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测算指南(2021-12-05)

1. 税率

1.1. 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2. 优惠政策

 

1.2.1. 小型微利企业

(1)优惠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季末值)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2. 西部大开发企业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截至2030年度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即在上述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在15%的基础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涉地方分享40%的部分可免征。

 

1.2.3. 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经向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备案,自2017年1月1日执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4.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向所属地区税务局备案,已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1.2.5.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6. 其他地区

(1)香港

不超过200万港元的利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25%,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为16.5%

 

2. 纳税调整事项

2.1.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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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工福利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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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职工教育经费

(1)根据财税〔2018〕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审定实际发生额:通常情况下为当期实际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无论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4)可税前列支额:如果存在以前年度超支可结转本年度抵扣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本年实际未超过税前列支金额的范围内抵扣。

 

2.4. 工会经费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2)审定实际发生额:通常情况下为当期实际计提的工会经费支持,无论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2.5. 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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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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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捐赠支出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8.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5%;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是职工工资总额5%

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扣除。”因此,仅为个别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除。

(4)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9.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10. 减值准备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11. 折旧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3)如果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不短于上述年限,则不必纳税调整。

(4)在计算可税前扣除则折旧额时,计税原值不应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12. 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13. 财产损失

计算可税前列支的损失金额时,应加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在加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基础上,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按税法规定已计入累计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应考虑历年因计提减值准备原因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折旧、摊销纳税调整额。

 

2.14. 利息支出

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具体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

(二)其他企业,为 2:1 ;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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