金为60万元(不含税),每三年租金递增10%;合同未赋予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的选择权,但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该租赁未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与报酬,为经营租赁。
20X5年1月1日起,承租方进场开始装修布置,并安排搬迁。D公司管理层认为前3个月免租期不确认收入,自第4个月开始,每个月按60万元确认租金收入。
问题:D公司应当如何确认上述房屋租赁收入?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在经营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本案例中,承租方自20X5年1月1日起进场装修,表明承租人开始拥有对租赁场地使用权的控制,租赁期开始日应从20X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虽然D公司提供3个月免租期,在计量月租金收入时,应当将租赁收入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即包含免租期的180个月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自20X5年1月开始确认租金收入,其他分摊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若出现合同提前终止等原因使得合同租赁期与实际租赁期不同、导致已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根据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款项不等时,应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将相关差额考虑收到的承租人补偿款后调整当期租赁收入。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第二十一章租赁
八、出租人会计处理之“(三)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金的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计入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
2.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小结
本期会计案例聚焦租赁的会计处理,分别选取租赁识别、可变租赁付款额认定、免租期租赁收入确认这三类典型案例,梳理实务中存在的会计处理偏差,提示审计机构保持职业怀疑,强化专业判断,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关于租赁的识别,在判断是否存在可识别资产时,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出租方替换租赁资产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关于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认定,要注意区分是否存在实质固定租赁付款额,可变租金是否与指数或比率挂钩。关于免租期,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了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总的来说,租赁会计处理涉及多项职业判断,审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相关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结合业务实质审慎作出职业判断。
四、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一)财政部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财政部就《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就<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提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18段和第19段,以澄清将投资特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第49(a)段所述),能够选择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2.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3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解释第20号》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进一步澄清。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含义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二是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含义作出了细化说明,明确其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
另一方面,对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一是明确可兑换性的定义以及评估可兑换性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和估计方法;三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有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
(二)证监会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
2026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共同研究推进进一步加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重点工作。会议通报了综合惩防工作进展,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作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惩首恶和打帮凶并重,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坚决以行政违法共犯方式严惩,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
当前,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落实的关键阶段,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打好综合惩防“组合拳”。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制度保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增强行政、刑事、民事协同,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对财务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一体打击。强化公司治理内生约束,组织开展新一轮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加强综合防范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设。
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202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一是修改制度名称,以更好体现“吹哨人”正义担当精神,二是完善奖励条件,三是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四是严格规范办理要求,五是优化奖励程序,六是完善保护机制,七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3.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强行业透明度建设,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3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则》共3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二是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披露要求。三是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四是授权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及信息披露活动制订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三)深交所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深交所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2026年1月30日,深交所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以下统称《指南》)。本次发布的《指南》,新增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三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详细解释相关议题的常见风险和机遇,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导致的产能限制、化石能源开采难度增加等风险,新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引入水循环利用系统降低废水排放成本等机遇。二是提供披露数据的通用计算流程与方法,如提示常见的污染物类型和披露示例,核算能源用量的具体方法,能耗、取水量和耗水量的计算公式等。三是细化《指引》要求,明确污染物排放信息、减排信息、能源总消耗量、总耗水量等具体披露要点。
2.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
2026年3月27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并对创业板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和“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二是调整创业板“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三是删除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内容,相关事项适用上位规定。
(三)国际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明确将继续推进生物多样性项目
2026年1月28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明确将继续推进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准则的制定工作,并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准则将涵盖所有自然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而非聚焦于特定方面;二是假定主体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在此基础上制定自然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披露要求和指引,对现有要求进行补充。下一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的首要工作是定义披露必要的术语和概念。
2.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发布土地行业碳移除准则
2026年2月2日,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发布土地行业碳移除准则,阐释了企业在其温室气体清单中,核算和披露土地用途变更、农业影响及碳移除和封存量等的方法,旨在为运营或价值链中涉及大量土地行业相关活动的企业提供可靠且统一的方法,以量化和报告土地利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二氧化碳移除。该准则将于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外,因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森林碳核算问题上存在分歧,该准则暂未纳入森林碳核算相关内容,后续,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会就如何将森林碳核算内容纳入准则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18段和第19段进行修订,旨在通过有限范围的修订,澄清哪些企业能够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豁免应用权益法,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理事会将根据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决定是否推进拟议的修订,并计划于2026年中期完成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相关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