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是指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
2. 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 类型 | ①占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多少比例准予扣除 | ②超过部分是否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1 | 企业(一般) | 15% | 是 |
2 | 企业(筹办期间) | 100% | — |
3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 | 30% | 是 |
4 | 医药制造企业 | 30% | 是 |
5 |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30% | 是 |
6 | 烟草企业 | 0% | 否 |
2.1.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 在筹办期间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3.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4.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5. 烟草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5.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回复:“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6. 为什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实行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六条指出:“过去,内资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主要考虑:一是许多行业反映,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四是目前我国的广告市场不规范,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