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

1. 定义

业务招待费,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接待、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公关交往、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招待餐饮费、招待果盘等。

 

2. 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类型 扣除限额
1 企业(一般) 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取孰小
2 企业(筹办期间) 发生额的60%

 

2.1.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2. 在筹办期间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3.1. 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 国际做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五条指出:“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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