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年第1期(总第54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文标题: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年第1期(总第54期)
  •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 2026-04-30
  • 原文下载: 百度网盘

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3家,其中主板1家,创业板2家。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40家,其中主板18家,创业板22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家,其中主板6家,创业板2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召开17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7家,再融资8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暂缓审议首发1家。

5.终止审核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2家,再融资3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

6.注册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报证监会注册首发8家,再融资32家,重大资产重组4家;注册生效首发13家,再融资28家,重大资产重组4家。

7.发行上市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所共有4家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其中主板2家、创业板2家,融资金额56.45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3.54倍、平均数为23.99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2026年4月9日,为进一步深化创业板改革,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意见:一是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三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四是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五是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六是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七是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八是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

2.深交所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

2026年4月24日,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交所发布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新制定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3.深交所发布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官方新闻稿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

2026年2月9日发布官方新闻稿,向市场传递优化再融资机制一揽子措施。2026年3月27日,为加大力度服务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再融资灵活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行修订,一是结合创业板经验和主板市场实际情况,新增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和“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二是将创业板“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中的研发投入占比下限由3%调整为5%;三是精简表述,相关事项适用上位规定。

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

2026年2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标准和违规情形,提高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本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主要对监管处理原则和工作方式、违规量罚认定、加重处理、减轻处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监管要求等情形进行了完善。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发行审核监管情况

2026年1-3月,本所对6家IPO项目、3家再融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8次、自律监管措施15次,其中采取口头警示10次;对6家IPO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2家并购重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20份《监管工作函》。

2.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6年1-3月,本所针对发行承销业务违规、投价报告盈利预测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上市初期破发、操作错误等情形,对前期开展现场检查的2家承销商采取约见谈话、口头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对2家承销商采取出具《监管工作函》、谈话提醒的工作措施,压严压实承销商责任,督促提升发行承销执业质量水平。

四、现场督导案例

资金流水核查是中介机构首发尽职调查的核心程序,旨在合理验证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评估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等因素,合理设计资金流水核查范围、重要性水平等程序,对于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关注异常资金往来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出具核查结论时应获取充分、客观的核查证据。本所现场督导发现部分中介机构在具体执行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仍存在忽视明显异常情形、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形未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取得相关解释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等核查不到位的情况。

【督导案例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且发行人对部分重叠主体购销金额较为接近,本所审核予以了重点关注。

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前述重叠主体中,存在三家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支付合计近1000万元销售回款,与发行人向三家公司及其关联方支付的合计近1000万元采购款存在金额、日期相同或相近等异常情形,但中介机构未对前述异常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督导案例2】

报告期内,发行人某核心人员向他人累计转账数千万元。中介机构资金流水专项核查报告显示,前述资金主要用于其在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现场督导发现,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投资协议等客观证据,未见对相关交易对方身份及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予以充分核实的记录。

此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期间还存在未充分关注部分董监高大额存取现、未充分获取资金用途的客观支持证据等核查不到位的情形。

针对前述两个案例中介机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违规问题,本所综合考虑违规性质、违规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分类实施监管处理。鉴于现场督导期间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经补充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且未发现明显异常,同时补充获取了相关客观证据并完善了工作底稿,相关问题不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也不涉及发行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事项,本所对两个案例的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均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均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五、审核案例

【重要提示:本文分享的案例不等同于审核标准,保荐人需要根据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独立的专业判断,切勿片面解读、简单套用。】

【关于创业板定位的典型审核案例】

案例一:发行人受消费电子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报告期内收入和业绩规模持续下滑。中介机构就发行人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了核查论证,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业绩下滑主要是由其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发行人自身经营和竞争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第一,发行人电子元器件线上分销业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电子元器件传统流通模式以线下分销为主,发行人采用线上分销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较大程度解决了电子元器件供应链品类多、订单分散、采购成本高的行业痛点,逐渐成为电子元器件产品流通领域的重要销售渠道,契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第二,发行人系电子元器件线上分销龙头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和业绩增长基础。发行人经营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在数据库建设、平台数字化等方面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多次获得国家级认证和荣誉。发行人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供应链能力,所掌握的产品信息、供需变动等数据资产规模和信息检索准确性业内领先,具备信息传递快、交易匹配效率高、一站式采购等优势,以此积累了较多客户资源,具备良好的经营基础和抗风险能力。第三,消费电子行业已企稳,发行人核心业务数据回升向好。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下滑主要受到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并非发行人所处产业被淘汰或自身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随着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复苏,全球半导体等电子元器件产品出货量恢复增长,发行人客户数量、订单规模、产品销量等核心业务数据止跌回升,2024年及2025年核心业绩指标已恢复增长趋势。目前,发行人已通过发行上市审核。

案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近九成收入来源于单一产品,该产品迭代周期快,竞争激烈,降价压力大。关于发行人未来成长性及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审核中关注到,第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发行人未形成明显竞争优势。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参与者众多,已形成相对稳定竞争格局,同行业竞争对手技术水平较高且已进入行业龙头供应体系,发行人作为后进入者,无明显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较低且无明显增长,净利率等盈利能力较弱。第二,受行业景气度影响,发行人业绩下滑压力较大。发行人下游终端产品具有产品迭代快、生命周期短、利润空间衰减快等特征,终端客户在新产品推出后,会迅速将降价压力向上游企业转移。在审期间,下游领域主要企业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并拟实施减产安排。发行人主要客户开始缩减采购规模,发行人主要产品量价齐跌,短期内无复苏迹象。第三,发行人收入来源和产品结构单一。发行人近九成收入来源于单一类型产品,虽然已建设新品生产线,计划开拓新业务,但一直未能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并通过客户送样认证,抗风险能力较弱。上市委审议否决发行人上市申请。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发行人所处行业景气度均发生较大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收入规模产生一定影响。针对该种情形,保荐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予以核查研判:一是充分论证行业周期性波动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保荐人应当客观准确分析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对于因行业周期波动导致需求减少的情况,充分论证是否存在行业技术路线变化、供需结构重大调整、产业政策重大变化等导致市场需求持续减少,发行人是否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及具体体现,发行人业绩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或优于同行业公司,并关注期后业绩和经营数据是否企稳,或有明确依据预计将在短期内企稳。二是关注发行人是否具备业绩增长基础。保荐人可以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技术实力、市场份额、产品结构等方面,充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未来业绩增长基础,关注是否发生市场竞争力减弱、重要客户流失、核心技术淘汰过时等重大不利变化,综合分析对发行人创业板定位的影响。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关于咨询沟通统一入口的问答】深交所是否有统一的咨询沟通预约平台?

答:本所于2025年11月在深交所官网上线了咨询沟通统一入口,整合发行上市审核申报前预沟通及在审项目沟通、公司管理部门现场沟通、债券市场业务咨询等多个业务条线的咨询沟通渠道,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点击官网首页“咨询沟通统一入口”横幅或“咨询沟通预约”快速入口,直接进入咨询沟通预约子网站,根据咨询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服务入口并登陆到业务专区预约。

同时,对于尚未聘请中介机构的发行人或债券市场参与人等无法登陆业务专区的咨询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本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子网站页面刊载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问题2:【关于补充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补充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比较期间数据列示有何注意事项?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七个月的,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六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补充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比较期间数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相关要求列示。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关注申请文件中相关比较期间列示准确性。例如,补充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截止日是2025年9月30日,则列示的比较期间应当为2024年9月30日。

问题3:【关于再融资申报材料财务数据要求】近期,深交所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进一步优化再融资申报材料更新财务数据相关要求,着力提升再融资机制灵活性、便利性。上市公司再融资申报材料对于更新财务数据有什么要求?

答: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提升再融资灵活性与便利性,上市公司在申报再融资时,可以直接使用年报、半年报财务数据。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包含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无需将申请文件的财务数据更新到最近披露的季度报告。其中,在申报受理阶段,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或临时公告的,如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或季度财务数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亏损或扣非前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应报送专项核查报告,对相关事项对本次发行的影响进行说明,由保荐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保荐人公章。在审核注册阶段,再融资申请文件的更新,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相关规则要求执行。

问题4:【再融资预案披露注意事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做好再融资预案披露?

答:根据本所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的相关安排,进一步压严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严防上市公司“带病”申报再融资,现就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披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是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时,应当在“特别提示”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决策,确保在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基本使用完毕。

二是关于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发行对象应当承诺参与发行并认购缴款。锁价定增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人适格性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严格自查,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承诺文件及中介机构核查报告作为备查文件,随再融资预案公告一并提交。

三是关于上市公司合规性核查报告。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时,律师或者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可以基于公开信息,就上市公司合规性出具核查报告。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事项:(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合规性核查报告应当作为备查文件,随再融资预案公告一并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对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暂无评论

发送评论 编辑评论


				
|´・ω・)ノ
ヾ(≧∇≦*)ゝ
(☆ω☆)
(╯‵□′)╯︵┴─┴
 ̄﹃ ̄
(/ω\)
∠( ᐛ 」∠)_
(๑•̀ㅁ•́ฅ)
→_→
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o(*////▽////*)q
>﹏<
( ๑´•ω•) "(ㆆᴗ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ource: github.com/k4yt3x/flowerhd
颜文字
Emoji
小恐龙
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