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的主题是: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奖励给非办税人员
实务中,针对“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奖励给非办税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存在争议,是需要交个税的。
1.2. 奖励给办税人员
实务中,针对“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1)认为不需要交个税的主要依据为:
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认为需要交个税的主要依据为: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经办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或者受雇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虽然“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个人”是有限制条件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员工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为单位,非经办人员,故经办人员若取得扣缴手续费奖励,无法享受免征个税的优惠。
2. 各地税务局回复
针对“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地税务局的口径不一,概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 是否要缴纳个税? |
---|---|
广东省税务局 | 免税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免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免税(已废止) |
北京市税务局 | 交税 |
河南省税务局 | 交税 |
2.1. 广东省税务局
受理号: | 24400000020201016114119797 |
---|---|
所属信箱: | 纳税咨询 |
标题: | 个税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咨询人: | 李静新 |
咨询时间: | 2020-10-16 11:33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0-10-16 17:14 |
2.1.1. 咨询内容
广州市企业收到上年度个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政策依据?希望给予回复。
2.1.2.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因此,企业把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理代扣代缴事项的员工,对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奖励可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提交者 | 龙*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手机号码 | 1365****980 |
Email地址 | 35****99@qq.com |
提交时间 | 2021-03-05 | 答复时间 | 2021-03-18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2.2.1. 信件主题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2.2. 信件内容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2.3. 处理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取得该笔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3. 重庆市税务局(已废止)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渝地税发[2007]263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渝地税发[2007]263号”全文废止。
2.4. 北京市税务局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5. 河南省税务局
2.5.1.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0-09-08
留言内容: 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处理状态: 已处理
2.5.2.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 2020-09-09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3. 实务建议
实务中,有争议,请按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原文链接
[1] 个税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f77ddc67244f486894153c36fc6d5776
[2]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fzlm/rdwd_IFR/202103/t20210318_334015.html
[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https://www.shui5.cn/article/6d/42820.html
[4]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 国际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349/201906/2976090400524760850b743c3e13510b.shtml
[5]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经办人员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https://henan.chinatax.gov.cn/eportal/ui?pageId=d45fefc3a7c448a88f9915eeba28733a&msgDataId=ee6de053d07fbec12b20200915084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