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理建议
(1)首先,应当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若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则不存在前期差错,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其次,在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本期损益,而不是追溯重述前期报表数据。
如果冲减以前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将导致本期“营业外支出”出现负数的,则应当将负数差额计入本期的“营业外收入”。
但,若企业所作的估计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追溯重述前期报表数据。
2. 准则依据
2.1.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2.2.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
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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