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3年第2期)
- 发文机关:深圳证监局
- 发布日期:2023-05-26
- 原文链接:深圳证监局
编者按:
近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举行,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相继落地出台。现将相关材料予以整理转载,供辖区各上市公司学习交流。
【辖区概况】
深圳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共有A股上市公司409家。其中,上交所主板公司23家,科创板公司41家;深交所主板公司188家,创业板公司148家;北交所公司9家。沪深交易所深圳上市公司总市值8.00万亿元,仅次于北京;北交所上市公司总市值352.68亿元,位居全国第一。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08家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占深圳上市公司总家数的99%。从年度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311家公司盈利,占比76.04%。其中,52家公司盈利超过10亿元,招商银行、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万科A、中信证券、工业富联、比亚迪、中国广核、立讯精密净利润超过100亿元。
【监管政策】
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举行
2023年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连线举行。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孟凡利,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邱勇、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华平出席上市仪式并致辞。
易会满在致辞中代表中国证监会,向中央各部委、立法司法机关、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企业、行业机构、新闻媒体和各界朋友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推动下,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为突破口,推进一揽子改革,从增量市场到存量市场逐步推开,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渐进式改革的路子。注册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是全方位的、根本性的,给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提高投融资的便利性。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理念、把关方式、透明度、监管执法的深刻变化。注册制改革是一场触及监管底层逻辑的变革、刀刃向内的变革、牵动资本市场全局的变革,影响深远。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制定出台《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意见》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作用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进行系统性改革。《意见》有利于将各方面的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把学习好、宣传好《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加大政策宣讲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和政策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善配套制度规则,系统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等的监督管理,促进独立董事切实发挥作用。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增进认知认同、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和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注重把握财会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职能定位、重点任务,突出政治属性,对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谋划和统筹设计,推动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意见》从明确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工作要求、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起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从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条落实意见。《意见》强调,新时期财会监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三是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同时,
《意见》提出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要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市场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
《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着力推进《选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