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通讯 2023年第2期

上海证监局

  • 发文标题:上海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3年第2期
  • 发文机关:上海证监局
  • 发布日期:2023-08-11
  • 原文链接:上海证监局

一、辖区上市公司概要

上市公司家数 总市值(亿元) 流通市值(亿元)
上海 全国占比 上海 全国占比 上海 全国占比
总计 431 8.21% 78,981 8.60% 62,079 8.45%
其中:沪市主板 228 13.56% 51,365 10.30% 45,522 10.95%
深市主板 33 2.18% 3,185 1.41% 2,789 1.43%
创业板 78 6.02% 9,523 7.79% 5,509 6.35%
科创板 84 15.27% 14,811 21.96% 8,203 23.22%
北证 8 3.81% 98 3.59% 57 4.07%

(数据来源:WIND资讯,2023年7月31日数据)

二、工作重点

1.开展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监管工作

持续推进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全过程监管。一是优化年报审阅方案。围绕及时发现和防范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问题,拟定工作方案,确定研析范围,规范审核流程。紧盯年报编制和审计,及时向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传达监管要求。二是聚焦重点事项,深入开展年报审阅。重点关注异常财务指标、虚假贸易、关联往来、滥用会计差错更正、承诺履行、议案否决等情况,完成258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阅工作,审阅覆盖率60%以上。三是分类处理,依法查处。针对审阅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监管关注函、监管问询函、监管警示函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年报审阅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或立案调查。

2.开展辖区上市公司2023年现场检查工作

有序推进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坚持风险导向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在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和部分上市公司代表的监督下,完成现场检查双随机抽取工作;另一方面,对日常监管、年报审阅、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及时开展研判,动态跟进开展检查。目前现场检查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三、监管措施

2023年1月至7月,上海证监局共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行政监管措施56份,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违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主要情形包括:(1)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等;(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选择错误,未及时披露标的公司净资产及增值率大幅变动情况,披露的标的公司收入预测依据有误,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错误;(3)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4)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委托贷款展期情况披露存在错误,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进展,未如实披露参股公司增资款实际到账情况,未如实披露关联方承诺未完成情况。

2.上市公司股东违规,主要情形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交易,未在知悉所持股份被冻结、被司法标记的情况后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所持股票质押延期手续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规,主要情形包括:(1)董事长未履行对公司的补偿承诺;(2)董事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3)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四、资讯动态

1.2023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应当深刻认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性,扎实做好选聘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审议程序,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选聘办法》第十六条列明的相关事项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对于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过渡期内应由履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的类似机构决定相关事项。二是做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选聘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四季度结束前完成并披露变更原因;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及原因。同时,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三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上市公司及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选聘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审计轮换的有关要求,不得出现超期提供审计服务、未实质轮换等行为,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触及有关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服务期。四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上市公司应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从源头上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审计信息安全保护义务,避免将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涉密敏感信息等在审计底稿中归档。

2.2023年7月21日,证监会《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

3.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2023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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