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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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文标题: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1期)
  • 发文机关: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布日期: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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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kuài)服务频道

(一)市场发展动态

1.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2026年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修订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议题的风险与机遇、核算方法及披露内容。一是系统说明各议题涉及的主要风险与机遇,如生产运营中的环境合规风险、绿色技术应用带来的市场机遇等。二是提供披露数据的计算流程与方法,涵盖污染物排放量统计、综合能耗计算、水资源取用与消耗计量等,增强数据可比性与可靠性。三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点,包括排放物对周边社区与员工的影响、节能节水目标与实施进展、资源循环利用情况等,推动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管理能力与透明度。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600.html

2.北交所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

北交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着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有以下四方面举措:

一是大力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对经营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具有代表性与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化再融资审核,进一步提高再融资效率。过程中,将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或高度协同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投向第二增长曲线业务,同时严防盲目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二是提高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再融资的制度包容性。存在破发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竞价定增、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合理融资,募集资金需投向主营业务。支持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按需、合理实施再融资。

三是提高再融资制度便利性。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时,应当同时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进度考虑,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使用完毕的标准。上市公司提交的再融资申报材料,可以引用已公告内容。在审期间如年报、半年报对财务数据有更新的,可以直接援引更新后的内容。优化简易程序负面清单。

四是强化再融资全链条监管。建立交易所再融资预案披露工作机制,严防上市公司“带病”申报再融资。完善再融资预案公告要求,对于通过锁价定增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及发行对象应在公告中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未履行承诺交易所可以予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后,应当及时决策、及时申报。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严格做好定期报告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的把关。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惩再融资违法违规行为。

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7753.html

3.挂牌公司2026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安排

2026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共拟实施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分别以1月30日、2月27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29日和8月31日为进层启动日。

创新层进层申报工作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一是进层指标基准日。2026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涉及的财务指标,均以挂牌公司已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中期报告(以8月31日作为进层启动日的公司适用)为准。进层实施涉及的股本总额、市值、交易量(如有)、做市商家数(如有)以及不得进入创新层的情形,均以挂牌公司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为判断基准日。二是研发标准进层相关要求。对于拟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公司,负责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研发投入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并披露。

链接: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7610.html

(二)监管服务简讯

1.2025年年报审计监管情况

近期,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以下简称我所司)持续加强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力度,督促审计机构强化执业质量管理。一是强化风险提示,今年共计向56家会计师事务所发送145份年报审计事前沟通函,重点提示业务承接、资源分配、审计轮换以及重点项目审计风险问题。二是强化走访约谈,联合地方证监局、财监局,共计对13家审计机构开展走访约谈,重点了解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整体安排,包括年审项目数量与人力资源的匹配情况、携项目转所的管理措施、风险项目的审计应对和质控安排、反舞弊资源投入情况等。

各审计机构应切实加强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业,确保按期出具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2.年报审计培训工作情况

近期,为帮助审计机构更好把握监管要求,促进审计机构提升年报审计执业质量,我所司开展一系列面向审计机构的专项培训。一是组织2025年年报审计专题培训,邀请证监会专家、所司监管条线业务骨干等,重点讲解会计准则执行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备案新规、会计审计监管案例以及年报审计重点关注问题等。二是举办“护航·年报审计专题培训”,邀请事务所专家分别就内部控制审计和商誉减值审计难点问题进行专业分享,相关课程已在我所司官网“培训服务平台”发布。

3.年报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控制测试方面,一是未按照设计的审计程序执行各类循环的控制测试;二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验证相关内控运行的有效性;三是生产与存货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能识别出发出商品记账凭证日期早于对应出库单和销售订单日期的控制偏差,未对抽样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未结合具体合同关键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导致细节性测试与截止性测试中未能识别收入跨期确认错报;二是未对公司收入确认关键证据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如未发现客户签收单同一签字人字迹与其他年度不一致,未发现验收单存在涂改替换痕迹等;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于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对于往来款函证回函存在差异的情况未核实原因及分析是否进一步执行相应审计程序,未对不同客户、不同供应商函证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警觉;四是未对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相关资产变动情况履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验证该期间内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得到恰当记录和准确反映;五是未对发出商品时间较长、发出商品为负数等异常情形进行合理性分析,未对公司的解释说明做分析验证,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六是对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未充分考虑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公允价值的恰当性。

二、案例研究

(一)关于履约义务的识别问题

1.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开展数字化技术服务,其中一项业务为通过云平台为客户提供云资源代充值业务。该模式下,A公司根据客户的系统部署及确定的使用方案,在云平台为客户提供资源开通与运行服务。实际执行中,部分客户要求A公司在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之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如系统部署、接口调试、数据对接等),相关服务结算时,采用将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与提供给客户的云资源充值优惠额度抵减的方式。例如,平台给予A公司10%的返佣,而A公司给予甲客户5%的优惠充值额度。甲客户支付A公司100元充值费,A公司需为甲客户在云平台账户充值105元。同时,A公司技术服务费定价15元,则扣除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后,最终为甲客户云平台账户充值90元。A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与技术服务在同一合同中进行约定,且费用统一结算,因此两项服务构成重大依赖,应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2.问题

A公司关于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商品的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本案例中,从商品层面看,A公司两项服务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以及技术服务可由A公司单独提供,也可视客户需求等情况一并提供。客户能够分别从云资源代充值服务和技术服务中单独获益,表明合同中各项服务本身具有独立使用价值,能够明确区分。从合同层面看,A公司提供的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为帮助客户实现在云平台的资源使用,并不对已完成的技术服务结果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A公司亦未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将上述两项服务整合为组合产出,在不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下,A公司仍可独立履行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义务,表明两项服务之间不存在高度关联性。综上,A公司将云资源代充值服务和技术服务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判断不恰当。

(二)关于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B公司为一家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为提高项目研究阶段的成功率,B公司收购研发机构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BE或临床批件,在获取批件后开展后续的BE实验或临床试验等流程。根据B公司会计政策,其内部自研项目资本化时点为取得BE实验备案或临床试验批件。B公司将收购批件的相关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

2.问题

B公司将收购批件有关支出予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相关规定,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本案例中,B公司外购相关批件用于内部研究开发,购买批件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其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即只有在B公司后续开展与收购批件相关研发活动且达到B公司资本化时点之后,B公司才能将发生的相关支出予以资本化,之前发生的研究开发相关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股权投资分类的判断问题

1.案例背景

C公司持有乙公司8%的股份,Z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乙公司股份的90%。根据乙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C公司委派1名,Z公司委派4名。根据乙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需3名以上董事同意才能形成有效决议,未设置一票否决机制。C公司认为,乙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股东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能够独立控制董事会、股东会并通过其主张的各项议案。自向乙公司投资以来,C公司未向其委派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因此,C公司委派人员实质上无法影响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结果,无法实际参与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C公司对乙公司不能施加重大影响,相关投资不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而应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2.问题

C公司认为其对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判断的关键。

本案例中,鉴于C公司对乙公司派驻一名董事,即使C公司委派的董事无法最终阻止董事会决议的通过,但由于C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委派的董事代表参与乙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除非C公司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其无法对乙公司实质性施加重大影响(例如被控股股东明确反对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否则应当认定C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四)关于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问题

1.案例背景

D公司经营商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服务。20×3年,D公司受让丙公司应收账款,总金额为1.8亿元,约定还款期限5年。丙公司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截至20×5年12月31日,丙公司已连续两年逾期未付D公司保理应收款本息。D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抵押物价值高于保理应收款本金及相关融资成本。据此,D公司判断保理应收款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损失。

2.问题

D公司的处理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减值,应当综合考虑影响金融资产回收的各项合同要素与市场特征。相关资产的特征,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金融资产回收金额进行判断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担保物状况、处置限制、变现周期及相关成本等。

本案例中,丙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D公司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应纳入对保理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但在计量过程中,D公司应考虑抵押顺位、抵押物处置周期、处置税费及变现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通过实现抵押权可能实现的现金回收金额,不得简单以抵押物评估价值作为可回收金额。

(五)关于供应链数字化债权凭证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E公司日常业务中接收客户提供的供应链数字化债权凭证结算应收账款。该供应链数字化债权凭证为Y银行提供的产品。E公司取得数字化债权凭证后,向Y银行提交保理申请,与Y银行签订数字化债权凭证业务合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及坏账担保补充约定。主要条款包括:

(1)信用风险:指因核心企业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核心企业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风险。

(2)保理利息:保理利息计算截止至“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而非事先确定的“保理到期日”,同时约定保理利息由买方(核心企业)承担。

(3)保理回款账户:保理合同约定固定的E公司账户作为回款账户,对于回款账户中E公司收到的核心企业支付款项,无论核心企业是否指定该款项所清偿的应收账款,Y银行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Y银行认为应当先予清偿的应收账款。如有剩余,将余额划入E公司在Y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E公司单笔应收账款保理比例为100%。

(4)坏账担保:是指根据E公司的申请,在Y银行承担坏账担保责任额度内,对于合格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因发生信用风险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Y银行不向E公司要求应收账款的反转让,并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E公司将保理标的应收账款总额控制在坏账担保责任额度内。

2.问题

在将供应链数字化债权凭证进行保理转让时点,E公司应结合哪些方面考虑应收账款终止确认问题?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前两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本案例中,E公司将供应链数字化债权凭证保理转让后能否终止确认应收账款,需要结合有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根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企业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或者通过符合条件的过手安排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进行分析。就本案例而言,一是关注应收账款延迟支付和提前偿付风险。结合E公司与Y银行关于保理利息计算的约定,以及保理利息是否确由买方(核心企业)承担等情况,判断E公司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二是关注回款账户。结合买方(核心企业)向回款账户的付款是否均为针对保理标的应收账款支付的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三是关注坏账担保情况。结合Y银行给予E公司的坏账责任额度以及E公司额度使用等情况,判断Y银行是否会向E公司要求应收账款反转让,进而判断E公司是否转移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三、行业政策

(一)财政部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财政部于2026年1月9日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6〕1号)。

《鉴证准则》主要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特点、坚持立足国情和国际趋同三项原则制定。《鉴证准则》共十八章228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体系的构成等;第二章为鉴证目标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明确鉴证者执行鉴证业务应运用鉴证技能、职业怀疑和职业判断,并对获取鉴证证据和编制工作底稿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质量管理,规定了鉴证机构层面和鉴证业务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鉴证业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第四章至第十七章为鉴证业务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承接鉴证业务、签订业务约定条款、计划鉴证工作、利用特定人员的工作、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累积和考虑识别出的错报、应对期后事项、获取书面声明、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形成鉴证意见和出具报告等方面;第十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准则的解释权。

(二)中注协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此次修订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对相应文字进行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实施意见》于2026年1月29日发布并施行。中注协于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同时废止。

(三)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用指南》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通知》(财会〔2024〕29号)的各项要求,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配套应用指南,于2026年2月13日发布并施行。

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2020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的通知》(会协〔2020〕33号)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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