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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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工福利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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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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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会经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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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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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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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益性捐赠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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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9. 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10. 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费
基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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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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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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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2. 减值准备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3. 折旧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3)如果会计上采用的折旧年限不短于上述年限,则不必纳税调整。
(4)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时,计税原值不应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14. 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5. 财产损失
计算可税前列支的损失金额时,应加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在加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基础上,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按税法规定已计入累计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应考虑历年因计提减值准备原因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折旧、摊销纳税调整额。
16. 利息支出
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具体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X2. 管理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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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 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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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 租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