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26年3月18日发布)

1. 说明

“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 示例

2.1. 示例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票价或改签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50.37 (元)。

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是不含税金额,票面上的“增值税税额” = (票价+燃油附加费)×9% = (550.46+9.17)×9% = 50.37 (元)。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2. 示例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27.91 (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示例3:经纪代理服务机票(不得抵扣)

“经纪代理服务”类型的机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经纪代理服务

3. 相关法律法规

3.1. 票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3.2. 改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版块中2024年10月11日的答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改签费和铁路车票上列明的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 常见问题

4.1. 非本单位员工开具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结论

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乘车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本单位员工限于:

①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②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2)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2. 如何快速识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旅客是不是本单位员工?

参见:《MaoKit – 发票管理》之“说明 6.2”。

5. 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毛燕庆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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