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通讯 2024年第5期(总第11期)

河北证监局

  • 发文标题: 河北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4年第5期,总第11期)
  • 发文机关: 河北证监局
  • 发布日期: 2025-03-03
  • 原文链接: 河北证监局

【工作动态】

我局走访多家上市公司为企业发展贴身服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重点任务在河北省落地见效,近日,我局联合河北省委金融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华社河北分社、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等单位,对辖区多家大消费类上市公司开展联合走访调研,传递政策信号,了解企业诉求,倾听意见建议,切实为上市公司排忧解难。

前期,我局已开展多轮上市公司走访调研,全年共实地走访公司14家。下一步,我局将把常态化联合走访作为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夯实主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我局联合省国资委助推省属国有上市公司用好市值管理“工具箱”

为推动河北国有企业用好市值管理政策、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壮大河北国有资本、助力河北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局联合河北省国资委召开了河北省属国有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座谈会。

会议指出了河北国有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强调了市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市值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市值管理科学纳入国有上市公司考核体系。

河北建投集团就如何做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作了典型发言。7家省属国有企业及12家省属国有上市公司代表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下一步加强市值管理的举措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与河北省国资委密切协同,通过调研培训、先行试点、完善考核等方式,共同推动省属国有上市公司用好市值管理“工具箱”,打造国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河北样板”,为促进河北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监管要求】

辖区上市公司要扎实开展年报编制工作

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已经展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高质量披露年度报告。一是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职能。审计委员会负有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的监督职责,要按规定扎实开展与审计机构沟通,对有疑点事项可以行使自行核查或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的特别职权。二是督促中介机构组织尽责。上市公司要关注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对其审计工作持续性监督审查,严禁购买审计意见。三是谨防低级错误。上市公司作为“优等生”,信息披露低级错误不仅引发负面舆情,还破坏市场信心和自身形象,上市公司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中介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尽最大可能避免低级错误发生。

我局将对各公司2024年年报开展持续监管,对发现的财务造假、占用担保、违规“保壳”等违反底线行为严肃查处,坚决贯彻“长牙带刺”监管要求,坚持“追首恶”和“打帮凶”并重,不断净化辖区资本市场生态。

【监管动向】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一是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二是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三是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四是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五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密要求,增强规则的系统性、全面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总结借鉴了现行监管规则关于暂缓、豁免披露的规定,结合市场诉求做了提升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豁免方式,坚持披露原则。明确暂缓与豁免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等三种形式。同时,要求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范围。二是明确豁免事项,便于实践执行。将暂缓与豁免事项分为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两大类。三是强化内部管理,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实施登记管理。四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滥用风险。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证监会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控股上市公司市场价值表现,规范有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以更有力的行动举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市值管理目标和方向。《意见》要求中央企业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为基础,指导控股上市公司贯彻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重大部署,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着力打造一流上市公司。二是用好市值管理“工具箱”。《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要从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回报、股票回购增持等六方面改进和加强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支持控股上市公司围绕提高主业竞争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实施并购重组;指导控股上市公司从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等方面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激发上市公司活力;督促控股上市公司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ESG管理体系,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切实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指导控股上市公司多途径多形式强化投资者沟通,增进市场认同;引导控股上市公司牢固树立投资者回报意识,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推动中央企业和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常态化股票回购增持机制,规范减持行为,积极解决控股上市公司长期破净问题。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正向激励。《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将市值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战略管理行为,健全市值管理工作制度机制,提升市值管理工作成效。国务院国资委将市值管理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四是坚守合规底线。中央企业和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要严守依法合规底线,严禁以市值管理为名操控信息披露、严禁操纵股价、严禁内幕交易,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意见》起草过程中,既积极吸纳了近年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成果,也充分征求了有关部委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经历多轮修改完善,最终成稿。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重点围绕《意见》落地实施,把提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强化投资者回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指导推动中央企业用好市值管理手段,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质效,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履职指引》),于2024年11月1日发布施行。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独立董事制度迎来22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其中明确“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优化自我管理和服务,加强独立董事职业规范和履职支撑”。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规则,依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结合本次改革内容,研究修订《履职指引》,为独立董事规范和有效履职提供指导,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提供参考,并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立足独立董事履职经验和实际,《履职指引》结合上位法要求及境内外良好实践对独立董事提出履职要求和履职建议,曾先后多轮征求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专家学者和监管机构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及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于近日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履职指引》共五章、四十四条,由条文和提醒关注事项两部分构成。条文包括独立董事法定履职要求以及相关原则性规定的细化,提醒关注事项是对条文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以强化可操作性。其中强制性规定来源于《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倡导性规定为基于境内外独立董事履职良好实践衍生的履职建议。《履职指引》从自律规则层面落实《意见》《办法》的规定,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升履职质效和水平。

下一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宣传倡导独立董事遵守《履职指引》各项要求;将《履职指引》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行为未达到《履职指引》要求的独立董事,将督促有关上市公司采取相应内部措施,及时通报有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前期,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总体认可《指引》,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董事和高管人员职责、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范围、市值管理制度的披露要求、估值提升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经逐条研究,与《指引》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采纳。后续,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指引》实施相关工作。

财政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所依据的披露标准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

《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4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因此,《基本准则》发文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案例通报】

我局对先河环保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我局对先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对五名责任人分别处以30万至100万元不等罚款,合计罚没公司及责任人540万元。

我局对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先河环保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局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三名责任人分别处以50万至150万元不等罚款,合计罚没公司及责任人450万元。

我局对先河环保原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施行政处罚。

先河环保原实控人、控股股东李某国在转让先河环保控制权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我局对李某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我局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开征集投票权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征集变化情况,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我局对刘英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刘英魁曾持有ST中嘉超过5%股份,目前已不持有ST中嘉股份,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对刘英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我局对曾攀峰、曾磬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曾攀峰、曾磬槿作为福成股份资产收购交易对手方,未按承诺向福成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我局对曾攀峰、曾磬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我局对常山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

常山北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经济补偿金合同,我局对常山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秘勇、董事会秘书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答记者问。

该负责人表示,金通灵、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金通灵、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予以支持。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数据统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河北境内上市公司家数为82家,其中沪市26家(主板25家、科创板1家)、深市48家(主板24家,创业板24家)、北交所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2,022.85亿元,较年初增加14.38%。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河北辖区上市公司直接融资145.36亿元。

【重点名单】

辖区公司市值前十名名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值(亿元)
1 601633.SH 长城汽车 1,642.30
2 300442.SZ 润泽科技 894.48
3 600803.SH 新奥股份 671.45
4 600482.SH 中国动力 551.25
5 002049.SZ 紫光国微 546.90
6 002459.SZ 晶澳科技 455.08
7 300765.SZ 新诺威 373.48
8 000958.SZ 电投产融 335.39
9 000158.SZ 常山北明 321.96
10 603156.SH 养元饮品 289.04

辖区公司市值后十名名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值(亿元)
1 002494.SZ 华斯股份 15.05
2 600149.SH 廊坊发展 15.51
3 000856.SZ 冀东装备 15.66
4 002691.SZ 冀凯股份 17.20
5 301197.SZ 工大科雅 18.13
6 300371.SZ 汇中股份 19.30
7 301298.SZ 东利机械 20.23
8 603176.SH 汇通集团 20.77
9 300922.SZ 天秦装备 22.50
10 300368.SZ ST汇金 22.96

辖区破净公司名单

(按2024年12月31日股价、上年年报净资产)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净率
1 002146.SZ 荣盛发展 0.30
2 000709.SZ 河钢股份 0.45
3 000401.SZ 冀东水泥 0.49
4 000778.SZ 新兴铸管 0.60
5 603385.SH 惠达卫浴 0.66
6 600997.SH 开滦股份 0.75
7 600409.SH 三友化工 0.82
8 300981.SZ 中红医疗 0.87
9 000923.SZ 河钢资源 0.99
10 000937.SZ 冀中能源 0.99

辖区市盈率前十名公司名单

(按2024年12月31日股价、上年年报净利润,剔除亏损企业)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
1 600812.SH 华北制药 1,813.84
2 300107.SZ 建新股份 359.97
3 600722.SH 金牛化工 94.83
4 301522.SZ 上大股份 90.00
5 301551.SZ 无线传媒 78.93
6 600482.SH 中国动力 70.72
7 300922.SZ 天秦装备 69.91
8 000600.SZ 建投能源 61.32
9 300847.SZ 中船汉光 53.17
10 000856.SZ 冀东装备 51.08

辖区市盈率后十名公司名单

(按2024年12月31日股价、上年年报净利润,剔除亏损企业)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
1 000937.SZ 冀中能源 4.52
2 002459.SZ 晶澳科技 6.46
3 300138.SZ 晨光生物 8.78
4 600803.SH 新奥股份 9.47
5 600997.SH 开滦股份 9.84
6 000923.SZ 河钢资源 9.94
7 000778.SZ 新兴铸管 11.34
8 601326.SH 秦港股份 12.22
9 002960.SZ 青鸟消防 13.18
10 600956.SH 新天绿能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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