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6-09-28
- 发文字号: 财办会〔2026〕35号
- 原文链接: 财政部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实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并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实施配套工作,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穆杨 杨俊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4526 010-68554908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会计科目
本规定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比照本规定自行设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对核算内容另有要求的,企业应当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等方式满足相关要求。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说明中的“企业(金融)”、“企业(农业)”等标注,旨在提示相关科目的主要适用行业,其他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根据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判断是否适用相关会计科目。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往往需对相关会计科目的发生额或余额进行分析后填列相应报表项目,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将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各项目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规定的基础上采用设置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等方式进行损益分类,以便于进行财务报表列报。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与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具体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的,本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予以说明。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应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 一、资产类 | ||
| 1 | 1001 | 库存现金 |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 3 | 1003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 4 | 1011 | 存放同业 |
| 5 | 1012 | 其他货币资金 |
| 6 | 1013 | 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
| 7 | 1021 | 结算备付金 |
| 8 | 1031 | 存出保证金 |
| 9 | 110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10 | 1111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1 | 111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 12 | 1121 | 应收票据 |
| 13 | 1122 | 应收账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经营租赁款 |
| 14 | 1123 | 预付账款 |
| 15 | 1124 | 预付账款减值准备 |
| 16 | 1125 | 合同资产 |
| 17 | 1126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
| 18 | 1131 | 应收股利 |
| 19 | 1132 | 应收利息 |
| 20 | 1213 |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
| 21 | 1214 |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 |
| 22 | 1215 |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
| 23 | 1221 | 其他应收款 |
| 24 | 1231 | 坏账准备 |
| 25 | 1301 | 贴现资产 |
| 26 | 1302 | 拆出资金 |
| 27 | 1303 | 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委托贷款 |
| 28 | 1304 | 贷款损失准备 |
| 29 | 1305 | 拆出资金减值准备 |
| 30 | 1306 | 融出资金 |
| 31 | 1307 | 融出资金减值准备 |
| 32 | 1311 | 代理兑付证券 |
| 33 | 1321 | 代理业务资产/受托代销商品 |
| 34 | 1401 | 材料采购 |
| 35 | 1402 | 在途物资 |
| 36 | 1403 | 原材料 |
| 37 | 1404 | 材料成本差异 |
| 38 | 1405 | 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农产品 |
| 39 | 1406 | 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
| 40 | 1407 | 商品进销差价 |
| 41 | 1408 | 委托加工物资 |
| 42 | 1411 | 周转材料 |
| 43 | 1421 | 消耗性生物资产 |
| 44 | 1422 | 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
| 45 | 1431 | 贵金属 |
| 46 | 1441 | 抵债资产 |
| 47 | 1442 |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 48 | 1461 | 融资租赁资产 |
| 49 | 1471 | 存货跌价准备 |
| 50 | 1481 | 持有待售资产 |
| 51 | 1482 |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 52 | 1489 | 碳排放权资产 |
| 53 | 1491 | 合同履约成本 |
| 54 | 1492 |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 55 | 1493 | 合同取得成本 |
| 56 | 1494 |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
| 57 | 1495 | 应收退货成本 |
| 58 | 1501 | 债权投资 |
| 59 | 1502 |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 60 | 1503 | 其他债权投资 |
| 61 | 150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62 | 1511 | 长期股权投资 |
| 63 | 1512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64 | 1515 | 补偿性资产 |
| 65 | 1518 | 继续涉入资产 |
| 66 | 1521 | 投资性房地产 |
| 67 | 1522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
| 68 | 1523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 69 | 1531 | 长期应收款 |
| 70 | 1532 | 未实现融资收益 |
| 71 | 1541 | 存出资本保证金 |
| 72 | 1551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 73 | 1552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 74 | 1601 | 固定资产 |
| 75 | 1602 | 累计折旧 |
| 76 | 1603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77 | 1604 | 在建工程 |
| 78 | 1605 | 工程物资 |
| 79 | 1606 | 固定资产清理 |
| 80 | 1607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 81 | 1608 |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
| 82 | 1621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83 | 1622 |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
| 84 | 1623 | 公益性生物资产 |
| 85 | 1624 |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
| 86 | 1631 | 油气资产 |
| 87 | 1632 | 累计折耗 |
| 88 | 1633 | 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
| 89 | 1634 | 油气勘探支出 |
| 90 | 1635 | 油气开发支出 |
| 91 | 1641 | 使用权资产 |
| 92 | 1642 |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 93 | 1643 |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
| 94 | 1701 | 无形资产 |
| 95 | 1702 | 累计摊销 |
| 96 | 1703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 97 | 1704 | 开发支出 |
| 98 | 1705 | 开发支出减值准备 |
| 99 | 1711 | 商誉 |
| 100 | 1712 | 商誉减值准备 |
| 101 | 1801 | 长期待摊费用 |
| 102 | 18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03 | 190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 ||
| 104 | 2001 | 短期借款 |
| 105 | 2002 | 存入保证金 |
| 106 | 2003 | 拆入资金 |
| 107 | 2004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108 | 2011 | 吸收存款 |
| 109 | 2012 | 同业存放 |
| 110 | 2021 | 贴现负债 |
| 111 | 2101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112 | 2111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113 | 2201 | 应付票据 |
| 114 | 2202 | 应付账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115 | 2203 | 预收账款/预收保费 |
| 116 | 2204 | 合同负债 |
| 117 | 2211 | 应付职工薪酬 |
| 118 | 2221 | 应交税费 |
| 119 | 2231 | 应付利息 |
| 120 | 2232 |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
| 121 | 2241 | 其他应付款 |
| 122 | 2245 | 持有待售负债 |
| 123 | 2311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124 | 2312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125 | 2313 | 代理兑付证券款 |
| 126 | 2314 | 代理业务负债/受托代销商品款 |
| 127 | 2401 | 递延收益 |
| 128 | 2501 | 长期借款 |
| 129 | 2502 | 应付债券 |
| 130 | 2504 | 继续涉入负债 |
| 131 | 2603 | 未到期责任负债 |
| 132 | 2604 | 已发生赔款负债 |
| 133 | 2701 | 长期应付款 |
| 134 |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 135 | 2711 | 专项应付款 |
| 136 | 2721 | 租赁负债 |
| 137 | 2801 | 预计负债 |
| 138 | 290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三、共同类 | ||
| 139 | 3001 | 清算资金往来 |
| 140 | 3002 | 货币兑换 |
| 141 | 3101 | 衍生工具 |
| 142 | 3201 | 套期工具 |
| 143 | 3202 | 被套期项目 |
| 144 | 3301 | 合同结算 |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
| 145 | 4001 | 实收资本/股本 |
| 146 | 4002 | 资本公积 |
| 147 | 4101 | 盈余公积 |
| 148 | 4102 | 一般风险准备 |
| 149 | 4103 | 本年利润 |
| 150 | 4104 | 利润分配 |
| 151 | 4201 | 库存股 |
| 152 | 4301 | 专项储备 |
| 153 | 4401 | 其他权益工具 |
| 154 | 4501 | 其他综合收益 |
| 五、成本类 | ||
| 155 | 5001 | 生产成本/农业生产成本/开发成本/油气生产成本/输油输气作业成本/油田技术服务成本/天然气加工成本 |
| 156 | 5101 | 制造费用 |
| 157 | 5201 | 待转承销费用 |
| 158 | 5301 | 研发支出 |
| 六、损益类 | ||
| 159 | 6001 | 主营业务收入 |
| 160 | 6011 | 利息收入 |
| 161 | 6021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162 | 6032 | 保险服务收入 |
| 163 | 6041 | 租赁收入 |
| 164 | 6051 | 其他业务收入 |
| 165 | 6061 | 汇兑损益 |
| 166 | 6071 | 承保财务损益 |
| 167 | 6072 | 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
| 168 | 6101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169 | 6102 | 套期损益 |
| 170 | 6103 | 净敞口套期损益 |
| 171 | 6111 | 投资收益 |
| 172 | 6115 | 资产处置损益 |
| 173 | 6117 | 其他收益 |
| 174 | 6301 | 营业外收入 |
| 175 | 6401 | 主营业务成本 |
| 176 | 6402 | 其他业务成本 |
| 177 | 6403 | 税金及附加 |
| 178 | 6411 | 利息支出 |
| 179 | 6421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180 | 6503 | 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保险服务费用 |
| 181 | 6504 |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保险服务费用 |
| 182 | 6505 | 分出保费的分摊 |
| 183 | 6506 |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
| 184 | 6507 | 待结转支出 |
| 185 | 6601 | 销售费用/业务及管理费 |
| 186 | 6602 | 管理费用 |
| 187 | 6603 | 财务费用 |
| 188 | 6604 | 勘探费用 |
| 189 | 6605 | 研发费用 |
| 190 | 6701 | 资产减值损失 |
| 191 | 6702 | 信用减值损失 |
| 192 | 6711 | 营业外支出 |
| 193 | 6801 | 所得税费用 |
| 194 | 6901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数字人民币等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币种和存放的金融机构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于银行或其他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存放同业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放同业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存放同业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减少在同业的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存放同业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存放同业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存放在持有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款项(含数字人民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存放第三方平台款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13 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存放同业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存放同业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存放同业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融资方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三)已核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票据应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当前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商业汇票坏账准备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该商业汇票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一般企业)、“投资收益”(金融企业)等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支付的贴现息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四)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相关商业汇票坏账准备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该商业汇票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收到或支付现金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商业汇票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一般企业)、“投资收益”(金融企业)等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六)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商业汇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已核销的商业汇票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商业汇票。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拥有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收款权的款项。
企业(金融)核算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企业(租赁)核算经营租赁下应收取的租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可按债务人等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租赁)可按承租人等对应收经营租赁款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应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账款,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取得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的,应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应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应按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的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租赁企业)、“其他业务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当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发生应收账款保理时,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一般企业)、“投资收益”(金融企业)等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构成继续涉入的,按照“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科目处理。
(四)收回应收账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该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采购商品或服务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商品或服务,按应计入购入商品或服务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采购专门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供货单位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二)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承租人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合同约定或企业与供货单位协商一致,预付账款转为应收款的,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预付账款减值准备”科目,按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
1124 预付账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付账款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综合考虑可收回性及预期取得货物等的公允价值等因素确定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该金额低于预付账款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期间导致减值的因素消失、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收到货物等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按照合同约定或企业与供货单位协商一致,预付账款转为应收款的,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按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预付账款减值准备。
1125 合同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收款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应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除外)的金额。
1126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当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时,应同步将本科目金额转入“坏账准备”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三)合同资产因无法收回进行核销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已核销的合同资产后又恢复的,应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且按约定归属于交易对手方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股利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当前应收股利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和持有的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含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见“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利息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当前应收利息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含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1213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分摊至相关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按已付或应付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于发生时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于期末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二)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与该合同相关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对于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组已付或应付的、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四)期末,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减值金额,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1214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如果企业购买再保险合同组的净成本与购买再保险合同组之前发生的事项有关,应按照该净成本的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的分摊”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根据计量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非金融风险调整),根据计量的合同服务边际,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服务边际),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对应亏损合同组的,对于亏损摊回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确认时或确认后,企业在实际支付分出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约定的对应保险合同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其中摊回的投资成分,借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再保险分入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应借记“分出保费的分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该调整金额中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
1215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所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约定的对应保险合同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中的保险成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对于其中摊回的投资成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
(二)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收到摊回赔款和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或负债。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企业通过资金集中管理被归集至本集团其他成员单位(不含银行或其他具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应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向客户提供融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当前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对各应收款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三)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贴现申请人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贴现资产应分别“面值”、“利息调整”等,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贴现资产,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贴现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贴现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贴现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转贴现贴现票据,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贴现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贴现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贴现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贴现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面值、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照“贴现负债”科目处理。构成继续涉入的,按照“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科目处理。
(四)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贴现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尚未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如有),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1302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拆出资金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到期收回拆出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拆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借记“拆出资金减值准备”科目,按该拆出资金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发放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各类贷款。
企业(银行)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也可以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发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的,可将本科目改为“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的,可将本科目改为“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应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处置贷款时,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拆入资金”等科目。构成继续涉入的,按照“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科目处理。
(四)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已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放的各类贷款。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处置贷款时,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已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05 拆出资金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拆出资金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出资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拆出资金”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三)已核销的拆出资金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拆出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拆出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拆出资金减值准备。
1306 融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提供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融资客户和计量属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融出资金应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按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融出资金,比照“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融出资金,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融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融出资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到期收回融出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科目,按该融出资金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融出的款项。
1307 融出资金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融出资金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融资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融出资金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融出资金减值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一般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本金”、“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三)发放受托的贷款,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算已实现未结算的收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或应付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期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等科目,下期期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并作为原材料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类别或品种,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 (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 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 / (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 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 × 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 = (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 (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 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 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 × 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企业投入的制造或修理成本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产品”科目。企业作为产权人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用于对外出售的,应设置“保障性住房”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产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并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成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三)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或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盘亏、毁损的库存商品,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营业外支出”(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等科目。
盘盈的库存商品,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四)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可按商品类别或实物管理负责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应收退货成本”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期(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 = 期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 / (“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余额 +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 + “发出商品”科目期末余额 +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 × 商品进销差价率
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期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存在数据资源委托加工物资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三)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四)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时,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七)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422 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或出售时结转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1431 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企业(金融)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贵金属存货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贵金属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贵金属,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期间贵金属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贵金属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售贵金属,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贵金属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144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的成本。
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费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减值转回的,按转回的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或尚未转为自用的实物抵债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的成本。
1442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转回的,按转回的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处置抵债资产或转为自用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非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非融资租赁期间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1481 持有待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类别或处置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
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照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减值转回的,应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按转回的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按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资产按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与可收回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处置持有待售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1482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计提的允许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和不允许转回的商誉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类别或处置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照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转回的,应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按转回的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处置持有待售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489 碳排放权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企业,是指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
二、本科目可按碳排放权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比照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碳排放权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或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做账务处理。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重点排放企业持有的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权资产的金额。
1491 合同履约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如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等。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运输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1492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493 合同取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销售费用)。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1494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495 应收退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重新估计结果与原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预期退回商品数量较原估计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科目;同时,按照增加部分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部分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预期退回商品数量较原估计减少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按照预期退还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退回商品验收入库时,按照应收退货成本的账面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退货数量与原估计存在差异的,按实际退还金额与估计退还金额的差额,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多退或少退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成本及价值减损后的净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1501 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一般企业)、“利息收入”(金融企业)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出售债权投资时,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终止确认或到期收回债权投资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债权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503 其他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一般企业)、“利息收入”(金融企业)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大于当前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该金额小于当前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终止确认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50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还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下同),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付出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如涉及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作为合并对价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购买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购买日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为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发行权益性证券和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除外),应于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与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计入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现金、非现金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处置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科目。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照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于发生时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处理。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或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发生损失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减少净额,如果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增加净额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依次借记“预计负债”科目、“长期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等),按尚未领取且按约定归属于交易对手方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应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对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原则可以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应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还应全部或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15 补偿性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因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的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的补偿性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被购买方或出售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补偿性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其中,在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
(一)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以及补偿性资产的可收回性,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一)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投资收益”等科目。
(二)购买日后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1518 继续涉入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因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等而形成的继续涉入资产。
二、企业可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和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继续涉入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借记本科目,按照转移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贷记“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
后续期间,担保失效的,按照失效的担保金额,借记“继续涉入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担保事项的,按照需要支付的担保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在转移日按照分配至继续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转移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所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负债的金额,贷记“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按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对应的信用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或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设置“在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作为产权人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应设置“保障性住房”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处理。
1.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
1.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科目。
(四)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
1.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152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或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摊销)额。
1523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或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合同中的应收款项、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本科目等,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发生损失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三)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见“坏账准备”科目的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客户提供的重大融资利益等。
二、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确认时的账务处理见“长期应收款”科目的账务处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154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存出的资本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551 应收融资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分别“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租赁收款额),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未担保余值),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本科目(初始直接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租赁企业)、“利息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四)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收款额)。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1552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融资租赁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融资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金额。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固定资产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产生相关弃置义务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四)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出售、转让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六)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期(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例如季节性停工、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固定资产也应继续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未单独设置“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科目的,发生的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单项工程,分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可分别“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以及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费”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607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单项工程,分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在建工程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原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608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工程物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分别“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二)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同时,结转原已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三)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存货的,按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原已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的,借记本科目,按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分别“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种类或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天然起源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应按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其他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公益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
1624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1631 油气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
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油气资产(含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
(三)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产生相关弃置义务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四)处置油气资产,应按收到的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油气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处置损益,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原价。
1632 累计折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折耗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月)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油气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油气资产累计折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额。
1633 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油气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油气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油气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油气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1634 油气勘探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勘探项目、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勘探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钻井勘探支出,在油气勘探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油气勘探支出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油气勘探支出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勘探尚未完工或没有明确结论的钻井勘探支出。
1635 油气开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油气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开发项目、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开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油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开发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油气开发支出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油气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油气开发工程的实际支出。
1641 使用权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二)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三)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租赁期开始日后,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五)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五)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应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调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六)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164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43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金额。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数据资源等。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二)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出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例如季节性停工、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无形资产也应继续计提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即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后,用于对外提供服务且该服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对外授权许可使用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生产制造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制造费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销售活动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销售费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继续用于研究开发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管理使用的,按当期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04 开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本化的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开发支出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开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该项目归集的本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产生样机、样品等,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按其对应的相关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1705 开发支出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发支出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开发支出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数据资源”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开发支出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开发支出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该项目归集的“开发支出”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结转原已计提的开发支出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开发支出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誉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商誉应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二)企业因处置已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应同时冲减商誉,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商誉已经分摊到某一资产组而且企业处置该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应同时冲减与该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商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1712 商誉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誉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誉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及发生商誉减值迹象时,企业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处置已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商誉已经分摊到某一资产组而且企业处置该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时,还应同时结转商誉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商誉减值准备。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以及被合并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相关资产处置、负债清偿或企业整体清算等原因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消除时,应全额冲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供应商融资安排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到款项且导致企业原应付款项终止确认的,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入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向客户归还保证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存入保证金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拆入资金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向客户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向客户支付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2012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业存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同业存放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等业务融入的资金。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承担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以单独确认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除外),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四)终止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终止确认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本金”、“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以及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物资、结算工程款等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核算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本科目核算的购买工程物资、待支付工程款等应付款项,可设置“应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支付相关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债务重组中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比照“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范的款项。
企业因转让商品、提供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使用本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保险)收到尚未确定与哪组已确认的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保费,或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预收保费”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付款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可按投保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预收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租赁企业)、“其他业务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二)企业(保险)收到预收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后将收到的保费匹配至对应保险合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
2204 合同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的义务。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转让商品、提供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提供服务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分别“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短期薪酬时,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实际发放外购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四)实施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应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应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及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五)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与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孰早的时点,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补偿金额,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向职工提供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主要账务处理。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在可行权日之后、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企业应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按其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在行权日(结算日),按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实际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预缴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企业应借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非股份制企业分配利润,可将本科目改为“应付利润”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从本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归集或拆借的资金,应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项目和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视为融资交易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45 持有待售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负债类别或处置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相关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相关持有待售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余额。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
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承销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2.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二)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一般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企业因转让商品、提供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使用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净额法下,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总额法下,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净额法下,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有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长期借款到期,支付借款本息,借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50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企业发行的同时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利息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应付债券。
2504 继续涉入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二、企业可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和交易对手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继续涉入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借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按照转移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贷记本科目,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
后续期间,摊销担保合同初始公允价值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担保到期失效的,按照失效的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发生担保事项并实际支付赔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续期间,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账面余额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债权投资”等科目。被转移金融资产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
(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续期间,应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贷记本科目,差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
后续期间,因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孰低计量导致的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期间,应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在转移日按照分配至继续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金额,借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按照转移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所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负债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对应的信用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义务的金额。
2603 未到期责任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或资产。
二、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企业终止确认与该合同相关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其他资产,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负债,借记其他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初始确认时计量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借记本科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贷记本科目(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根据初始确认时的首日亏损,借记“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确认时或确认后,应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实际支付相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
(三)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四)期末,将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分摊至保险合同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承保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对于亏损部分的分摊,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对于亏损部分的确认或转回,借记或贷记“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对于之前计入其他负债相关科目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借记其他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或资产。
2604 已发生赔款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或资产。
二、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已发生赔款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发生时,企业对于其中的保险成分,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实际支付赔款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重新评估已发生赔款负债时,借记或贷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将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外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分摊至保险合同组时,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承保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对于之前计入其他负债相关科目的已发生赔款负债,借记其他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或资产。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租赁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企业借入的其他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由租赁产生的除外)。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271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项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上述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2721 租赁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分别“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租赁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以及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等,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一般企业)、“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借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除下述(五)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借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
(五)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应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调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8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保证类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弃置义务、重组义务、应付退货款等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照功能分类,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比照“应收退货成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金额大于此类金融负债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此类金融负债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相关资产处置、负债清偿或企业整体清算等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消除时,应全额冲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共同类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应付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的其他清算业务,收到的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清算资金。
3002 货币兑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采用分账制核算外币交易所产生的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
二、本科目可按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货币兑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仅涉及货币性项目的,应按相同币种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货币性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外币)。
(二)发生的外币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按相同外币金额记入货币性项目科目和本科目(外币);同时,按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记入非货币性项目和本科目(记账本位币)。
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期末,应将所有以外币反映的本科目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本科目(记账本位币)余额进行比较,如为借方差额,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记账本位币);如为贷方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3101 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终止确认衍生工具,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3201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或套期关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变动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科目,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套期有效部分变动额的差额,贷记“套期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按照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2 被套期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原材料”、“债权投资”、“长期借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按照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3301 合同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分别“价款结算”、“收入结转”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按应确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收入结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与客户结算合同对价时,按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价款结算)。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
所有者权益类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本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转换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按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在本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中所占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收资本或股本所占金额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在行权日,应按照应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比照“库存股”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股份有限公司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的,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在股本中所占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按减少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库存股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低于其所对应的股本金额的,应按其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除外)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资本公积数额为限弥补亏损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科目。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还应全部或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主要账务处理。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4.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确认,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5.在行权日,应按照应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五)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库存股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低于其所对应的股本金额的,应按其所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二)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派送新股对应的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一般风险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资本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金融)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二)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盈余公积不足弥补,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资本公积数额为限弥补亏损的,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补亏)。仍然不足弥补亏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金融)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补亏)。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4201 库存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
二、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限制性股票。
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
2.回购限制性股票。
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3.解锁限制性股票。
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4.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
(1)若现金股利可撤销,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将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同时,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将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作为冲减相关的负债,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将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将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注销库存股,应按所注销库存股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301 专项储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各项专项储备,包括有关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本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专项储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项储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金额。
4401 其他权益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
二、本科目可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权益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发生的承销费、发行登记费等交易费用,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实际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从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中扣减,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四)由于发行金融工具的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因发行金融工具的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
(五)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六)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应付债券”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零头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退还零头时,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金额。
4501 其他综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差额也在本科目反映。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净额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应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对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原则可以转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应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不可重分类至损益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未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应收款项融资——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其他债权投资——成本”、“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六)资产负债表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终止确认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时,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七)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套期损益”、本科目(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套期损益”、本科目(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变动额,贷记本科目(套期储备、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科目。
企业采用现金流量套期,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的,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相关非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借记或贷记“库存商品”等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套期储备);被套期项目不属于预期交易的,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套期储备),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将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时,对于期权的时间价值等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应借记或贷记“衍生工具”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套期成本)。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企业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本科目(套期损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成本)。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按照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套期成本、套期储备),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负债或损益科目。
对于净敞口现金流量套期,应在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套期储备)等科目,贷记或借记“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八)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承保合同金融变动额),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贷记或借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期末余额。
成本类
5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成本”科目。
企业(石油天然气)可将本科目改为“油气生产成本”、“输油输气作业成本”、“油田技术服务成本”、“天然气加工成本”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等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期(月)末,可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农产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六)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还应设置“制造费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金额借记本科目(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201 待转承销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在为上市公司进行承销业务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转承销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承销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结转承销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承销费用。
5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二)期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研发费用”科目,借记“研发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开发支出”科目,借记“开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损益类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下同)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二)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收入,持有的银行存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一般)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含银行存款)、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非租赁企业的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也在本科目核算1。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1对于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一般企业,银行存款以及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等产生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对于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非租赁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一)对于未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即新列报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下同)、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等。
(二)对于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放的各类贷款、持有的银行存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等。
(三)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持有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利息分类为经营类损益的,相关利息收入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四)“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
三、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金融)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各类贷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的利息,借记“贷款——应计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应确认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收入”等科目。
(四)对于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等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32 保险服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险种和合同组,分别“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实现的保险服务收入;“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保险服务收入。
三、保险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外的资产,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1 租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非租赁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租赁业务类型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利息收入”(融资租赁)等。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租赁)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取得的租赁收入;“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租赁收入。
三、租赁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企业)、“其他业务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企业)、“利息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二)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企业)、“其他业务收入”(非租赁企业)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实现的收入。企业出租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实现的收入,非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商品等实现的收入,以及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出租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获得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未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出租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获得的收入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将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出租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未将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出租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获得的收入除外)。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出租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获得的收入。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61 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二、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按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企业应当按照与产生汇兑损益的项目相同的损益类别逐项对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汇兑损益进行分类,相应在“经营类损益”、“投资类损益”、“筹资类损益”等明细科目核算。但企业不得将同一笔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不同的损益类别。按前述要求对某项汇兑损益进行分类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可以将该项汇兑损益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二)“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汇兑损益。
三、汇兑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采用统账制核算的,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期末余额,应按照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如为贷方差额,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71 承保财务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关的损益。
二、本科目可分别“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承保财务损益;“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承保财务损益。
三、承保财务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与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计入损益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72 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相关的损益。
二、本科目可分别“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三、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与分出再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计入损益的部分,借记或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有效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以单独设置“套期损益”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对于未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运营投资性房地产、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特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持有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二)对于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但不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特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三)对于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但不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特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四)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特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产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其持有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的,其持有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五)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损失、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均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以及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六)“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2 套期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企业应将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套期损益分类为与相关套期工具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相应在“经营类损益”、“投资类损益”、“筹资类损益”等明细科目核算。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应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
(二)“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套期损益。
三、套期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的利得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的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3 净敞口套期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企业应将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净敞口套期损益分类为与相关套期工具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相应在“经营类损益”、“投资类损益”、“筹资类损益”等明细科目核算。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应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
(二)“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净敞口套期损益。
三、净敞口套期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净敞口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贷记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净敞口现金流量套期,应在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资产或负债的,当资产和负债影响损益时,借记或贷记资产(或其备抵科目)、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本科目说明下统称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或处置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购买、持有或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股利收入,持有或处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二、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对于未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投资特定金融资产、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持有或处置现金等价物之外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处置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二)对于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处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或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三)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处置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持有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处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处置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的,其处置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四)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
(五)“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金融工具涉及的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未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冲减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应收款”科目。除按照上述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将承担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且按约定归属于交易对手方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应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对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原则可以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应按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全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部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部分仍按权益法核算时,还应全部或按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债务重组涉及的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权人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时,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2)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3)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应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2.债务人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按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对于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清偿债务的,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2)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3)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仅涉及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时)。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5 资产处置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在“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否则应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其处置损益应在“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否则应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对于未将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处置专门用于出租固定资产的损益,在“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二)“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资产处置损益。
三、资产处置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时,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调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上述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7 其他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如企业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的金额、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等。债务人债务重组形成的有关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收益类型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如企业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的金额、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等。
债务重组中,企业作为债务人清偿的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计入本科目的损益也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二)对于未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债务重组中企业作为债务人清偿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应计入本科目的损益等。
(三)对于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债务重组中企业作为债务人清偿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应计入本科目的损益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债务重组中企业作为债务人清偿的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应计入本科目的损益等。但是,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损益的,前述债务重组损益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四)“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其他收益。
三、其他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债务重组涉及的其他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下同)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包含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处置组清偿债务的,应将所清偿债务和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收益)。
3.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等组合方式进行的,对于权益工具,债务人应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重组债务,债务人比照“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科目(仅涉及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时)。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存货、固定资产和建设期工程物资盘盈除外)、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下简称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有关营业外收入,包括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存货、固定资产和建设期工程物资盘盈除外)、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等。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确认的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等。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营业外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时,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盘盈利得、捐赠利得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并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产生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时,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主营业务成本;“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为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关运输成本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三)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知识产权的成本及发生与授予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对于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或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或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特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等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未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或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或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特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等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实现的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计提的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等除外)。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等的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等。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成本。
三、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3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以及以有关税金为计征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本科目可按税费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与特定资产、纯筹资交易负债并不直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与取得和处置特定资产直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与发行和解除纯筹资交易负债直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四)“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三、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对于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吸收的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拆入资金等产生的利息支出;“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租赁负债、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等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所产生的利息等。
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所产生的利息分类为经营类损益的,相关利息支出也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二)对于仅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拆入资金以及租赁负债、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利息支出。
三、利息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贷记“吸收存款——应计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二)承租人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一般企业)、本科目(金融企业)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不属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的、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3 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已付或应付的给付款项和相关费用。企业也可设置“保险服务费用”科目,并将本科目作为其明细科目。
二、本科目可分别“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
三、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外的资产,企业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其中的保险成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可以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也可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三)期末,企业重新评估已发生赔款负债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将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外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分摊至保险合同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也可以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借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减值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转回已计提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分摊,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4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签发的亏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企业也可设置“保险服务费用”科目,并将本科目作为其明细科目。
二、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三、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亏损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企业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
(二)期末,对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确认或转回,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5 分出保费的分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因取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承担的成本。
二、本科目可分别“预计摊回赔付和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分出保费的分摊;“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分出保费的分摊。
三、分出保费的分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如果购买再保险合同组的净成本与购买再保险合同组之前发生的事项有关,企业应按照该净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
(二)企业在再保险分入人提供再保险合同服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6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赔付款项以及相关费用。
二、本科目可分别“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三、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对应的保险合同组存在亏损合同的,对于亏损摊回部分,企业应借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保险合同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中的保险成分,借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对于该调整金额中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或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借记或贷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7 待结转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或不直接相关的已付或应付各项待结转支出,包括手续费及佣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折旧或摊销费、咨询和审计费、邮电通讯费、诉讼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物业费、租赁费、防御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修理费、研究开发费、保险保障基金缴费、交强险救助基金缴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对于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也可以直接记入“未到期责任负债”或“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等相关科目,而不通过本科目结转。
对于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相关的支出,企业也可以直接记入“业务及管理费”等相关科目,而不通过本科目结转。
二、本科目可分别“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和“其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结转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待结转支出实际发生时,企业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外的资产,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三)期末,对于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组已付或应付的、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待结转支出,借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之前发生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外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待结转支出,借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和之后发生的、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待结转支出分摊至相关合同组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确认时和之后发生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外与保险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待结转支出分摊至相关合同组时,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借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待结转支出,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既不属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也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范围的各项支出,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销售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销售费用。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四)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用于销售活动的,还应设置“销售费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金额借记本科目(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非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当期损益的不以有关税金为计征依据计算的政府性基金(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并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和存货盘盈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不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非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当期损益的不以有关税金为计征依据计算的政府性基金(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为控股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增量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但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此类费用在“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管理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一般)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借入长短期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支出、承租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付款项的利息费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利息费用、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利息费用”、“汇兑损益”等明细科目,对记入本科目的利息费用、汇兑损益等进行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筹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同时从事向客户提供融资和其他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还应分别“纯筹资交易负债”、“非纯筹资交易负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银行结算费、账户管理费等日常性银行手续费(与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相关的手续费除外)、经营性汇兑损益等。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投资类汇兑损益等。
(三)“筹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借入长短期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发生的费用化利息支出、承租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付款项的利息费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筹资类汇兑损益等。
(四)“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财务费用。
三、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利息费用),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存在相关差额的,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日常性银行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汇兑差额),贷记或借记“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汇兑差额),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4 勘探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非钻井勘探支出和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等。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勘探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勘探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勘探费用。
三、勘探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中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5 研发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二、本科目可分别“费用化支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研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费用化研发支出的,期末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持有待售资产等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一)“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自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以及存货、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等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或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或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对于将对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损失应在“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否则应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并非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持有待售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分类为经营类别,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二)“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未将对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以及未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或出租固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或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等。
资产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如果该资产组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前产生的损益均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应分类为投资类别,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三)“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
上述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开发支出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已计提的预付账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贵金属跌价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在转回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贵金属跌价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金融工具、合同资产等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工具、合同资产类别和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一)对于未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投资特定金融资产、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对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等。
(二)对于将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但不以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权投资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对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三)对于将运营投资性房地产(但不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
(四)对于仅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对发放的各类贷款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等;“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对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应收租金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等。
(五)“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信用减值损失。
三、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对各项金融工具、合同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同业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拆出资金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融出资金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盘亏损失(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生物资产盘亏除外)、自用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补缴税款等产生的滞纳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经营、投资、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投资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投资性房地产、专门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损失;“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营业外支出。
三、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分别“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还应按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如有)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其中,“所得税费用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产生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损益”明细科目核算终止经营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实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并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实施配套工作,我们对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6年发布起,即配套有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具体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形式发布。通过对涵盖企业主要交易或事项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统一、系统、详细的说明,显著增强会计准则条文规定的可理解性和操作性,降低了企业的学习成本和合规成本,在细化会计管理规则、夯实准则实施基础、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推动会计信息化发展、助力财会监督等方面,展现出明显的中国制度优越性,已成为会计体系中国特色的生动体现和成功经验。然而,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新经济新业态新业务不断涌现、会计准则持续更新等,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已难以完全适应相关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一)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和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准则条文落地为实务操作的关键一环,是我国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开展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提升经济管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增强会计基础制度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资源配置优化和财会监督实施等提供更加精准、可比的会计数据支撑,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配法律法规更新、保持制度衔接协调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税法、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陆续制修订,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中的部分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的问题。例如,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原科目体系中涉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账务处理内容已出现不适应性;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新变化对于会计规范提出了配套需求等。为此,有必要尽快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保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配性与衔接性。
(三)助力国家战略实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科技强国、绿色转型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已难以全面覆盖相关新业务核算内容,在助力相关国家战略落实落细方面仍需进一步强化。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数据资源等新业务会计科目内容有待整合纳入科目体系,研究开发领域相关会计科目设置难以完全满足实务需要,对存放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的会计处理尚需补充完善等。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予以补充完善,保持中国特色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四)回应会计实务关切、顺应实践发展需要的务实举措。企业会计科目体系是对会计准则规定的细化落地,也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实务工作者普遍希望会计科目能够更为全面细致、账务处理能够更为详细具体,以助于其更加便捷操作,遵照执行。为此,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实务界反映情况,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细化拆分,结合典型业务场景对部分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内容进行丰富完善,以更加有效满足应用需要,保持中国特色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实践性与操作性。
(五)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经历了多次重大更新,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金融工具列报、持有待售、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保险合同等新准则陆续制修订,均涉及对会计科目的修改,需要在科目体系中予以体现。特别是,新列报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即将分步实施,涉及利润表项目重分类,企业未来执行新列报准则时需要对损益类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细化拆分,广大企业和会计人员普遍对配套进行会计科目修订提出了较高期待。为此,有必要开展会计科目体系修订工作,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为企业掌握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项目的对应关系、更新相关财务信息系统等新旧转换工作提供便利。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阶段,具体如下:
(一)着手研究起草,形成修订初稿和重点研究问题清单。2025年6月以来,随着新列报准则修订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同步启动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修订工作。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准则实施情况分析中掌握的情况等,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删减、补充、丰富、优化和更新。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面向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单位结合实务操作提出的对现有科目体系的修改建议、结合新列报准则修订对配套修改科目体系的修改建议等。在此基础上,于2026年2月形成修订初稿及重点研究问题清单。
(二)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修订讨论稿。2026年3月,组织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召开座谈会,围绕前期整合梳理、调研征集中发现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专题论证和深入研讨,凝聚实务共识。在此基础上,对修订初稿进行进一步完善,于2026年5月形成修订讨论稿。
(三)征求多方意见,形成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至7月,我们就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一步征求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代表意见,并与部分专家就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6年8月形成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
(四)修改推敲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2026年8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征求企业、学术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等代表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本着应吸收尽吸收的原则,结合反馈意见对内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足国情。《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始终牢牢把握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科目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更新,确保会计科目与近年来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支持国家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服务新经济、新业态等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会计科目,对相关账务处理进行规范,进一步发挥会计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注重系统思维。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不仅涉及各类企业实务操作方方面面,是一项内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且与各项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紧密衔接,大量科目之间也存在衔接对应关系,还是财务报表编制的重要基础。因此,在修订中,我们注重全面覆盖,与时俱进丰富、完善相关会计科目,涵盖各类企业的各类主要交易或事项,构建科学完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体系;注重系统整合,结合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指南汇编等新规定新要求,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化梳理、整合、优化、更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会计准则体系;注重衔接协调,充分考虑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内部衔接关系,做好研究论证和交叉比对,确保科目体系内部逻辑一致、口径协调,对损益类科目与新列报准则的衔接进行详细说明,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实施。
(三)强化实操应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内容,也是保障会计准则在企业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多轮听取众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代表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有关方面对账务处理的诉求建议,针对性开展修订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规范,力求《修订征求意见稿》能够接地气、解难题、易掌握,为企业和会计人员提供标准化工具,推动准则落地实施;也为财务软件标准化、业财一体化建设等奠定基础,服务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
四、主要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框架和内容包括:
(一)会计科目。对会计科目的设置规则、与财务报表的关系、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总体说明,并区分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六大科目类别,构建了系统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
(二)主要账务处理。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明确,对明细核算维度进行了指导,对主要账务处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含义进行了说明。同时,对损益类科目如何与新列报准则下的五个损益类别衔接进行了逐项说明。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配法律法规更新,修改或细化丰富部分会计科目内容。本次修订内容紧密衔接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会计科目体系能够及时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将相关要求落实落细到企业实际操作中,为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提供会计支撑。例如,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中增加环境保护税相关内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中删除排污费相关内容。与公司法等衔接,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增加“无面额股”这类新型股票的账务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新增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相关账务处理等。通过将“法言法语”转化为企业日常的具体账务处理要求,内嵌到企业财务系统中,促进提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普及力和执行力。
(二)服务国家战略和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并细化丰富部分会计科目内容。本次修订内容紧跟国家宏观政策步伐,确保会计记录能够准确反映国家重大改革和战略部署,提升政策传导效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例如,服务国家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科技强国等战略,增设“专项储备”、“碳排放权资产”、“研发费用”、“开发支出”等会计科目。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在“开发支出”、“无形资产”等科目中增加数据资源相应内容。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普及,明确存放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的账务处理等。通过将相关国家战略细化为统一、规范、易操作的会计要求,提升会计准则服务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水平。
(三)回应会计实务需求,完善部分会计科目内容。本次修订内容紧贴会计实务一线需要,确保会计科目体系能够回应实务诉求,解决实务问题,降低操作难度,夯实会计基础。例如,根据实务需要,增设“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科目;针对油气开采活动,增设“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针对融资融券活动,增设“融出资金”等科目;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会计科目的计量属性;规范预付账款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补充“存放同业”、“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确认和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回应股权激励业务的发展,补充完善“应付职工薪酬”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贵金属的减值计提、抵债资产的处置损益等相关会计处理等。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性细化丰富,直面企业呼声,疏通实务堵点,提升会计治理效能。
(四)与会计准则体系相衔接,增设或删除部分会计科目。本次修订内容紧扣近年来会计准则建设成果,确保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能够协同一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例如,根据新收入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租赁准则、持有待售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他收益”、“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损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损益”、“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补偿性资产”等会计科目;配套新保险合同准则,增设“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保险服务收入”等会计科目。结合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进展,删除已不再适用的旧收入准则、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旧租赁准则、旧保险合同准则相关科目。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性更新,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五)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细化完善。本次修订以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为重要内容,确保新列报准则能够落地见效。对损益类科目如何对应新列报准则下的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损益类别,进行逐项详细说明。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细化说明,在切实发挥新列报准则有用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准则操作性和会计信息可比性。
六、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本次修订工作的定位。本次修订是对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适应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并非对原体系的颠覆重构。《修订征求意见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在保持会计处理一贯性和框架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增补新科目、优化旧科目、系统整合完善账务处理,使会计科目体系更加完整、科学、适用,为企业打造更为细致完备的账务处理工具,更加便利企业操作。
(二)关于会计科目与新列报准则的配套衔接方式。在新列报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就是否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需要将相关损益类科目进行逐一分拆,进行了多轮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来自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学术界等多方面专家的意见。经研究,考虑到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对会计科目“打标签”、进行明细核算等方式解决新列报准则下的损益分类问题,我们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尽量维持了现行损益类一级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不变,并对相关科目如何按照新列报准则进行明细分类进行了逐项说明,以便于在推动企业提升业绩信息精细化、结构化、透明化水平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实施成本。
(三)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未来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综合考虑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以及不同时间执行新列报准则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的账务处理需要,对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对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按程序正式发布后将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暂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的具体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存在不同的,将在其中予以说明。
(四)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未来的实施安排。本次修订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新列报准则修订直接关联的内容,主要涉及损益类科目的明细核算问题。这类内容对于暂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而言,届时暂不适用,但对于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而言,已有较为迫切的适用诉求。另一类是与新列报准则修订并不直接关联,而是适配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实务操作需要、新列报准则之外的其他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而进行完善的内容。这类内容无论企业届时是否已执行新列报准则,均宜同步适用,以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因此,我们拟针对性作出分步实施安排。一是对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与新列报准则修订直接关联的内容,考虑配套需要,拟规定与新列报准则同步实施,即,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二是对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内容,拟为企业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同步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七、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会计科目总体说明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指明具体会计科目及不同意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3.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损益类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指明具体会计科目及不同意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您是否同意相关实施步骤与施行时间安排?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您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如有,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